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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新亞電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附錄(一)
新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樂清市北白象鎮溫州大橋工業園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招股意向書附錄文件(一)
1
保薦人(主承銷商)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198號28層)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招股意向書附錄文件(一)
1、發行保薦書
2、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
2-1、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
2-2、審閱報告
3、盈利預測報告及審核報告(無)
4、內部控制鑑證報告
5、經註冊會計師核驗的非經常性損益明細表
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
關於
新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之
發行保薦書
保薦機構(主承銷商)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保薦機構聲明
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保薦機構」或「長江保薦」)接
受
新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
新亞電子」或「公司」)委託,
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以下簡稱「本次發行」或「首發」)出具本
發行保薦書。
本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並上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首發管理辦法》」)、《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
辦法》、《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7號——發行保薦書和發
行保薦工作報告》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嚴格按照依法制訂的業務規則、
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出具本發行保薦書,並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
性和完整性。除非特別註明,本發行保薦書所使用的簡稱和術語與《招股說明書》
一致。
一、本次證券發行基本情況
(一)本次具體負責推薦的保薦代表人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本保薦機構出具《保薦代表人專
項授權書》(附件),授權保薦代表人王珏和鄒棉文擔任
新亞電子首次公開發行股
票並上市項目的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
新亞電子本次發行的盡職保薦及持續督導
等保薦工作事宜。
1、王珏先生的保薦業務執業情況:
王珏先生,曾就職於南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2005年加入長江
保薦,現任長江保薦董事總經理,2004年註冊登記為保薦代表人。作為保薦代
表人執業期間,王珏先生曾擔任金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增發項目、京東方科
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項目、
華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項目、
上海
同濟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項目、湖北興發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開發行項目、
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增發項目、上海開能環保設備股
份有限公司首發項目、吉林
金浦鈦業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項目、湖北振華化
學股份有限公司首發項目、
德力西新疆交通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首發項目、南
都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首發項目、重慶
新大正物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首發項目
的保薦代表人。
王珏先生自註冊登記為保薦代表人以來從未受到證監會任何形式的監管處
罰。
2、鄒棉文先生的保薦業務執業情況:
鄒棉文先生,男,1987年出生,北京大學軟體工程碩士,保薦代表人、注
冊會計師(非執業)。主要負責和參與了聯測科技科創板IPO(在審)、
三美股份IPO、富祥股份IPO,參與了
新興鑄管公開增發項目以及多家企業改制、輔導和
上市申報。
鄒棉文先生自註冊登記為保薦代表人以來從未受到證監會任何形式的監管
處罰。
(二)項目協辦人及項目組其他成員
本次發行項目的項目協辦人為徐小兵先生,項目組其他成員莊海東先生、鮑
聰先生、丁傑先生。
1、徐小兵先生的保薦業務執業情況:
徐小兵先生,保薦代表人、註冊會計師,中國人民大學稅務碩士,曾就職於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2016年加入長江保薦。徐小兵從業期間曾
參與深圳市新星輕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發項目、安徽
中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發項目、杭州
網銀互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發項目,並參與了擬上市公司
的改制輔導工作。徐小兵先生自從業以來從未受到中國證監會任何形式的監管處
罰。
2、莊海東先生的保薦業務執業情況:
莊海東先生,
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經理,北京交通大學會計學學士,
上海國家會計學院審計專業碩士。2016年加入長江保薦,莊海東先生從業期間
曾參與湖北振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首發項目、湖北
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資產重組項目,並參與了多家擬上市公司的改制輔導工作。莊海東先生自從業
以來從未受到中國證監會任何形式的監管處罰。
3、鮑聰先生的保薦業務執業情況:
鮑聰先生,
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經理,東華大學金融學學士,復旦大
學世界經濟學碩士學歷結業。鮑聰從業期間,參與
南都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首
發項目、重慶
新大正物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首發項目,並參與多家擬上市公司的
改制輔導工作。鮑聰先生自從業以來從未受到中國證監會任何形式的監管處罰。
4、丁傑先生的保薦業務執業情況:
丁傑先生,
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高級經理,保薦代表人、註冊會計師、
特許金融分析師,上海財經大學管理學及經濟學學士,曾就職於普華永道中天會
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審計部、
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2017
年加入長江保薦後曾參與湖北祥雲(集團)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發項目。丁傑先
生自從業以來從未受到中國證監會任何形式的監管處罰。
(三)發行人基本情況
發行人名稱:
新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
Xinya Electronic Co., Ltd.
