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我們的HR小夥伴有沒有遇到這樣一種情況:
員工因為公司辭退、領導責罵等原因心懷不滿的離開公司,刪除了電腦中的工作文件,並拒絕向公司提供該電腦的開機密碼、工作信息。
這種時候小夥伴們時如何解決的?
是不是無奈聘請專業的電腦公司解除密碼、恢復被刪除的數據,要求該員工承擔密碼解鎖及數據恢復費用?
如果員工表示她離職時完成了工作電腦及物品的移交,公司從未禁止刪除電腦中的文件,他沒有義務進行賠償。
那麼,員工離職時刪除自用工作電腦中的工作文件,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這個問題HR便利店整理了一些相關案例來給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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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詳情
「你設計的是什麼東西?你還好意思來做設計師,你面試提供的作品是哪裡抄來的吧。」部門經理退回了許麗(化名)入職後提交的第一份設計作品。
許麗為報復公司刪除了後臺部分數據,造成公司網店無法繼續照常運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對許麗提起公訴。
據檢察機關介紹,2018年8月,90後女生許麗帶著幾份自己滿意的作品,來到上海一家內衣店應聘設計師的崗位。面試非常順利,考官對她提交的作品表示滿意,讓她第二天就到公司上班。
第二天,許麗去公司報到,並向她的部門經理提交了第一份設計作品。
沒想到,令她感到自信滿滿的作品卻被部門經理退回。許麗自覺從未受過這樣的委屈,和部門經理大吵一架後,一怒之下辭職回家。
回到家,許麗始終咽不下這口氣。
她發現自己雖然辭職,但公司並未將她的網絡帳戶權限關閉,決定報復公司:她登錄公司的淘寶及天貓網店後臺,更換了公司網店的頭像及主頁,隨機刪除了部分商品的圖片及產品分類。
隔天, 公司發現網店無法繼續照常運作,影響了正常經營。為修復網站,公司花費了近3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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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
許麗為洩私憤,以刪除、修改計算機數據的方式破壞生產經營,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虹口檢察院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對許麗提起公訴。虹口法院審理後,判處許麗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類似案例
案例一:財務主管不滿離職刪除公司文件,賠償7000元損失
《新聞晚報》報導,因不滿勞動合同到期離職,財務主管未及時歸還公司電腦並私下刪除機內相關文件,造成公司為數據恢復的經濟損失而被告上法庭。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施先生應賠償原告上海某半導體設備公司經濟損失7006元。
案例二:女員工辭職遭拒絕,惡意刪除公司數據被拘留7日
《北京晨報》報導,工作僅20多天的女排版員楊某提出辭職遭到拒絕後,將公司內部四臺電腦中的大多數電子數據刪除。記者從豐臺警方獲悉,楊某因擾亂公共秩序被警方行政拘留7天。
案例三:一職員辭職時為洩憤,亂刪電腦文件判處有期徒刑3年
黃某在離職前夕刪改了自己使用的電腦中的一些文件,被企業告上了法庭。
經過長達近半年的調查和多次開庭、激烈辯論,企業還請來佛山市公安局網絡科進行鑑定。南海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判決: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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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交接應該
遵循誠實守信原則
在職業高度自由的今天,入職、離職的現象十分普遍。
法律在賦予勞動者廣泛權利的同時,也對勞動者提出了很多義務性要求,如在離職時,員工應完成工作交接手續等。
然而,員工離職時,應該交接的工作內容包括哪些方面,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雙方在籤訂勞動合同時一般對此也沒有明確的約定,特別是在電腦辦公成為一種普遍工作方式的當下,對於電腦中存在的電子數據應否成為交接的內容,更是鮮有規定。
實踐中,對是否已經完成工作交接手續,勞企雙方往往各執一詞,糾紛的發生難以避免。
對此,有關法律人士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也就是說,員工離職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辦理工作交接,及時返還企業的財物以及相關經營資料,包括存儲在電腦硬碟上的相關數據及文件,以保證用人單位相關工作有序、順利進行,不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HR們看完之後最好也提醒下公司員工,尤其是年輕的員工,離職不能太任性,刪除文件要小心,屬於企業生產經營中正在使用的文件千萬不能刪,最好是,輕輕的離去,不帶走一片雲彩,否則,惹禍上身就麻煩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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