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精讀 | 葉高樹:清朝部院衙門的翻譯考試

2021-02-23 翻譯史研究

本文收錄於《翻譯史研究》(2016)(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7),頁1–39,注釋從略。

推薦理由:

文章以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內閣大庫檔案及臺北故宮博物院藏軍機處折件等一手檔案為主要資料,全文史料翔實,論述充分。

作者按照時間順序,梳理及詳析清朝部院衙門的翻譯職缺,應試資格與命題形式,以及考試的實施情形,豐富清朝翻譯史研究內容。

文章的論述不止於描述清朝翻譯考試的情形,而且總結出翻譯考試與「科舉制度」、「官僚制度」、「旗人教育」相結合的特點,並提出這些特點體現國家對旗人「教育」、「考試」、「任用」三個系統的整合,為將來的相關研究提供新思路,開闢新空間。

作者簡介:

葉高樹,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現為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清史。著有專書《降清明將研究(1618-1683)》、《清朝前期的文化政策》,以及《康熙皇帝的焦慮──立儲、開邊和歷史定位》、《從「八家均分」到「按官給俸」──清朝八旗俸餉制的建立》等學術論文四十餘篇。

 

 

清朝部院衙門的翻譯考試

葉高樹

摘要:清朝日常公文行政採多種文字並行的形式,以滿洲語文為中心的文書翻譯,便成為維持政務運作的關鍵。在擔任翻譯事務官吏的進用辦法中,考試是一般旗人的主要選擇,也是國家選拔真才的重要管道。這項考試的特點,在於與科舉制度、官僚制度、旗人教育結合,也反映出國家對旗人的教育、考試、任用三個系統的整合。因此,與考試相關的各種規範,便在借鏡科舉考試相關規定的過程中逐漸建立。

關鍵詞:滿文;翻譯;考試;部院衙門;旗人

 

同治八年(1869),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因東北「各將軍、大臣來文往往只用清書(滿文)」,便以「收到時須先將清書譯漢,不能立時即辦,每至耽延時日,或有洩漏舛錯,關係匪輕」為由,要求「徑用漢字」,「倘因原呈文系清文,希即先由貴處譯漢,再諮本衙門核辦,以免延誤」。究其所以,全因該機關並無專司滿、漢文翻譯的人員編制,故有此主張。事實上,國家日常行政廣泛使用滿文,推動政務也有賴公文書的翻譯。例如:皇帝頒發滿、漢文諭旨,系由內閣將清字譯漢,或將漢文翻清;部院本章兼用清、漢文,直省本章以漢文書寫者,則由通政司送內閣,發漢本房翻譯,再交滿本房謄寫、校對。是以部院衙門率皆設有翻譯、抄寫的職缺,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的情形實屬特例。

自己亥年(1599)努爾哈齊(nurgaci,1559–1626,1616-1626在位)命額爾德尼(erdeni,1592–1634)巴克什(baksi,儒者)、噶蓋(g』ag』ai,?–1600)扎爾固齊(jargūci,理事官)創製滿文以來,凡有書寫,即以滿文行之;形成於天命年間(1616–1626)的「文館」,則是為大汗處理文書事務的機構。皇太極(hong taiji,1592–1643,1627–1643在位)繼位後,「欲以歷代帝王得失為鑑,並以記己躬之得失」,自天聰三年(1629)起,將「儒臣分為兩直」,一翻譯漢字書籍,一記注本朝政事,「文館」遂有職司翻譯的專門人員。天聰五年(1631),皇太極為應統治的需要而創立六部,在各部貝勒(beile)、承政、參政之下,「為啟迪諸貝勒、大臣,設立筆帖式(bithesi)諸申(jušen,女真,此處指『滿洲』)各二員、漢各二員,其下辦事筆帖式,視事之輕重酌設」。其中,「筆帖式兩名稱某部啟心郎(mujilen bahabukū),其下寫書者八名稱某部筆帖式」,自是「文人稱巴克什者俱停止,稱為筆帖式,若特賜名巴克什者,則仍稱巴克什」。筆帖式系巴克什的改稱,乃擔任文書記錄之官;筆帖式稱啟心郎者,則負責掌理冊籍、隨事規諫、充當翻譯等,其作用、地位亦與「文館」諸臣相當。

早期在「文館」任職的巴克什,大多來自主動歸順或被徵服的海西女真。海西諸部(葉赫、哈達、烏喇、輝發,又稱「扈倫四部」)的生活領域與建州女真、明遼東都司毗鄰,且地近科爾沁蒙古,系多元族群與多元文化匯聚之處,居民常兼通滿、蒙、漢多種語文,故能勝任翻譯工作。其次,依附於滿洲政權的漢官為求立足,必須勤習滿文,否則即面臨「只因未諳滿語,嘗被訕笑,或致凌辱至傷心墮淚」的窘境,遂不乏通曉滿、漢文可備「文館」、六部之選者。國家也留意語文人才的考選,例如:天聰八年(1634),「初命禮部考取通滿洲、蒙古、漢書文義者為舉人」,以及崇德三年(1638)六年(1641)舉行的授予功名、分派官職的考試,都與之相關。這些為政權服務的各族群成員,隨著八旗制度的形成與擴大,陸續被編入八旗之中。

清朝以滿洲語言(manju gisun)為「國語」,皇帝視「八旗人員乃國家根本」,官員則有「清語為旗人根本」的認知。身為旗人,無論滿洲、蒙古、漢軍,「自應熟習清語」;為求有效治理漢地,統治者也賦予他們「兼通滿、漢,足充任用」的使命。值得注意的是,關外時期的筆帖式之職,在入關後的部院衙門中普遍設置,而業務性質類似的職缺也快速擴充。這類必須具備翻譯能力的工作,都是從旗人群體中考選、進用,以維持文書翻譯的正常運作。

有清一代,國家優遇旗人,「故所以教之、養之、取之、任之」,他們「上則服官,下則披甲」。欲仕宦為官的八旗子弟,「俊秀者,入於官學;應歲科試者,入於順天府學;翻譯則設科,其進身之階各有差」。另有部院衙門考選的途徑,「曰中書,曰助教,曰筆帖式,曰庫使,各試以翻譯而甄錄焉。若外郎,若教習,若翻譯、謄錄官,亦如之」。茲據官書所載翻譯員缺,分述如下。

(一)中書(dorgi bithesi)

中書一職,系仿行明朝內閣中,職專奉旨書寫冊籍、冊寶、圖書等項的中書舍人而來。順治元年(1644)五月,清廷宣布故明「各衙門官員俱照舊錄用」,出現清制的內三院與明制的內閣並存的現象;次年,內三院與內閣合併,而以內三院為主;其後,兩種體制互有取代,直到康熙九年(1670),康熙皇帝(1654–1722,1662–1722在位)下令將內三院改為內閣,遂為定製。內閣為「機務要地,掌宣綸,贊理庶政」,「凡內外衙門啟奏本章,並各官條奏,有滿文者,大學士、學士公同票擬進呈請旨。如止有漢文、蒙古文者,發中書翻譯,或全譯,或止譯貼黃。侍讀學士侍讀校正對閱,送大學士等票擬,進呈請旨」。

內閣中書,從七品,順治十六年(1659)置,《增訂清文鑑》曰:「dorgi yamun i wesimbure bithe be ubaliyambure arara hafasa be.(內閣本章翻譯、書寫的官員們) dorgi bithesi sembi. (稱中書)」,分別隸屬專司繕寫清字、校正清文的「滿本房」專司翻譯清、漢文的「漢本房」,以及專司翻譯外藩章奏、繕寫頒行西番屬國詔敕的「蒙古本房」。其員額編制變化如下:

