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最高法新規: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將產生這些影響

2020-09-05 南方plus客戶端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不僅大幅降低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將其定為4倍LPR15.4%,還增加了對「職業放貸人」的規定,嚴格限制轉貸行為。

《規定》將對相關行業和市場產生什麼影響?融資成本問題能否得到解決?

近日,南方日報、南方+記者專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立新,以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石佳友,解讀《規定》修訂要點。

降低利率上限

更接近市場實際水準

南方日報:最高法為何要調整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楊立新:我認為是原定的民間借貸利率規定的過高。過去司法保護的合法借貸利率是月息2%,年息24%,由於民間借貸利率規定的過高,更多人熱衷於通過民間借貸獲取高額利率,這衝擊了金融市場,損害了金融市場秩序,必須進行調整。

石佳友:2015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所確立的24%、36%的標準和相應的三個區間「合法有效--自然債務--無效」,被形象地稱為「兩線三區間」,在當時的背景下有其合理性。不過,這套做法實踐中引發不少爭議,因為司法所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水準比官方利率高出很多。

另外,高出36%的約定僅超出部分無效,因此實踐中利率約定都會遠高於這一水準,因為一旦到法院打官司,法院僅是認為超出部分無效。所以一些人認為,這某種程度上縱容了高利貸。這也是近年來部分代表委員反映法院所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水平過高的主要原因,認為這為實體經濟帶來了較沉重的負擔,不利於實體經濟發展。

去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公告稱「改革完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形成機制」;現在央行致力於推行貸款利率的市場化改革,每月定期公布LPR值,因此貸款利率值會出現浮動。在這樣的背景下,2015年司法解釋將所保護的合法利率水平固定,顯然有些不合時宜。

另外,當前受新冠疫情及國際形勢變化的影響,經濟下行壓力加大,銀行等金融機構出於風險控制的考慮,可能會更傾向於向國企放貸;民企獲得貸款的難度增加,可能會更加依賴民間借貸。在這樣的背景下,確實不能將法律所保護的合法貸款利率水準定得過高。

南方日報:如何評價最高法這次的修訂?

石佳友:本次最重要的修訂是司法解釋的第二十六條,新司法解釋以四倍這個單一標準,取代了原來的24%、36%的兩線標準;按照新解釋,超過四倍的,不再給予保護,由此廢除了原解釋中24%-36%之間的自然債務區間。根據新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的上限為一年期LRP的四倍,即15.4%;相比之前的24%和36%,應該說確實是大幅調低。

據有關統計,這個水準比較接近一些沿海城市的市場實際利率水準(16%)。因此,新解釋確實降低了民間借貸的利率保護上限,也相應降低了融資成本,此點值得肯定。但新解釋剛剛出臺,長遠效果還有待在未來觀察。

楊立新:最新修改的民間借貸利率確定為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利率的四倍,隨著銀行貸款利率的變動而變動。我的看法是,第一,有浮動的民間借貸利率,可以隨行就市,根據需求進行調整。第二,民間借貸利率適當高於銀行貸款的利率,也是合適的,可以調動民間資本融通的積極性。第三,新規定的利率上限比較適當,比原來規定的年息百分之二十四降低了很多,降低民間借貸的熱度,有利於控制好民間融資的發展和交易秩序。

資料圖片(圖中相關數據均為歷史數據)。

法律介入利率調整

應符合公平、尊重市場

南方日報: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應考慮哪些因素?

楊立新:要考慮幾個主要的點:保護民間融資的積極性,補充銀行融資的不足;限制高利貸,控制民間融資的規模和熱情,調整好民間資金流轉的秩序;保護好借款人的合法權益,防止高利貸損害債務人的利益;對確定非法借貸行為劃清界限,確定高利貸的標準,打擊非法借貸的犯罪行為。

石佳友:民間借貸是銀行貸款的必要補充,二者必然長期共存;由於貸款資源供給的有限性,部分企業特別是部分小微企業、民營企業很難滿足銀行貸款的嚴格條件;而部分企業對貸款資金在金額、期限等方面也存在特殊的需求,難以完全與銀行的貸款政策相匹配。這些都決定了民間借貸市場存在的合理性。因此,立法介入的政策只能是規制,促使其規範化。

就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而言,立法介入要特別注意的原則是,既要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不能使高利貸變相合法化,也要尊重市場規律,不能人為壓低保護水準,使法律最終成為沒有實際效果的具文。既要保護合法的放貸者,確保合法借貸合同的可預期性,也要保護誠實的債務人,避免其遭受債權人的盤剝壓榨。

總之,法律規則要兼顧公平與效率價值,不能偏執於一端。

南方日報: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可能帶來什麼影響?

楊立新:我覺得最重要的影響,是將民間借貸引向法治的軌道,接受法律的調整;引到資本的正確流向,防止高利盤剝、盲目進行民間融資獲取高額利息。

石佳友:法律規則一方面要保護誠實的債務人,鼓勵實體經濟發展;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市場的實際水準。如果將法律保護的利率上限定得過低,可能抑制貸款人放貸的積極性,造成民間借貸市場的大幅萎縮,使民企和小微企業獲得資金更艱難。

新司法解釋規定將民間借貸利率保護的上限確定為LPR的四倍,比較好地兼顧了公平與效率的要求,也相應降低了借款企業的融資成本。這一水準與市場的實際利率水準較為接近,短期看可能還不至於大幅影響貸款人的放貸積極性。

規制融資「空手套白狼」

平等保護民營企業

南方日報:「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怎麼解讀這一條款?

楊立新:規範民間借貸秩序,是修改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重要目的之一。對以營利為目的的放貸行為進行規範和限制,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對象提供借款。通過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制裁非法的借貸行為,對套路貸、校園貸、職業放貸人的規範,就有了司法解釋的依據,讓民間借貸活動亂象得到依法治理。

石佳友:這是新司法解釋在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方面所新增的事由,主要是為了打擊「職業放貸人」。

早在2018年4月,銀保監會、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就聯合下發了通知,明確「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經營活動。」2019年7月,「兩高兩部」聯合頒布意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2019年11月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也出臺了相關規定。

新司法解釋與這些規定保持了一致。這將有助於對民間借貸市場的規範化,精準打擊「職業放貸人」。

南方日報:最高法還規定要嚴格限制高利轉貸行為,這對金融市場會產生什麼影響?

楊立新:在民間借貸活動中,高利轉貸是利用銀行的低利率的借款,通過轉貸獲取高利,實際上是以銀行資金謀取高利,是非法行為。嚴格限制高利轉貸行為,規範金融秩序,保護正常的融資活動,打擊轉手獲利的金融投機者。

石佳友:針對高利轉貸行為,刑法上設有高利轉貸罪。就民法而言,這一行為有「空手套白狼」之嫌,增加融資成本,違背公平原則,而且擾亂金融秩序。2015年的司法解釋就對高利轉貸行為進行了嚴格規制,認為此類合同無效;新司法解釋進一步刪除了舊解釋中「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要求,對這一行為的規制更為嚴格。

在實踐中,以高利息獲得轉貸的,多為民營企業。因此,新司法解釋進一步強化規制,有利於實現對民營企業的平等保護,有助於落實中央文件中所反覆強調的、健全以公平原則的產權保護的要求,也有利於營商環境的改善。

【記者】尚黎陽

【作者】 尚黎陽

南方法治

來源:南方+ - 創造更多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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