鄰裡之間因瑣事發生衝突,數天之後,一方女兒身亡;另一方9人被定為「反革命階級報復殺人集團」,其中2人被槍決。10年後,法院認定被槍決的兩人系錯殺,並改判8人無罪;另一名被裁定錯殺「論罪應判有期徒刑」的則一直沒有定論。40年來,河北省元氏縣人張景栓一直在為父親的案子奔波。「我們上訴後,法院既沒有發回重審,也沒有依法作出裁定。我父親到底有罪無罪,我們現在也不清楚。如果有罪,請法院依法判決,如果無罪,請還他清白。」
張景栓是河北省石家莊市元氏縣人,今年55歲,農民。12月7日,提起父親、四叔被錯殺,大伯、二伯、奶奶等人被認定為「反革命階級報復殺人集團」判刑一事,張景栓有說不完的話。
張景栓介紹,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他有一個幸福完整的大家庭。「父親在姐弟五人中排行老四,上面有一個姐姐,兩個哥哥,下面有一個弟弟。大伯是農民;二伯、四叔是黨員,二伯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曾任生產大隊大隊長,四叔任鄉村教師;父親當過兵,上過朝鮮戰場。」
張景栓家鄰居姓閻,「兩家人關係一直很好,文革期間因為一些瑣事,發生了爭執和衝突,沒想到被別有用心者利用,給我們家帶來了毀滅性打擊,也給鄰裡關係蒙上了陰影。」張景栓後來聽長輩介紹,張閻兩家的矛盾源於一起「小雞刨麥秸事件」。
1969年7月16日,張景栓家的小雞將麥秸刨到了閻家一邊,閻家人對小雞進行了轟趕,兩家人先是爭吵,後來大打出手。張景栓的父親用鐵鏈將閻家女兒閻某的門牙打掉一顆,閻某的父親從別人手裡拿過一個鐵叉子投擲張景栓父親,被張景栓的四叔拿走。
1969年12月22日,閻某父親到張景栓四叔家要鐵叉子,兩家人再次發生衝突,張景栓四叔被閻某父親用石渣打傷頭部。當晚,張景栓四叔、四嬸到閻家理論,雙方再次動手。此後,張景栓父親、奶奶等趕到閻家,衝突進一步升級,但並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案發後,雙方均沒有報案,也沒有受傷就醫的記錄。」
誰知衝突發生10多天後,閻某突然身亡。「別有用心者說閻某是我父親用木棒打死的,還造謠我二伯當生產隊隊長期間,經常迫害貧下中農和革命群眾,說我們家是反革命階級報復殺人集團。」不久,張景栓父親等9人被抓。
1970年5月,元氏縣公法軍事管制委員會認定張景栓的父輩為「反革命階級報復殺人集團」,判處張景栓的父親、四叔死刑,立即執行;判處張景栓大伯、二伯、奶奶等6人管制3年至無期徒刑不等。
1970年5月的判決書
1970年5月的判決書
元氏縣公法軍事管制委員會認定張家犯罪事實如下:反革命階級報復殺人集團,以罪犯張梅同(張景栓父親)、張吉同(張景栓四叔)為首,多年來,欺壓群眾,作惡多端。1954年,罪犯張林同(張景栓二伯)以拉攏腐蝕的手段,鑽入黨內,竊據大隊長職務,一貫打擊迫害貧下中農和革命群眾,兄弟四人反革命氣焰更為囂張,群眾恨稱「四隻虎」。第一生產隊42戶中,遭其毒打的達44人。老貧農閻某某(閻某父親)對張犯的反革命罪行,多次進行鬥爭。1969年春,在批判大會上,閻某某和其女兒揭發了罪犯張林同和其父、其叔的反革命罪行,張犯弟兄等恨之入骨,尋釁進行階級報復。同年7月16日,首犯張梅同手持鐵鏈毒打閻某,將閻某嘴唇打豁,牙打掉3個。閻某之母找張梅同辯理,又遭毒打。
1969年12月22日,首犯張吉同又無故毒打閻某父親,閻逃脫後,張犯賊心不死,首犯張吉同、張梅同糾集全家密謀,企圖致閻家於死地。密謀後,罪犯張吉同及其妻子首先闖入閻家,張梅同、張恆同等6人手持兇器隨後趕到。張家人先將閻某某打倒在地……罪犯張梅同用木棒將閻某打倒在地,經搶救無效死亡……以上罪犯行兇殺人後,仍不死心,每天將尿和髒水倒在閻家門口,結冰一尺多厚。罪犯李某(張梅同母親)、閻某菊(張吉同之妻)還堵著閻家門大罵3天,反革命氣焰囂張至極。
經審理,上述罪行證據確鑿。為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對這一小撮長期騎在人民頭上拉屎拉尿、窮兇極惡的現行反革命分子,必須狠狠打擊,堅決鎮壓。故依法判處反革命階級報復殺人集團:首犯張梅同死刑,立即執行;首犯張吉同死刑,立即執行;主犯張林同,無期徒刑;主犯張恆同,有期徒刑10年……
1970年5月26日上午,張景栓父親、四叔被執行槍決。
「父親被執行槍決那年,我才5歲。」張景栓說,他有一個姐姐,一個哥哥,一個妹妹。父親被執行死刑後,張景栓的母親改嫁,「我們兄妹4人都是奶奶帶大的」。
被羈押期間,張景栓的二伯張林同等人不斷喊冤,堅持申訴。「文革」結束後,張景栓的家人不斷向各級政法部門反映,案件很快引起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注。
經過深入調查、認真複查,1977年11月26日,元氏縣人民法院形成了「關於張林同申訴案的複查報告」。報告稱,此案原定反革命階級報復殺人集團不妥,應改為打架鬥毆。理由一是9名被告均系貧農,沒有反革命身份;二是張梅同的父親(1960年已亡)定為歷史反革命無證據;三是張梅同的叔叔雖系歷史反革命被鎮壓,但與張梅同一家早年分開、沒有直接聯繫;四是打架起因是小雞刨麥秸,並非階級報復。