  

雍正朝《會典》所載的員額大幅減少,系因康熙三十八年(1699)御史郭金城(1660–1700)條奏冗員宜裁,奉旨酌減各部院衙門冗員所致。其次,自雍正七年(1729)軍機處正式成立之後,「威命所寄,不於內閣而於軍機處」,但是內閣經辦文書各單位的規模仍繼續維持,也由於「滿、漢本房事務繁多,額設中書不敷應用」,經大學士鄂爾泰(ortai,1677–1745)等奏請,乃有雍、乾之際滿洲貼寫中書的增設;至於蒙古貼寫中書,則於乾隆九年(1744)議準新設。

△圖為《御製增訂清文》武英殿聚珍刊本

         

(二)筆帖式(bithesi)

筆帖式,《增訂清文鑑》曰:「jurgan yamun i bithe dangse de afaha hafan be. (擔任部院文書、檔案的官員) bithesi sembi(稱筆帖式)」。(2)京師各部院、盛京五部,以及外省將軍、都統、副都統各署,俱設筆帖式額缺,名目有翻譯、繕本、貼寫,階級自七品至九品;又有委署主事、掌稿、繕折、牌子之分,「所以供筆札、司收掌、任奔走,而實則學習部務,以備司員之選,分吏胥之權也」。其員額編制變化如下:

雖說筆帖式「為文臣儲材之地,是以將相大僚,多由此途歷階」,惟「堂官不甚介懷,司官亦羞與為伍,彼亦自儕於書吏、輿之列」;加以員額既多,時日久,「候補者又盈千累萬,視為不足輕重矣

 

         (三)庫使(ulin i niyalma)

庫使,隸屬部院者,不列於九品,曰「未入流」;隸屬內務府者,則無品級。官書又作「烏林人」,系由「ulin(財帛)」的音譯和「 niyalma(人)」的意譯組合而成,《增訂清文鑑》曰:「menggun. suje i jergi namun i baita de afaha niyalma be.(擔任銀、緞等庫房事務的人) ulin i niyalma sembi(稱庫使)」。由於歷朝《會典》所載員額詳簡不一,僅就所見,整理如下:

表3員額數並非反映實際情形,以內務府庫使為例,雍正朝《會典》所記,包括三織造(江寧2、蘇州2、杭州2)、廣儲司六庫(銀18、裘15、緞15、衣24、磁15、茶15)、織染局(6)、內管領(12),共一二六名;乾隆朝《會典》只記三織造(江寧2、蘇州2、杭州2)、織染局(6),共十二名;嘉慶朝《會典》則記三織造(江寧2、蘇州2、杭州2)、廣儲司六庫(銀16、皮13、磁13、緞13、衣23、茶13)、織染局(5),共一〇二名;光緒朝《會典》與嘉慶朝同,但未記織染局庫使,故而差異甚大。

         

(四)外郎(wailan)

外郎,原指吏員或小官吏,滿洲、蒙古、漢軍外郎員缺,須考試翻譯始得補用;查有固定編制者,則為八旗都統衙門的「印房外郎」。乾隆六年(1741),奏準補授八旗隨印協理事務等官,其中印房外郎屬漢軍缺,員額為「滿洲每旗一人蒙古每旗二人,漢軍每旗一人」,共三十二人,遂為定製。

         

(五)助教(aisilame tacibure hafan)、教習(tacibukū)

助教,國子監屬官,從八品,「職在教誨」,《增訂清文鑑》曰:「 silgasi alban i tacikūi juse be tacibure hafan be.(教導貢生、官學生們的官員)aisilame taciburehafan sembi. (稱助教)」;教習,無品級,《增訂清文鑑》曰:」yaya bithe coohaierdemu be tacibure niyalma be.(凡教導文書、武藝的人) gemu tacibukū sembi.(都稱教習)」,須具備翻譯能力者,則屬八旗官學、義學的職缺。自順治朝(1644–1661) 以降,國家為旗人興辦各種學校,舉凡「國學順天、奉天二府學,分派八旗生監外,又有八旗兩翼鹹安宮、景山諸官學,宗人府宗學、覺羅學,並盛京、黑龍江兩翼義學」等,規模次第加詳」,令滿洲、蒙古、漢軍子弟入學學習滿文、蒙文或漢文、翻譯、騎射等科目。茲就官書所載北京、盛京情形,整理如下:

 

 

八旗官學、義學的規模,大約在乾隆朝(1736–1795)趨於完備,其後各學的教習員額雖略有變動,但表4呈現的數字,仍可供參考。又各地八旗駐防陸續開辦的旗學,亦稱官學或義學,唯其教習的選任並非通過考試翻譯而來,也不隸屬於中央,故未予計人。

         

(六)翻譯官(ubaliyambure hafan)、謄錄官(sarkiyame arara hafan)

翻譯官,《增訂清文鑑》曰:「acabume arara hafan i sirame(纂修官之次) bithe ubaliyambure hafan be.(翻譯文書的官員) ubaliyabure hafan sembi(稱翻譯官)」;謄錄官,則為:「manju nikan bithe be doolame arara hafan be.(抄寫滿、漢文書的官員) sakiyame arara hafan sembi.(稱謄錄官) simnere kūwaran de inu ere hafan bi.(在考場也有此官)」。兩種職缺之設,主要與官方的開館修書活動有關,無品級,亦無定員。以歷朝《實錄》的纂修人員為例,茲表列如下:

 

 

《實錄》定稿之後,各寫五份,其中大型紅綾封面本四套,分藏在大內、皇史宬、內閣、盛京崇謨閣;另有小型黃綾封面本一套,供皇帝隨時御覽,並有滿、蒙、漢三種文本,(加以卷帙浩繁,故需動用大量的翻譯、謄錄人員。其中,翻譯官約佔修纂官總數的7.88%(宣宗實錄)–19.82%(世宗實錄),謄錄官則為39.79%(文宗實錄)–60.27%(聖祖實錄),是官方修書時不可或缺的人力。

△圖為《清實錄》書影

修書各館的翻譯官、謄錄官屬任務編組,俱非額缺,內翻書房(dorgi bithe

ubaliyambure boo)則有固定的翻譯官編制。內翻書房成立於康熙朝(1662–1722)初期,承擔翻譯諭旨、起居注、御論、講章、經史等業務,原無定員;乾隆十五年(1750),始設委署主事二員、筆帖式十員、翻譯官二十員。然因「設立以來,翻譯就成者絕少,且轉視為快捷方式」,故於乾隆二十七年(1762)將委署主事裁汰,筆帖式撥歸原衙門,翻譯官俟出缺時裁汰十員。其後續發展,據嘉慶朝《會典》記載,委派系兼職行走的性質;翻譯官四十人,則為專職當官四人,由管理大臣酌情翻書房設提調官二人、協辦提調官二人、收掌官四人、掌檔案官四人,由管理大臣酌情委派,系兼職行走的性質;翻譯官四十人,則為專職。

         

上述幾種必須具備滿、漢文或滿、蒙文翻譯能力的職缺,由於官書記載詳簡不難以獲得精確的數據,試略作估算如下:

         

大體上,部院衙門透過考試翻譯甄選的固定編制,約在二千一百餘名至二千六百餘名之間。如遇開館修書,則須另行徵調、增補數十名乃至數百名的翻譯官、謄錄官。

 

