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法律專用術語,指的是婚姻當中,男方違背女方意志,強行與其進行夫妻生活的行為。就算是夫妻之間,只要行為符合「強姦」罪條件的,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說到這裡,很多人會很納悶:x生活不就是夫妻專有的權利嗎?難道過x生活還會違法?當然!
統計結果顯示,全世界夫妻中有不低於10%的夫妻之間存在強迫妻子x生活的現象,妻子苦不堪言,在很多國家都規定了這種情況屬於「婚內強姦」。
(1)只要嫁給了我,就必須跟我xx的「持結婚證強迫型」;
(2)一言不合就家暴,然後再x暴力的「直接暴力型」;
(3)一定要模仿錄像的「扭曲型」;
(4)x生活期間拍視頻的「特殊愛好型」;
……
聽起來很好笑,但其中的女性當事人是有苦說不出,她絕對笑不出來。說到這裡,想起了《白鹿原》裡田小娥給當小妾的那個地主,他就屬於典型的「扭曲型」+「暴力型」,直接毀滅了田小娥的精神世界!
實際上,婚內是否存在「強姦」,有兩派不同的觀點,尤其是我國,對「婚內強姦」的界定一直有爭議。
認為婚姻與其他法律關係一樣,都收到刑法的約束,婚內也構成「強姦」。尤其是女權主義者,堅持x權利是婦女最重要的權利之一,不管在婚內還是婚外,強迫發生x行為,就是犯罪!
認為選擇結婚的雙方,就是對各自享有x權利的認同。丈夫對妻子,妻子對丈夫都有義務滿足對方的x需求,這是夫妻忠誠義務的集中體現。因此,婚內不存在「強姦」。
在現實生活中,法院也作出了判決,其中上海法院審理的王某案,是認定成立「婚內強姦」,被判處有期徒刑;而四川法院審理中卻對類似的案件,作出了不構成強姦的判決。
如果兩人在某天已經領了離婚證、或者判決已經作出,妻子回家拿個人財物時,被丈夫強迫進行,那當然構成強姦。
但如果兩人因感情不和,已經分居或者向法院起訴離婚後,丈夫仍然強迫妻子,就存在不同觀點了。一種認為雖然從法律上尚未解除,但從兩人明確表示感情不和時,妻子就具備了拒絕進行x生活的權利;另一種仍然是以離婚的事實發生時間點為準。
在上一條的前提下,妻子如果能證實丈夫存在「強迫」行為,再結合其他條件,則有可能構成「強姦」;
但對於夫妻之間的打鬧行為中,妻子雖然表面上「拒絕」對方,但實際上希望丈夫能夠用有象徵意味的「暴力」發生x行為,目的是追求一種興趣的,則不認為是法律上規定的「強迫」,事後妻子反告丈夫強姦的,就不成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