報告稱,該村赤腳醫生李某某證明,與張梅同家第二次打架五六天後,閻某的父母曾找他為女兒看病,但當時並未提被人打一事。經診斷,閻某某患有麻疹。另外,村幹部及村民也證實,閻某和張梅同一家打架後,曾在家裡織布,其父母也說過,並未因打架請醫生治過傷。閻某躺在炕上是打架後六七天,並非被打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元氏縣醫院醫生根據屍體鑑定記載和赤腳醫生座談,一致認為閻某外傷致死可能性較小,死亡極有可能系麻疹造成全身感染,導致敗血症,最後死於中毒性休克。
另經調查,兩次打架期間,張景栓大伯、二伯並未參與,閻某的死亦與張吉同無直接關係。另外,經訪問原辦案人員,此案原來確有逼供現象。
此外,原判決認定張林同「一貫打擊迫害貧下中農和革命群眾」,第一生產隊42戶遭其兄弟毒打的44人,經複查原卷和再次詢問閻某父親以及訪問幹部群眾,除與閻家打架外,張梅同兄弟很少和他人打架,毒打44人無依據。
元氏縣人民法院據此建議撤銷原判,將案件性質定為打架鬥毆,宣告張吉同等8人無罪,釋放仍被羈押的多名被告人。
1980年12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批覆當時的石家莊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石家莊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通知元氏縣人民法院,決定撤銷河北省革委1970年5月15日關於張梅同等人一案的批覆;撤銷原判,宣告張吉同、張林同、張恆同等8人無罪。張梅同毆打閻某致死,論罪應判處有期徒刑,不該處死,屬於錯殺。
1980年12月26日,元氏縣人民法院下發刑事判決書:經複查,張梅同毆打閻某致死,論罪應判處有期徒刑,不該處死,屬於錯殺。對同案人張吉同等8人宣告無罪,撤銷(70)軍刑字第17號判決書。
1980年12月26日,元氏縣人民法院宣告張家8人無罪,張梅同系被錯殺
1982年,元氏縣委決定給張家撥付困難補助費共計17370元,並分配給三輛自行車指標。對原辦案人員的相關問題,元氏縣委已組織專門班子進行查處。
張景栓告訴華商報記者,大伯、二伯等人被平反後,他和家人即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我們就想知道,父親到底有沒有罪,如果有罪,該判幾年是幾年,如果無罪,希望法院還我父親清白。」
眼看著40年過去了,張景栓一直沒有等到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回覆。「石家莊市中院既沒有將父親的案子發回重審,也沒有依法作出裁定,就這樣擱置了起來。」2017年,張景栓先後聘請了兩位律師,繼續向石家莊市中院詢問進展。「石家莊市中院信訪辦一位姓艾的主任告訴我們,案件過於久遠,需要查卷,讓我們先回去等消息,但我們一直沒有等到消息。」後來,張景栓又找了艾主任幾次,對方說案件時間久遠,案情複雜,閱卷量很大,之後就沒有了下文。
12月7日上午,華商報記者就張景栓父親的案子致電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一工作人員稱,其不了解情況,建議記者撥打法院熱線電話12368諮詢。12368一位工作人員稱,只有當事人可以了解案件進展,其他人不便告知。
張景栓說,案發後,張閻兩家後人已和好如初
「我們和閻家還是鄰居,兩家人關係現在很好。」張景栓稱,父親的案子雖然有時代烙印,但作為家屬,他們還是希望法院有個明確的說法,「如果父親觸犯了法律,該判幾年是幾年;如果鄰居的死與父親沒有關係,希望法院還父親清白,宣告父親無罪。」
刑事案件有無追訴期?像張景栓父親這種情況,家屬該如何維權?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介紹,刑事案件也有追訴期。《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本案中兩人被錯殺,其中一人本應判處有期徒刑,但是卻以死刑犯進行槍決,屬於輕罪重判。也就是說,犯罪人本應活著接受牢獄處罰,但是卻被槍殺了。」趙良善說,既然是錯判,根據冤假錯案的辦案精神,犯罪人及其家屬有權知道被判的被告人屬於罪與非罪,罪輕或者罪重,以獲得申訴或者申請國家賠償。
趙良善認為,涉案人既然被錯殺了,法院就應該給家屬一個明確的交代,家屬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41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之規定,提起申訴,或者要求作出批覆的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於錯判的具體情形進行明確。
華商報記者 陳有謀 編輯 高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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