順治朝至康熙朝初期,國家對翻譯人員的選任,或升用,或補授,或考試,或議敘,幾經變動,是以出身頗為多樣。以清初著名的滿洲儒臣為例,阿什坦(?–1683),以通滿、漢文,順治二年(1645)選授內院六品他赤哈哈番(taciha hafan);顧八代(gūadai,?–1708),以蔭生充擺牙喇(bayara,護軍),因軍功議敘,以部員用,遂「閉戶力學」,康熙元年(1662)補戶部筆帖式;牛鈕(1648–1686),以監生補欽天監衙門八品筆帖式;星安,由監生考授欽天監筆帖式;達瑞,「始以監生從大兵討吳(三桂,1612–1678)逆」,「事平敘功,補督捕衙門筆帖式」。至於關外時期以語文考試選才的辦法,則一度與科舉考試合流。

先是,順治元年,朝廷宣布依明制開科考,時值用兵之際,作為國家「根本」的旗人,自應效力疆場,故不在與試之列。順治八年(1651),吏部以「各旗子弟率多英才,可備循良之選」為由,建請將有通文義者,考試取入順天府學,鄉試、會試作文優者,「準其中式,照甲第除授官職」。禮部即據以研議「八旗科舉例」,規定取中名額、應試資格;比較特別的是,滿洲、蒙古識漢字者,試以翻譯,成為國家選拔翻譯人才的途徑。惟經過順治九年(1652)壬辰科、十二年(1655)乙未科會試之後,卻發現「現年定額考取生童、鄉會兩試,即得升用」,造成「八旗人民崇尚文學,怠於武事,以披甲為畏途,遂致軍旅較前迥別」,已嚴重背離滿洲政權尚武精神的傳統,乃下令停止。

雖說「八旗仕進之階,不泥一轍,大臣故不判其文武,下至食餉彎弓之士,亦有文職之徑」,對已經考取生員者而言,則面臨「無上進之階」的困境。因此,在八旗科舉停辦兩科之後,朝廷遂於康熙二年(1663)復行滿洲、蒙古、漢軍鄉試;隨之而來的,則須討論是否恢復會試。康熙六年(1667),朝廷從御史徐誥武之請,命旗人與漢人「同場一例考試」。此舉,不僅解決讀書子弟的出路問題,且令旗漢同場競爭,既能滿足統治者自認族人資質無遜於漢人的心理,更可掌握政府中若干必須科甲出身始能擔任的職位以制衡漢人,部院衙門卻失去選拔翻譯人才的管道,只能沿用升用、補授的舊例。

由於內閣為政務中樞,文書翻譯甚屬緊要,必須任用實才,於是康熙十年(1671)題準,「撰文、辦事中書缺,內閣將翰林院孔目、七品以下筆帖式、蔭監生,考取補授」,為部院衙門考試之始。旋因三藩戰爭(1673–1681)爆發,朝廷中擔憂八旗子弟「偏尚讀書,有懊訓練」之聲再起,乃自康熙十五年(1676)始,停止旗下子弟應文科舉;影響所及,內閣考試中書也一併停止。然而,考試中書的質畢竟與科舉不同,是以康熙十七年(1678)即行恢復。值得注意的是,康熙朝《會典》曰:「十七年題準,仍由內閣考試。二十二年(1683)題準,由吏部考試補授。二十四年(1685)題準,內閣會同吏部考取。」可知這項考試最初是由內閣自行辦理,再改為吏部銓選官員的業務,即納入國家用人考選行政的管理;至於「內閣會同吏部考取」一事,可能與考試辦法的擴大有關。

康熙二十三年(1684),皇帝處理吏部題翰林院升補侍讀、侍講員缺事,認為「翰林官須用有學問人,此缺著考試」,旋即指示:「中書、筆帖式乃滿人進身之階,不可不加選用。嗣後部院各衙門中書、筆帖式缺岀,俱令考授。如是則人人鼓舞,勤於誦習,而學問優長之人也眾矣。」事實上,考試中書已行之有年,筆帖式部分則屬新措施。部院衙門筆帖式,「舊例,由官學生、烏林人補授。順治九年(1652)題準,舉人、生員亦得補授筆帖式。……康熙元年(1662)題準,將蔭、監生補授」。惟翰林院帖式員缺,自康熙十年起,由「吏部將應補之人,移送翰林院考試補授」,是唯需要考試者。其後,是否如中書考試一度停辦,不得而知,但康熙二十二年題準由吏部考補、二十四年題準由吏部會同翰林院考試的模式則相同。中央機構普遍設置筆帖式,當規定缺出以考試補授時,因時間未必一致,而由有需求的部院會同吏部辦理,應是合理的設計。於是,筆帖式考試之制逐漸成形,惟另有任子、捐納、議敘等,與之並行;庫使、外郎、助教、教習、翻譯官、謄錄官等,亦陸續實施以考試翻譯補用。

朝廷對於各類考試翻譯的職缺,依經辦業務重要程度,分別規定應試資格。茲據官書所載,表列如下:

從應試資格來看,這項考試與科舉制度、八旗教育、官僚制度相結合;就資格限制而言,乾隆朝以前較嚴,嘉慶朝(1796–1820)以後則明顯放寬。例如:八旗外郎員缺,原本規定「由該旗諮(吏)部行文國子監,於本旗年久官學生內,遴選一名諮送,由部考試翻譯補用」;屬於漢軍專缺的印房外郎,則「由該旗諮報吏部行文國子監於年久漢軍官學生內,簡選諮送吏部,考試翻譯補用」,最初是為在八旗官學學習表現欠佳而遲遲無法獲得授職者,另闢出路,其後文生員、監生亦得與試。值得注意的是,文進士、翻譯進土獲準報考教習,固然可以借重其知識長才,然其背後的意義,或許是朝廷提供不願外任州縣者的另一種選擇,也可能與仕途壅塞有關。

△圖為《四書直解》書影

表7出現的翻譯進士、翻譯舉人、翻譯生員等資格,系因雍正皇帝(1678–1735,1723–1735在位)為激勵八旗子弟勤習國語,兼通滿、漢文或蒙文,乃以文科舉為藍本,於雍正元年(1723)創設翻譯科考制度,取中者即授予功名,他們可以等候部院衙門選補,或選擇參加翻譯考試。就考試的性質而言,翻譯科考和翻譯職缺考試都是鑑別應試者的翻譯能力;就命題的範圍而言,則頗有不同。例如:考試滿洲、漢軍翻譯生員,「將《四書直解》內,限三百字為題,翻滿文一篇」;翻譯鄉試,雍正朝(1723–1735)定為「章奏一道,或《四書》、或《五經》,酌量出一題」,乾隆三年(1738)改作「欽定翻譯一題外,再於清文《四書》內欽命一題,令士子作清文一篇」;翻譯會試,乾隆七年(1742)奏準,「第一場,試《四書》清文一篇,《孝經》、《性理》清字論一篇。第二場,試翻譯一篇,恭請欽命題目」。至於部院衙門的翻譯考試,以考試筆帖式為例,乾隆元年(1736),監察御史舒赫德(šuhede,1710–1777)指出,「數年以來,俱用上諭為題,以致竟有重複數次者」,建請「量為改定,使考試之人不得蹈襲揣摩,以專心研究於翻譯者也」,進而主張仿照翻譯科考的形式,從經典內選擬試題。內閣大學士等則認為,考試筆帖式原以文義是否通暢為主,遂議準「於新到通本內,酌定一件考試。