註冊資本:
10,008萬元
法定代表人:
趙戰兵
成立日期:
1987年4月7日(2018年11月28日整體變更
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樂清市北白象鎮溫州大橋工業園區
網址:
http://www.xinya-cn.com
電話:
0577-62866888
傳真:
0577-62865999
公司的經營範圍為:研發、製造、銷售:自動化辦公設備、
智能家居、消費
電子精細線材,工業控制線材,精密醫療器械線材,
機器人高柔性線材,
新能源應用線材,信息設備、通訊傳輸、計算機及雲伺服器用高頻高速數據線材,汽車
和航空航天等行業應用線材;環保高分子材料(塑膠顆粒);線材性能檢測及技
術諮詢;環保檢測、環保檢測技術諮詢及技術服務;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
(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四)本次證券發行類型
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五)保薦機構與發行人的關聯關係情況
本保薦機構與發行人之間不存在下列情形:
1、保薦機構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發行人或其控股
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股份的情況;
2、發行人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保薦機構或其控股
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股份的情況;
3、保薦機構的保薦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擁有發行
人權益、在發行人任職等情況;
4、保薦機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與發行人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相互提供擔保或者融資等情況;
5、保薦機構與發行人之間的其他關聯關係。
(六)保薦機構內部審核程序和內核意見
1、內部審核程序
本保薦機構建立了完善的項目審核流程。項目審核過程包括立項審核、內部
核查部門審核、內核委員會審核、發行委員會審核等各個環節。本保薦機構對新
亞電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主板上市項目的內部審核程序主要如下:
(1)立項前,項目組對
新亞電子進行盡職調查;
(2)於2019年3月15日,本保薦機構召開本項目的立項會議,批准本項
目立項;
(3)內核申請前,本保薦機構項目組對發行人本次發行的申請文件進行自
查,然後將全套申請文件提交公司質量控制部;
(4)質量控制部對本項目進行審核,質量控制部成員赴
新亞電子實施現場
核查,並出具現場核查報告及質量控制報告;
(5)質量控制部於2019年5月7日對本項目執行問核程序,並形成問核表;
(6)本保薦機構內核部確認啟動內核審議程序,將全套內核申請材料提交
內核委員會審核,指定的內核委員對申請材料提出書面反饋意見,項目組在內核
會議召開前對反饋意見進行回復;
(7)於2019年5月13日,本保薦機構召開本項目的內核會議,就關注的
重要問題進行充分討論,並對申請文件進行全面評估,形成內核意見;
(8)根據內核會議的反饋意見,項目組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完善,報質
量控制部及內核部覆核。
2、內核意見
長江保薦內核委員會已審核了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申請材料,
並於2019年5月13日召開項目內核會議,出席會議的內核委員共8人。
出席內核會議的委員認為發行人已經達到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有關
法律法規要求,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申請材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
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經與會委員表決,
新亞電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項目通
過內核。
二、保薦機構承諾事項
(一)本保薦機構承諾:本保薦機構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
規定,對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了盡職調查、審慎核查,同意推
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並據此出具本保薦書。
(二)本保薦機構通過盡職調查和審慎核查,承諾如下:
1、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證券發行上市的
相關規定;
2、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
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中表達意見
的依據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確信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與證券服務機構發表的意見不
存在實質性差異;
5、保證所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及本保薦機構的相關人員已勤勉盡責,對發行
人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了盡職調查、審慎核查;
6、保證發行保薦書、與履行保薦職責有關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
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7、保證對發行人提供的專業服務和出具的專業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
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行業規範;
8、自願接受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採取的監
管措施;
9、遵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10、本機構因其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先行賠付投資者損失。
三、對本次證券發行的推薦意見
(一)發行人本次證券發行履行了必要的決策程序
1、本次發行相關董事會決議
發行人於2019年4月10日召開第一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逐項審議並通過
了關於本次股票發行的相關議案,包括關於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
(A股)股票並上市方案的議案;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
股票募集資金運用方案的議案;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
票並上市前公司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的議案;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
股(A股)股票並上市後適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議案;關於首次向社會公開
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並上市後穩定股價方案的議案;關於公司首次公
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並上市後未來三年分紅回報規劃的議案;關於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並上市後攤薄即期回報填補回報措
