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馬上《民法典》就出臺了,所以「離婚冷靜期」也要生效了。
根據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而離婚冷靜期也是針對協議離婚的,所以冷靜期生效之後,如果夫妻兩人去辦理離婚登記,只要男女雙方中有一個人在這30天內反悔了,不同意離婚了的話,那麼久可以去民政局申請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婚就離不了了。
但是另外一個想離婚的呢?
這30天之後,如果兩人沒有一起去辦理離婚證,超過30天的期限,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婚也離不成。
也就是說協議離婚最起碼要31天,且如果一方不來領證,還需要重新申請。
所以對此不少人都在吐槽「乾脆也加一個結婚冷靜期」。
也有人表示既然這麼麻煩,那乾脆直接訴訟離婚吧。
話說我們一直都在討論協議離婚,那麼《民法典》生效之後,訴訟離婚又將如何呢?
訴訟離婚顧名思義,即夫妻中的一方起訴另一方,要求法院判決離婚。
而訴訟離婚中,法院判決離婚的關鍵在於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那麼感情破裂是如何判斷的?
根據相關規定,第一次起訴離婚時,符合下面五種情況的,法院認為感情已經破裂,直接判決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
除此之外,感情是否破裂,得看法官的自由裁量。
而出軌、性格不合等離婚常見原因並未在上訴五種之中。也就是說,因為出軌或者性格不合提出離婚的,只要對方不同意離婚,極有可能首次判決不準離婚。
一般來說,離婚訴訟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使用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的第一審案件審理期限為6個月。如有特殊情況的,經本院法院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可再延長3個月。
如果一審判決上訴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再延長3個月。
綜上,使用普通程序的離婚案件一審一般會在6個月內審結,最特殊的情況不超過15個月;如果適用簡易程序最長只需要3個月。
實踐中,一般的離婚案件審理時間都很短,程序並不複雜,但因為法院對所受理的眾多案件進行排期處理,大部分的時間都是在等待審理中,如果運氣好排在前面,就能更快審結。
但是《民法典》出臺後,在上述的基礎上有什麼改變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之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這裡就是民法典對於訴訟離婚做出的最大修改。
之前訴訟離婚中有個不成文的規定。第一次起訴不判離後,時隔六個月再起起訴判離可能性極大。民法典雖保證再次起訴一定判離,但是將目前的六個月延長成了一年。
且雖然首次離婚中尚且規定了五種可直接離婚的情況,但是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需要證明對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感情不和分居等行為。但實踐中,原告往往無法證明。
這就導致大部分訴訟離婚都將歷經兩次訴訟,耗時則將多出六個月。算上兩次訴訟本身,今後訴訟離婚短則耗時一年半甚至更長。
目前的形勢看,離婚的難度確實有所上升,但是一味忍受痛苦的婚姻也不是好的解決辦法。
所以結婚也應該給自己留一個冷靜期。
同時對於已經結婚並且想要離婚的朋友,我想說,先想好是不是真的過不下去,如果覺得一定要離那就努力收集證據,做好準備,不要打無準備的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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