惟嘉、道時期以後,部院衙門翻譯考試的命題形式,已改為與翻譯科考的翻譯題相同。茲就《翻譯考試題(ubaliyambume simnehe timu bithe)》收錄的題目,節錄其漢文試題,並將滿文的譯文解答轉寫羅馬拼音逐句標註於後,以了解命題形式。〈初次翻譯考試筆帖式題(tuktan mudan ubaliyambure bithesi be simnehe timu)〉:

         

〈二次翻譯考試筆帖式題(jai mudan ubaliyabure bithesi be simnehe timu)〉:

        

前者是引述經書章句,再加闡述;後者則綜合經書義理,申論要旨。類似的題型,亦見於翻譯生員考試,例如〈初次考試翻譯秀才題(tuktan mudan ubaliyambure šusai be simnehe timu)〉:

〈二次考試翻譯秀才題(jai mudan ubaliyambure šusai be simnehe timu)〉:

         

查對其內容,不見於《四書直解》,而是以《四書》為範圍,將不同的章句或註疏重新組合,實與前引的兩次筆帖式考題相近。

另一種命題形式,則是直接從典籍中摘錄一段。例如〈翻譯考試教習題 (ubaliyambure giyoosi be simnehe timu)〉:

         

〈志書館考試翻譯官題(jy šu guwan i ubaliyambure hafan be simnehe timu)〉:

         

前者節錄自《小學·題辭》,後者則出自《御纂朱子全書·讀書法》,而鄉、會試的翻譯題也採用相同形式。例如:光緒十九年(1893)癸巳恩科陝西駐防翻譯鄉試題目,選自北宋歐陽修(1007–1072)〈勸學詔):

        

道光二十五年(1845)乙巳恩科翻譯會試題目,則為《御纂性理精義·凡例》:

         

部院衙門翻譯考試命題方式與翻譯科考趨於一致,或許可以理解為國家對旗人教、考、用三個系統的整合。

         

先是,翻譯科系考朝廷為旗人廣開仕進之途,卻造成旗人熱衷功名、流於虛浮的風氣。乾隆十九年(1754),大學士傅恆(fuheng,1720–1770)等遵旨議準,曰:

近年以來,八旗應試之人,多事鏤刻字句,希圖中式,於實在翻譯文義,轉覺相去愈遠。……況八旗通曉漢文者,既可專就文闈,以博科第;而曉習翻譯之人,原皆可考取內閣中書及筆帖式、庫使等項,亦不必藉鄉、會試以為進身之階。嗣後,除翻譯生員應仍照舊考試,留為伊等考取中書、筆帖式之地,其鄉會二試,應請永行停止。

軍機大臣等複議奏:「將來考取翻譯生員時,但令專作清字文論二篇,不必仍取翻譯,徒滋記誦陋習。」所謂的「翻譯生員」,實質上已是「清字生員」。

△圖為富察·傅恆畫像

乾隆皇帝(1711–1799,1736–1795在位)一向認為,「滿語系滿洲自幼所習,只須漢文通順,人人皆能翻譯,且授職之後,自可令辦翻譯之事,清文亦不致荒廢」,乃有停止翻譯鄉、會試之舉,並將考試的重點改為「清字」。然而,作為進用人員的部院衙門翻譯考試,考試筆帖式以「新到通本」命題,雖著眼於「即考即用」但是公文書的格式、用語有固定模式,應試者熟讀公文成語便可套用,新制的「翻譯生員」再應部院衙門考試時,也存在「徒滋記誦」的問題。降及乾隆四十一年(1776),皇帝察覺「近日滿洲學習清文善翻譯者益少」,不再堅持「前此翻譯鄉會試未舉行時,通翻譯者,又豈乏人」之論,宣布恢復考試翻譯舉人、進士。乾隆四十三年(1778),禮部奏準:「翻譯鄉試應照舊例,止考一場,用《四書》清字論題一道,翻譯題一道。會試分為兩場,第一場,用《四書》清文題一道,《孝經》清字論道。第二場,用翻譯題一道。」至於部院衙門考試是否也隨之調整考試形式,由於官書未載,不得其詳,但是從日後的試題題型來看,應是經過一番變革,使授予功名的考試和授予職位的考試採用同一標準。

嘉慶十五年(1810),為預備翻譯鄉試(十五年庚午科)、會試(十六年辛未科),嘉慶皇帝(1760–1820,1796–1820在位)開列「所有翻譯應用清、漢字書籍書目」包括:《聖諭廣訓》、《日講易經》、《日講書經》、《日講春秋》、《日講四書》、《孝》、《性理精義》、《小學》、《通鑑綱目》、《古文淵鑑》等,清、漢各一部;清漢合璧《五經》、清漢合璧《四書》、《四體清文鑑》、《增訂清文鑑》、《蒙古清文鑑》各一部。除去幾種屬於字書的《清文鑑》之外,應試者不僅要熟讀康、雍、乾時期敕譯的各種經學譯本,還須兼及《通鑑綱目》、《古文淵鑑》等。至於《聖諭廣訓》,是康熙皇帝頒布「聖諭十六條」,經雍正皇帝廣解義蘊而成,代表皇帝的統治宗旨與馭民智術,凡科考必附帶默寫,翻譯科考既為科舉的一環,自應列入。這些書籍亦為八旗官學、義學的主要教材,故而是學校教育與翻譯科考的合一。

         

以報考翻譯為目標的八旗子弟來說,學習滿文,內容不外《四書》、《五經》;學習翻譯,必須兼通清、漢,亦足以應付文科舉。例如:乾隆十三年(1748)戊辰科進士三甲第十四名武納翰(正黃旗滿洲),即是翻譯生員出身。道光二十三年(1843),道光皇帝(1728–1850,1821–1850在位)下令:「除本科(癸卯科)各省文鄉試,仍照例準其應考外,嗣後各處駐防,具著改應翻譯考試。」駐防旗人對這項禁令的反應如何,無法確知,但是同治元年(1862)宣布恢復舊例時,規定曰:「各省駐防取進翻譯生員,應令專應翻譯,不必兼應文試。文生員專應文鄉試,如願有應翻譯者,準其呈改,既改之後,不得再應文闈。中式後,文舉人專應文會試,翻譯舉人專應翻譯會試。」正由於各種考試的準備範圍相同,應試旗人只要方向稍作調整,並不困難,是以擁有文科舉功名者,亦得應部院衙門翻譯考試。

科舉考試定期舉行,部院衙門考試翻譯則視需要辦理。以筆帖式為例,雍正元年議準:「現任筆帖式行走三年,考試一次」;翻譯筆帖式「每遇考試之期,由(吏)部行文各旗,查送到部,匯齊奏聞,造冊備卷」,並無固定時間。為避免頻繁考試,亦可先行增額錄取,再按成績依序補用。例如:乾隆元年議準,修書各館翻譯、謄錄由吏部「照考試筆帖式之例,考試翻譯、清字好者,多取數十人註冊,遇有員闕,知照到部,按考定名次,諮送補用。將次用完之時,再行照例考取」。

此一辦法殊為簡便,可待補授完畢再行考試,其他職缺亦有採用者。例如乾隆二十六年(1761)六月,禮部考取滿教習八員,俱已陸續用完,即於次年請旨考試;乾隆二十九年(1764),再查得宗學、覺羅學滿教習共有二十七缺,因乾隆二十八年(1763)十月內考取滿教習十七名,俱已陸續用完,乃請旨考試。教習由禮部考用,作業較為單純,部院筆帖式以及修書各館翻譯、謄錄等職,系吏部於考後交付各進用單位,依出缺先後,陸續頂補,易生混亂,則有賴吏部勤加查核。

