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3830個字,閱讀大約需要9分鐘。
2020年8月20日下午三點,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以下兩點:
一、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並徵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決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3.8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二、民間個人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於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貨幣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款。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那麼,目前民間借貸糾紛都集中分布在哪些省,借款金額多少,利率多少?本文通過大數據分析引領大家了解近三年民間借貸糾紛概況。
檢索條件與特別說明
數據分析來源自法意——法學大數據實證研究平臺
篩選策略:案由屬於「民間借貸糾紛」
裁判日期:2017-2019年
案件數量:4501055件
當事人數量:11852731人
數據採集時間:2020年8月24日
有效百分比:頻次數量佔所有有效樣本的百分比
數據來源:來源於中國裁判文書網和各地法院官方網站發布的案例以及出版機構公開出版案例。
樣本說明:(1)本文是基於大樣本(非全樣本)的大數據分析;(2)本文通過智能算法抽取各項分析維度的提全率和提準率約為95%-98%。
1
2017年-2019年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分布
數據顯示,2017年-2019年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逐年增長。
2
審理法院所在省市
(有效數量:4485210,百分比:99.65%)
(截取全國排名前十省份的數據)
數據顯示,2017年-2019年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最多的省份是河南、浙江和江蘇,三省相加佔比為26.41%。
3
當事人性別
(有效數量:10228907,百分比:86.30%)
數據顯示,民間借貸糾紛的當事人主要為男性,佔比70.6%;女性佔比29.4%。
4
借款金額
(有效數量:2886484,百分比:75.69%)
數據顯示,借款金額頻次最多的是,10萬、5萬和2萬,其他借款金額分布較分散。
5
是否約定借貸利息
(有效數量:4458990,百分比:100.00%)
數據顯示,40.24%的民間借貸糾紛約定了借貸利息,另外59.76%的糾紛沒有約定。
6
民間借貸利率
(有效數量:1892871,百分比:47.41%)
(截取利率數量排名前五的數據)
數據顯示,民間借貸利率排名前五的是6%、24%、2%、1.5%和1%。
7
是否約定還款時間
(有效數量:4458990,百分比:100.00%)
數據顯示,42.59%的民間借貸糾紛約定了還款時間,另外57.41%則沒有約定。
8
是否涉及擔保
(有效數量:4458990,百分比:100.00%)
數據顯示,民間借貸糾紛中涉及擔保的佔比18.17%,大部分糾紛不涉及擔保。
林月春與黃澤壯、劉海華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截取)
原告林月春與案外人張某系夫妻關係,被告黃澤壯與被告劉海華系夫妻關係。2016年2月8日,被告黃澤壯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據》,該《借據》載明「茲借到林月春女士37萬元,從2017年1月1日開始算利息,如果每個月付利息即2.8%計算,如果按每年算利息即3%計算(每年要結清一次);借據人黃澤壯」等內容。2019年4月9日,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判如所請。訴訟中,原告主張2011年被告因需向其借款,當年其出售自有房屋具備出借能力,便通過其丈夫張某代其向被告黃澤壯轉帳出借30萬,2014年原告又向被告黃澤壯轉帳出借10萬元,期間被告償還了約12.4萬元的利息,後因被告無力償還,故雙方於2016年2月籤訂一份協議書,約定由原告長期租用兩被告位於三亞市南島農場的土地以抵扣38萬元利息,之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6.8萬元贖回該地,故雙方於2016年2月8日對借款數額重新核對,確定被告實際上共向原告支付的19.2萬元中16.2萬元為償還利息,3萬元為償還本金,即被告尚欠本金37萬元,被告因此向原告出具了涉案《借據》。對此主張,原告提交了相關的房屋買賣合同、協議書及收據的複印件為證,經核對,房屋買賣合同載明出賣方為張某,房款為210萬元;協議書載明甲方願意把三亞市南島農場土地給乙方長期使用,費用為38萬元等內容,被告黃澤壯、劉海華在甲方處籤名,原告林月春在乙方處籤名;收據載明黃澤壯確認已收到土地使用費38萬元現金。庭審中,原告表示《借據》上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計算利息,系因雙方為朋友關係,故免除了將近一年的利息,但出具《借據》後,被告未向其償還任何款項。
另查明,訴訟中,原告表示明確要求將利息利率調整為按月息2%即年利率24%計算。
以上事實,有身份證、結婚證、婚姻關係證明、房屋買賣合同、協議書、收據、民事判決書及當事人的陳述等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屬於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應當受法律保護。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本案中,原告提交了相關的房屋買賣合同、協議書及收據的複印件等為證,佐證了雙方之間的借款事實經過由來,之後雙方於2016年2月8日對借款數額重新核對,被告黃澤壯向原告出具借據予以確認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7萬元的事實,因此可以認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實屬實。根據借據載明的內容,可見雙方僅約定了自2017年1月1日起計付利息,未約定還款期限,即應當認定原、被告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原告可隨時主張要求被告黃澤壯還款,故原告要求被告黃澤壯償還借款37萬元,本院予以支持。關於利息問題,因被告未能在2017年1月1日之前清償所借款項,故按約定,應當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息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的規定,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原告主張按月利率2%即年利率計算利息,系原告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採納,即利息應以37萬元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月1日起計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止。被告黃澤壯、劉海華經本院合法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抗辯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澤壯、劉海華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林月春償還借款本金37萬元;
二、被告黃澤壯、劉海華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林月春支付利息(以37萬元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月1日起計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止)。
如未按期付款,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498元(原告林月春已預繳),由被告黃澤壯、劉海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
在該案中,原告本來是按照月息2.8%,若按每年算利息即3%計算,但是根據2015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息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的規定,該案中原、被告雙方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故原告主張按月利率2%即年利率計算利息,系原告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採納。
此案件如果按照8月20日實施的新規來看,原告只有主張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即3.85%的4倍15.4%,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按借款時間三年算,本金37萬,原來利息可拿到26.64萬,現在只能拿到17.094萬,減少了35.8%。
長期以來,民間借貸都是多層次信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在2015年舊規施行後,一些出借人通過銀行、民間借貸等方式以年利率6%-12%的資金成本進行融資,隨後再以12%-24%的年利率進行放貸,其中利潤空間較大。在新規頒布後,加之高昂的資金成本,利潤空間將大幅度減少。
對於已經通過高息(高於當期LPR的4倍)將資金進行出借的借款人來說。若在新規實施前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尚可降低風險;若在新規實施前未提起訴訟的,大概率會面臨借款人不按照約定支付利息的情況。
「民間借貸與中小微企業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引導整體市場利率下行,是當前恢復經濟和保市場主體的重要舉措。」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說,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利息過高,不僅導致債務人履約不能,還可能引發其他社會問題和道德風險,所以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設置了利率保護的上限。因此,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對於引導、規範民間借貸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更多熱案數讀內容,請關注微信公眾號法意科技(fayi3_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