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業主侵佔公共區域建私家庭院

2020-12-22 海南特區報

「我家對面10棟一樓一業主家陽臺往外延伸了1.5米,侵佔公共區域建私家庭院。」昨日,家住海口市和平大道寶安江南城小區的凌先生表示,該小區違建較多,希望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昨日上午,記者在寶安江南城小區看到10棟一樓一業主家後院鋪上木質地板,地板向景觀河道外延伸出來。凌先生表示,10棟一樓的那戶業主,於今年9月將整個庭院向外拓展了1.5米,小區景觀河道屬於公共區域,卻被其私自佔用。另外,記者在該小區6棟樓旁看到景觀河上有一間違規搭設的房屋。

該小區物業中心陳經理告訴記者,10棟一樓那名業主擴建庭院的情況,他們已接到其他業主投訴,物業沒有執法權,他們只能向海口市美蘭區城市管理執法局反映,提交拆除申請報告。物業曾多次與該業主溝通協商,發整改通知書要求其恢復原狀,但一直沒有結果。

海口海甸街道辦城市管理執法隊員謝先生表示,他們此前曾到現場了解過,10棟一樓那名業主在後院鋪設了木地板,並往河道擴建了一小部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開發商交付房屋後,如後期要對房屋進行改動需要向相關部門進行報備,對於該處建築他們已經立案調查。」謝先生表示,因該小區早期搭棚違建較多,如果只是針對一個案例處罰其中一戶業主,被處罰業主的意見較大。他們對該小區進行整體排查發現,該小區澆筑陽臺、搭建陽光房、封包露臺等違建大約有100處,他們已經將該小區遺留問題統計上報,將依法進行統一處理。(記者 符小霞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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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現有消防隱患,要及時上報。 那麼關於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禁止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