在翻譯職缺中,以內閣中書最為重要,其遇缺考試的規定相對繁複。漢軍中書缺,「每遇一缺,即應行文吏部,轉諮各該旗,行取應考人員」,滿洲、漢人中書卻是「於考試時,預為取中數員,俟有缺出,挨名補授,無庸頻考」。乾隆二十七年(1762),大學士傅恆以「其間往返稽察事故,未免耽延時日,以致員缺久待」為由,奏準「嗣後考取漢軍中書,亦照考取滿、漢中書之例」,如此則「員缺不致久懸,而於考取滿、漢中書之例,亦歸畫一」。因此,「預為取中」之法,為各種翻譯職缺考試普遍實行。

滿洲統治階層始終認為旗人「專心習文,以致武備廢弛」,康熙皇帝則主張學習騎射,原不妨礙讀書」。是以在康熙二十六年(1687)宣布「八旗準同漢人一體鄉試」之後,旋即接納兵科給事中能泰「考取滿洲生員,宜試騎射」的建議,旗人考試文舉人、文進士,亦令騎射;先由兵部驗看馬、步箭,能射者方準入場,是對應試旗人的特殊要求。雍正元年,議定開辦翻譯科考時,也規定應考之人先轉送兵部考試馬、步箭訖,始得入場。部院衙門考試翻譯,則以筆帖式最先實施,雍正十二年(1734)議準:「合例之人,移送兵部,照考試翻譯鄉試馬、步射之例,先期奏請欽點大臣二人監試,較其馬、步射藝之合式者,造冊諮送過部,準其入場應試。」其後,各翻譯職缺亦陸續援例辦理。

在報考人數方面,筆帖式乃「滿洲進身之一途」,職缺亦最多,當為讀書旗人入仕的首要之選;尤其自乾隆十九年停止翻譯鄉、會試之後,更是必爭之地。日前所能掌握的應考翻譯筆帖式人數有乾隆三十三年(1768),大學士尹繼善(1694–1771)題報,共計九百七十八名;二、乾隆四十二年(1777),兵部尚書福隆安(fulungga,1746-1784)題報,共計六百零五名;乾隆五十二年(1787),大學士阿桂(agui,1717-1797)題報,共計五百四十人,有減少的趨勢。此一現象,或許和乾隆皇帝觀察到的「學習清文善翻譯者益少」有關,以及取中候補者眾,等待分發不免曠日廢時,進而影響旗人報考意願。

雖然不同的職缺各有應試資格限定,若遇有報考人數過少,主管部院則可奏請放寬限制。例如:乾隆二十九年考試宗學、覺羅學滿教習二十七缺,各旗送到考生只有八十六名,禮部乃建請令各部院現任筆帖式與生員等一體考試,遂有現任筆帖式七十二名參加此次考試。然而,應試資格要求較高的內閣中書或貼寫中書,報考人數始終居高不下。例如:乾隆十九年,所有考試八旗翻譯、清字貼寫中書,應考人等共九百六十名;乾隆朝中期,考試清字、翻譯貼寫中書,報考人數八百餘名;嘉慶五年(1800),考試滿洲清字、翻譯兩項中書,合例人員共九百八十餘名;嘉慶十四年(1809),所有應考清字、翻譯中書人等,計一千四百八十三名(滿洲清字中書四百四十四名、滿洲翻譯中書五百四十名、蒙古中書一百二十五名;道光二十一年(1841),報考者通共八百二十三名(清字中書四百七十五名、翻譯中書三百一十三名、蒙古中書三十五名)。對此,時人有詩嘲諷內閣中書,曰:

莫笑區區職分卑,小京官裡最便宜。也隨翰苑稱前輩,好認中堂作老師。四庫書成邀議敘,六年俸滿放同知。有時溜到軍機處,一串朝珠項下垂。

即使地位卑下,卻因長官皆為當朝權貴,隨時可能飛黃騰達,是以旗、漢對此職缺都趨之若鶩。

就取中率而言,道光二十一年,吏部移會內閣有關中書缺額、投考人數等事,內有附記「上次」(未註明時間)七百八十七人的考試結果,試比較如下:

考試中書,「向由欽派閱卷大臣酌量錄取,並無定額」,仍會參考前次錄取人數,因此道光二十一年清字、翻譯中書的取中率,應可推估約為15%–17%,似非太低。惟須考慮缺額中有八旗配額問題,應試者因旗分的不同,考取與否的難易程度又有差別。至於蒙古中書的取中率偏高,則因八旗蒙古人數較少,挑取差使較易,故而不熱衷考試。

各項翻譯職缺中,取中筆帖式和實錄館翻譯官、謄錄官者,其補用有特別的規定。在筆帖式方面,應試者只要符合資格,不論有無功名,一律同場考試;由於該職有七至九品之分,是以取中之後,再視功名或出身,決定品級高低,既可精簡考試場數,也不致妨害有功名者的應試動機。雍正四年(1726)題準,各按旗分,照考取名次擬補,凡由舉人、恩、拔、歲、副、貢生考取者,七品;由生員、監生考取者,八品;由官學生、義學生、閒散、親軍、護軍、領催、庫使、驍騎考取者,九品;如有續中舉人者,準改給應得品級食俸。在實錄館翻譯官、謄錄官方面,乾隆十四年(1749)原例,各館取中翻譯、謄錄有兼前鋒、護軍、領催、驍騎者,「補用後,其前鋒、領催即行開缺,停止所食錢糧」;嘉慶四年(1799)奏準,「恭修《實錄》之翻譯、謄錄官,均月給桌飯銀四兩五錢。其原有本旗錢糧者,準其兼支;如未兼食本旗錢糧者,不必另加」,相較於前鋒、護軍、領催等月支餉銀四兩,津貼堪稱優渥。

關於考試場所的安排,內閣中書、翻譯筆帖式等職缺,向來在午門內考試。乾隆十八年(1753),吏部奏準,「考試翻譯筆帖式,請在貢院聚奎堂後空房考試」;乾隆二十六年(1761),候補筆帖式以及修書各館翻譯、謄錄等,改在貢院內考試。乾隆三十四年(1769),吏部議覆貴州道監察御史五章阿(ujengge)條奏,「嗣後一切考試,酌議人數,至五十名以外,請照吏部考試筆帖式之例,在貢院考試」;考試教習等項,也比照辦理,「人數在五十名以內,仍照舊例,在午門內考試。若五十名以外,稽察難周,請於貢院聚奎堂考試」。乾隆五十年(1785),另有滿、漢雜項考試人數在五百名以內者仍在午門之議,惟慮及「午門為朝會之所,考試人數較多,不但稽查難周,且於觀瞻有礙」,再調整為:「人數在二百名以內者,仍在午門考試,如逾二百人,即歸貢院考試,著為令」。迨乾隆五十五年(1790),軍機大臣阿桂等有鑑於「天安門外朝房,除吏部掣籤、禮部磨勘、刑部朝審外,無人行走,殊屬肅靜」,「遇有面生可疑之人無難實時拿究」,於是考試人數在二百人以內者,皆在天安門外朝房考試。

隨著應考人數增多,試務行政也朝向制度化發展。乾隆二十七年(1762)奏準,遇在貢院考試,「酌量人數,打掃號舍,按字歸號,吏部專派司員筆帖式,稽查料理」,其承辦一切事務,俱交順天府辦理。自順治八年朝廷準許八旗參加文科舉以來,無論在京或駐防滿洲、蒙古、漢軍子弟應童試、鄉試,都歸順天府考試;雍正元年興辦翻譯科考之後,亦由順天府承接,已經累積相當豐富的經驗。加以部院衙門考試數百人乃至千餘人的應試規模,也和文科舉、翻譯科考相仿,自然駕輕就熟。每屆考期,形式上一如科舉考試,由皇帝欽派閱卷大臣、監試御史,開缺部院會同吏部司員先期一日,齊進貢院彌封料理。至考試之日,點名、散卷、封門、收卷等流程,統聽派出的御史稽查辦理。同時,行文步軍統領,著派營弁在外圍巡邏;為防止頂冒等弊,亦行文各該旗都統,分派參領佐領各一員,查驗入場。

雖然有種種防弊的規定,但是考試舞弊的問題層出不窮。例如:乾隆十七年(1752),吏部奏稱,前次考試翻譯筆帖式有夾帶、代翻等弊,此次又查獲盛京禮部庫使殷登額、官學生德克進在蠟燭內夾帶,據彼等供稱,漢字文底系德克進之父筆帖式明善煩求助教鄧保住所做。再訊冋送燭家人小牛兒,又牽扯出蠟燭系由開原倉官存柱和其家主庫使葉布坑額指使高柱兒購買交與等情,卻無法追查出翻譯文卷的來源。對照乾隆五十五年禮部右侍郎鐵保(1752–1824)奏陳考試中書筆帖式、庫使、教習等項,易生弊情之處及其處置之道:一、應考者動輒數百人或千餘人,「僅委之監試御史,以皂役數人,欲令其安坐本號,勢所不能。一經紊亂互相代倩,百弊叢生」。建請嗣後一切考試俱照八旗生童之例,奏派搜檢大臣數員、彈壓都統一員,先於貢院前嚴行搜檢,入場後遇有越號亂走,不守場規之人,即行拿究,以絕代倩之弊。二、「場中承辦考試人員與士子甚近,其往來奔走,又皆該衙門書役,聲氣易通」。主張考試翻譯中書,不得派滿中書入場;考試筆帖式等項,不得派筆帖式入場,以防弊竇。三、「點名從容,搜檢不得草率。於次日黎明出題,盡一日之長,概不準給燭,則白日耳目易周,又有都統防範可杜絕外傳之弊」。顯然頂冒、徇私、夾帶等,是應翻譯考試者慣用的作弊手法,實亦屢見於科場,朝廷始終無法有效杜絕。當然,承辦試務官員的漫不經心、玩忽職守也難辭其咎。

△圖為禮部右侍郎鐵保畫像

從嘉慶六年(1801)一起陰錯陽差的覆試代考案始末,可以進一步了解若干考試規定。據戶部左侍郎高杞(g』aoki,?–1826)具奏案情經過:是年二月十二日考試翻譯清字中書,高杞奉旨派出更換都察院左副都御史繼善(gišan)人闈,彼時考生完卷出場者已將及半,仍查出族中侄孫德升,即令出場。又定例,試卷於彌封后,送考官閱看;取中「團案」只列座號,不注姓名、旗分,以致無法詳查。高杞恐親族中有志急功名、希圖矇混而未迴避之人,經與眾考官商議,可於親行覆試之時,挨名查看,如有親族取中,便立時逐去。及十五日覆試,高杞等逐人查閱,並無親族人等曾經中式。至十六日,吏部拆去彌封、填注姓名出榜,始見有取中鑲藍旗第五名西拉布,竟是親外甥。經詰問其親姊,據云:希拉布交卷後,方聞高杞入場,旋即感胃風寒病倒。迨出「團案」取中,適西拉布妹夫披甲廣成前來探望,認為西拉布因病不能覆試,殊為可惜,曰:「覆試不過查對筆跡,非代作文字可比,我與西拉布同學翻譯,筆跡相同,莫若我替他入場覆試。且聞人傳說,考試中書與鄉、會試大場不同,可以無庸迴避。」遂代為覆試。既然西拉布未親身覆試,是以高杞未曾看見。至於高杞竟未認出廣成的緣由,其姊也有一番解釋,曰:「廣成雖系我女婿,系汝在外任時所結之親。及汝來京,伊又以家寒,並未與汝走動,所以汝亦不能認識。」高杞自述原委,不免存有自我開脫之辭,嘉慶皇帝也未盡信,乃裁示:「西拉布考取翻譯中書,藉稱病倩廣頂替覆試,其正場試卷恐亦非西拉布所作」,著交刑部嚴査;「高杞自行查出具奏,尚屬秉公,所有奏請交部議處之處,著加恩寬免」。

上述案件,呈現出考試翻譯實施迴避、覆試等措施的情形,與科舉考試類似。科場迴避之例,由來已久,清朝定有親屬迴避、籍貫迴避、閱卷迴避、磨勘官迴避、命題迴避等五種;部院衙門考試翻譯的迴避規定,則始於乾隆四十七年(1782),略為:

  

閱卷大臣、監試御史、校閱司員,有子弟、宗族、姻親姻親中,如翁婿、甥舅、姊妹之夫、妻之嫡兄弟考試者,應行迴避。俱令本官開出姓名,知會承辦衙門,並監試御史,於名冊內扣除,揭示曉諭,不準與試。

按高杞的說詞,入闈時已有部分考生離場,雖依迴避的規定認真執行,仍有疏漏;當他得知西拉布中式,因「未能先事覺察」,故而「聽聞之下,不勝駭異」;也藉由廣成之口,說明西拉布誤信考試中書「無庸迴避」的傳聞,並非明知故犯,才會有後續的覆試代考事件發生。

清朝科舉覆試之制,始於順治十四年(1657)丁酉科順天府鄉試。是科爆發考生賄賂案,順治皇帝(1638–1661,1644–1661在位)為徹底清查情弊,令禮部「將是年中式舉人速傳來京,候朕親行覆試」,此後文鄉試覆試時有舉行。考試翻譯的覆試辦法,則在乾隆八年(1743)訂定,雖系按考取漢中書之例,但制度設計的防弊用意,實與科舉覆試相同。是年,大學士鄂爾泰奏請更定考試貼寫中書之例,曰:

統照乾隆七年,臣等奏準,考取漢中書之例,將八旗願考人員,轉行諮取,匯齊人數,知會內閣。臣等定期請旨,特派閱卷大臣,在貢院內編號彌封,秉公考試,並令覆試,以防換卷、代考之弊。

       

乾隆二十七年復奏準,考取漢軍中書亦須覆試,但此制未擴及至其他翻譯職缺的考試。高杞認定廣成將覆試的目的曲解為「不過查對筆跡,非代作文字可比」,以致誤蹈法網。

△圖為大學士鄂爾泰畫像

         

科舉考試為防止考官認出試卷出自何人之手,除將試卷彌封之外,又有謄錄製度;部院衙門考試翻譯並無謄錄的程序,惟性質與之相近的翻譯科考則一度實施謄錄以防弊。先是,雍正二年(1724),禮部奏請考試翻譯舉人,雍正皇帝特別指出:「考試舉子,俱系八旗內人,其翻譯好者,眾所共知,即字跡亦最易認,伊等試卷應行謄錄」,下令「謄寫挑選中式之卷,進呈時再定額數」。惟翻譯科考無論翻譯題或清字論,皆以滿文書寫,乾隆皇帝認為,「滿洲字與漢字不同,筆跡難於識認,本無弊可防」,「況謄錄之領催於翻譯文義不能盡通,謄寫易於訛舛」,遂於乾隆四十三年恢復翻譯鄉、會試時,廢止謄錄製度。兩位皇帝的見解差異,在於雍正皇帝系以《科場條例》作為制度規劃的張本,乾隆皇帝則著眼於滿、漢文字書寫特性的不同,即如廣成所說的「同學翻譯,筆跡相同」。顯然廣成、西拉布將覆試、謄錄混為一談,且誤解謄錄的立意,高杞解釋兩人的動機,皆因「功名念切,頓忘頂替入場之罪」,將犯行導向無知之過。

         

嘉、道年間,考場弊案頻傳,取中者的清字、翻譯能力不免受到質疑,惟任職後的荒怠,不應與作弊考取一概而論。例如:各衙門筆帖式三年考試,「原以考驗其翻譯之優劣,俾知勸懲」。嘉慶二十二年(1817),江南道監察御史王允輝奏稱:「本年七月考試各衙門額設筆帖式一千五百餘員,諮送赴考者,僅止三百八十餘員,其餘率注患病、出差,顯系藉詞規避」,乃建請嗣後遇有考試,概不準託故不到;「各衙門章奏稿件,均責令自行書寫,勿許倩人替代。儻有差使怠惰、不諳清文者,該堂官隨時參革,毋稍瞻徇」。嘉慶二十四年(1819),山東道監察御史李遠烈另奏請嚴禁各部院衙門翻寫清字稿件私攜岀署,嘉慶皇帝認為,「顯系倩人替代,且恐有私行洩漏情弊」,乃通諭各部院堂官,遇有「筆帖式將文稿私攜岀署,及書吏擅送私寓者,立即革職,呈堂參奏」。雖然官員和皇帝都察覺筆帖式辦事態度散漫,還不至於懷疑彼等全系濫竽充數。比較嘉慶二十四年浙江道監察御史喻士藩具奏揭露翻譯鄉、會試弊情,曰:「往往倩人槍替,而通曉翻譯者,因此牟利,轉終身不願中式」嘉慶皇帝表示:「此事朕亦頗有風聞。近科翻譯取中之人,竟有不能清語者,實屬冒濫」,遂下令嗣後翻譯鄉、會試一律覆試,期能「杜幸進而核真才」。可知翻譯科考作弊問題嚴重,甚至驚動皇帝,也無法達到有效舉才的目的,而部院衙門考試翻譯至少在此時尚未完全敗壞。

△圖為《欽定科場條例》書影

         

造成擔任翻譯事務者能力下降的原因,道光十八年(1838),御史扎克丹(1777–?)具奏指出,在於考績制度未落實與奔競之風盛行,曰:

  

各部院設立中書、筆帖式辦理一切清文,比及三載,考績亦準保列一等,內則題升主政,外則補授同知,洊擢而至京堂者甚多。入此選者,必須翻譯通順、當差勤慎,方克厥職。然近來大、小衙門所保一等,通曉翻譯固不乏人,而以奔競獲此選者,亦復不少。追溯其原,皆由平日不修本業,專以驅走為能。

道光二十五年(1845),四川道監察御史張寶璩批評筆帖式的本職廢弛情形,曰:

近來筆帖式一途,其赴考也,雖不乏真才,而僱倩槍替居多。及其授職,又不知奮勉學習,或性耽安逸不常進署,或惟效奔走使令之役,翻譯一道每致荒廢。……出資僱人代譯,在考取者且如此,其捐納出身者,更可想見。

      

可見翻譯人員的素質低落,不盡然是因考試作弊僥倖取中所致。

 

清朝定滿洲語文為「國語」,又以統治下的蒙古、漢、藏、維吾爾諸民族的語文為官方用語,國家日常公文行政既以多種文字並行,以滿洲語文為中心的文書翻譯,便成為維持政務運作的關鍵。在部院衙門負責翻譯事務的官吏,有中書、筆帖式、庫使、外郎;在國家體系中必須具備翻譯能力者,另有八旗學校的助教、教習,以及修書各館的翻譯官、謄錄官,這類七品以下小京官,乃至於無品級、不入流的職缺,多達兩千餘名,都屬於旗人的專缺。究其原因,無非皇帝視旗人為國家「根本」,必須保障其任職的權利;身為旗人「自應熟習清語」,以協助皇帝推動政務。

     

滿洲入關之初,以升用、補授或考試等方式選任翻譯人員。《清史稿·選舉志》論「滿人入官」,曰:「或以科目,或以任子,或以捐納、議敘,亦同漢人。其獨異者,惟筆帖式,…其出身有任子、捐納、議敘、考試。」(所謂的「考試」,不同於「科目」的科舉考試,而是指部院衙門的翻譯考試;事實上,旗人以考試入仕者,非惟筆帖式一職,舉凡翻譯職缺,皆可由此途徑。相較於任子必須憑藉家世,捐納要有豐厚貲財,議敘僅限現職官吏,考試可說是一般旗人的主要選擇,也是國家選拔真才的重要管道。基於此,與考試相關的各種規範,便在借鏡文科舉、翻譯科考相關規定的過程中逐漸建立。

         

朝廷對於各類考試翻譯的職缺,依經辦業務重要程度,分別規定應試資格。特別的是,同一職缺的應試者,往往包括擁有科舉功名者、現任低階官吏,以及八旗官學生、義學生,甚至八旗兵丁,說明這項考試與科舉制度、官僚制度、八旗教育相結合。從命題形式來看,最初是令應試者翻譯公文書,以測驗其文義是否通暢;嘉道以降,題型則改為闡述經書章句、綜合經書義理、節選典籍篇章等,而與翻譯科考命題趨於一致。分析題目內容,不外出自《四書》、《五經》古文,亦與應文科舉考試範圍相同。因此,當授予職位的考試和授予功名的考試採用同一標準時,應可理解為國家對旗人教、考、用三個系統的整合。

         

部院衙門的翻譯考試,採「預為取中」之法,待補授將盡,即行辦理,與科舉考試定期舉行不同。在試務行政方面,舉凡考場安排、人員派遣,以及考生入場前的驗看騎射、入場時的查對身份,人場後的點名、散卷、封門、收卷等流程,乃至考試期間的外圍巡邏,則與科舉考試相同。科場弊案頻傳,向為人所詬病,翻譯考試亦不例外,是以迴避、彌封、覆試等防弊措施無不比照科舉辦理;然因滿文筆跡難於辨認,故無需謄錄之制。至於翻譯人員的素質隨著時間每況愈下,與其認定考試弊所致,不如從其任職後態度頑劣來思考,設若維持文書運作的翻譯官吏多屬冒濫,則國家機器早已陷入癱瘓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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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佛學院現有教理院、藝術院、外語院、音樂院,其中女眾部外語院承擔佛教外語的教學與研究工作,位於法鏡講寺內,教學設施和配套功能完善,布局精巧,環境優美。為了提高國內出家女眾的佛學外語水平,現面向全國尼眾招收佛教外語研究生。
  • 院試是什麼級別的考試,錄取者可以獲得什麼功名?
    科舉入仕的道路是漫長的,讀書人必須通過縣試、府試,而後才能參加童試中最後的考試——院試,取得鄉試的資格。院試在之前講得不多,很多讀者留言評論希望了解這一方面的內容。故而,本文重點說一說清代的院試。院試是童試中最後、最關鍵的考試,由各省學政主持。學政是由朝廷派往各省的負責全省教育事務的專職官。明代稱為提學御史、提督學道。清代稱督學使者、學政使,又稱提學使,學院、學憲、學臺等。與其稱呼相對應,學政主持的考試被稱為院試、道試、學臺考等。
  • 清朝的六部尚書中,誰掌握的實權最大?
    皇太極準備聽從漢人大臣意見,效仿明朝,在清朝設立兵、禮、戶、工、戶、刑六部機構。這次制度本是為解決清朝舊體制下的種種弊端,但許多問題並未隨著新官製成立而解決,清朝初期的六部機構仍擺脫不了八旗制度影響,皇太極仍然不能將權力全部集中在自己手中。
  • 清朝洋務運動的窗口,同文館的開設,中國現代教育的起步
    雖然早在1862年已由總理衙門主辦了一所新的官辦學校(京師同文館),但是它的初意僅僅在於培訓中西外交上所需要的翻譯人員。因而同文館所遵循的先例是18世紀中葉在清帝贊助之下創辦的俄羅斯文館。此後不到一年,於1863年4月,一個法國牧師和-一個俄國翻譯受僱,又添設了法文館和俄文館。(俄羅斯文館便於此時停辦,那裡原打算用來教授俄文的滿族人被發現並不真懂俄語。)同文館的一些學生確實至少學到了 一些洋文洋話:在1866年,他們之中有三個人被選作由赫德帶領到歐洲去的第一一個非官方清朝使團的低級成員。
  • 一個洋人翻譯了一本書,大清朝感謝他,外國列強咒罵他!
    當同文館英文教習包爾騰終於忍受不了清朝官員不讓他傳教的規定,棄職而去之時,傅蘭雅經人推薦,接替了包爾騰的職務。就在年輕的「中國迷」投入到新工作的時候。一個美國人正在聚精會神的翻閱著《英漢字典》,逐字逐句的翻譯著一部著名國際法著作《萬國公法》。這個美國人就是日後成為京師大學堂首任總教習的丁韙良。
  • 莊聲 | 清朝前期票擬制度考略
    此後內三院(bithei ilan yamun)作為滿人獨有的政治體制,同樣與明朝內閣制度擔負著重要的職責,與汗的關係也非常親近。雖然在皇太極執政期間,眾親王得到了處理政務的權利,可是入關以後這些特權均被攝政王剝奪。據《順治朝滿文國史檔》順治元年(1644)十月初四日記載:「凡官民眾人之事,若不訴部裡,越訴王者,無論是非均打。若訴部裡,部員未秉公審理,且有冤枉之處,且訴訟之事屬實,則訴訟者無罪。若拿謊事訴訟者,則罰打」。天聰五年(1631)設置六部,其部最高長官為貝勒或貝子。
  • 清朝時期的布政使,相當於今天的什麼職務?
    說起清朝的地方官職,相信大家應該對總督和巡撫這兩個官職最為熟悉,這兩個官職都是在地方管理上職位最高的,總督在清朝是統管一省或兩三省的軍政職務,也就是在他所管轄的一個省或者兩三個省的範圍內,所有的事務都是總督說了算;巡撫則是一省最高行政長官,執掌一省軍民政務。巡撫,雖然受總督管轄,但兩者相互監督、互相制約,以便於削弱督撫權力,便於中央集權。
  • 歷史鉤沉:清朝官職知多少
    這幾個總理級官員,加上先帝的老師們,是正一品官職,正一品頂戴花翎。當朝皇帝的老師,六部尚書,各大行政區總督,武官裡的將軍,都統,提督,則是從一品。 當朝皇太子的老師,各省總督,六部院侍郎,屬正二品。各省巡撫,內閣學士,翰林院學士,各省布政使,是從二品。六部以下九寺的寺卿,各省按察使,是正三品。各寺副職,各省鹽運使,是從三品。各省道員,屬正四品。
  • 好課分享:人工智慧Paper論文精讀班(C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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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朝的「步軍統領衙門」,主要職能是幹什麼,為何1924年才撤銷
    雍正七年(1729),官署定名為「步軍統領衙門」,九門提督負責京師的警衛、治安,其統率的部隊長期保持在3萬人左右,隸屬於兵部;與清軍八旗、京城人口進行社會管理;消防及其它任務此外,步軍統領衙門還擔負其它一些
  • 深入學習英文——翻譯專業
    持有「全國翻譯專業資格(水平)二級筆譯」證書和「中國翻譯協會語言服務能力培訓與評估(LSCAT)」講師證書。在核心期刊和公開期刊發表論文二十餘篇;主持西安市社會科學規劃基金課題1項,陝西省教育廳科學研究計劃項目1項,西安外事學院科研創新團隊子課題1項,西安外事學院校級教改項目1項,另參與省市級縱向課題6項。
  • 科研乾貨 | 精選5款論文翻譯神器,輕鬆搞定英文論文!
    說到寫論文,可能最頭疼的要數英文論文的寫作了吧!
  • 衙役 | 清朝官制
    ,衙門有三班六房的說法。三班主要從事體力工作,由衙門的差役充任。差役在中國較早的時候,一直屬於徭役的範疇。老百姓會被官府輪流徵用,無償勞動。這種做法,後來引起民間極大的不滿,朝廷便逐漸以僱傭的辦法,招募衙門裡的差役人員。清朝時,衙門的差役人員沿用僱傭的辦法,這些差役人員,便是後來常說的衙役。衙役在清朝的時候,屬於數量較多的群體。官府很多具體事務,都需要交由衙役完成。
  • 重慶大學教授論文剽竊丟博士帽 學歷介紹仍是博士
    兩篇論文神雷同  經記者比對發現,兩篇論文簡直神雷同———一萬餘字論文,僅有約40餘處細微差異。綜合起來,這些雷同無非三招:  第一招:近義詞替換  將「基層官署」改為「基層政權」  第二招:漢語數字改為阿拉伯數字  將「另設有五個巡檢司」改為「另設有5個巡檢司」  第三招:增刪文字  將「學術界一般認為,縣級衙門是清朝國家對地方控制最基層的行政設置」改為「一般認為,縣級衙門是清朝國家對地方控制最基層的行政設置
  • 老保定的衙門——李鴻章對保定的影響
    今天保定裕華路上的直隸總督署,是清朝建在保定的第二座直隸總督署。該署歷時長達181年(1730—1911年),對保定城市地位的提高,以及保定政治、軍事、文化和經濟的發展產生過巨大作用,成為保定城的巔峰鼎盛期。但是到清朝末年時,由於時局、事務和人員原因,在保定的直隸總督署存在期間,清政府又在天津先後設了兩個直隸總督署。
  • 清朝「六部尚書」中哪個衙門最NB?怪不得和珅權如此囂張!
    說到「三省六部制度」,最早誕生於隋朝,隨後歷朝歷代雖略有改動,但基本上沿用了該制度,直到清朝更是原封照搬了明朝的官制
  • 發表國外期刊的論文需不需要找專業翻譯公司?
    如今,中國的科技和學術能力都有大幅度的提升,而論文作為中國優秀科研工作者和學者的知識成果體現,很多人都希望將自己的研究成果,通過發表到國外權威期刊,分享給更多人,也能提升中國在相關專業領域中的學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