施的議案;關於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
票並上市相關事宜的議案;關於提議召開公司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
案,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2、發行人股東大會的批准和授權
發行人於2019年4月26日召開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批准了
關於本次股票發行的相關議案,包括關於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股票並上市方案的議案;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
募集資金運用方案的議案;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並
上市前公司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的議案;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股票並上市後適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議案;關於首次向社會公開發行人
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並上市後穩定股價方案的議案;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
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並上市後未來三年分紅回報規劃的議案;關於公司首
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並上市後攤薄即期回報填補回報措施的議
案;關於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並上
市相關事宜的議案,授權發行人董事會辦理與本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境內上市有關
事宜。
經本保薦機構核查,上述董事會、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
員資格以及表決方式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發行人公司章程的
規定,並已依法定程序做出決議,上述決議的內容合法、有效。
綜上,本保薦機構認為,除了發行人本次發行申請尚需中國證監會核准外,
發行人已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履行了相關的決策
程序。
(二)本次證券發行符合《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經本保薦機構核查,本次證券發行符合《證券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關於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下列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發行人《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
健全,能夠依法有效履行職責;發行人具有經營所需的職能部門且運行良好。
2、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發行人連續三個會計年度盈利,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
月的營業收入分別為87,433.56萬元、89,653.64萬元、92,866.15萬元和40,691.03
萬元;淨利潤分別為4,747.05萬元、10,481.09萬元、10,831.13萬元和5,221.37
萬元。
發行人現有主營業務能夠保證可持續發展,經營模式和投資計劃穩健,市場
前景良好,行業經營環境和市場需求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3、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天健會計師」)對發行人最
近三年的財務報告出具了天健審[2020]9298號審計報告,認為
新亞電子財務報表
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編制,公允反映了
新亞電子2017年12
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的合併及母公司財務狀況和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6月30日的財務狀況,2017年度、2018年度的合併及母公司經營成果
和現金流量以及2019年度、2020年1-6月的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4、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汙、賄賂、侵佔
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5、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體查證情況詳見本節「(二)、本次證券發行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
市管理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三)本次證券發行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發
行條件
本保薦機構依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對發行人
是否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進行了逐項核查,
具體核查意見如下:
1、主體資格
(1)發行人設立
本保薦機構查閱了發行人歷次工商登記資料,發行人系由
新亞電子有限公司
以2018年8月31日為基準日整體變更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2
日,經新亞有限股東會審議通過,新亞有限以截至2018年8月31日經審計的淨
資產25,113.38萬元為基數折為股本10,008萬元,其餘15,105.38萬元作為出資
溢價計入資本公積,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2月3日,天健會計師
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天健驗[2018]502號),對公司註冊資本到位情況進行
驗證。2018年11月28日,
新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取得溫
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頒發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38214550201X5《營業執
照》。
(2)發行人合法存續
發行人自成立以來,已通過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歷年工商年檢,目前合法存續。
根據發行人律師國浩(上海)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相關法律意見書,並經本保薦機
構核查,發行人不存在根據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導致發行
人終止的情形,符合《首發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3)發行人由新亞有限整體變更設立的股份公司,自有限公司成立後,持
續經營時間已達到3年以上,符合《首發辦法》第九條的規定。
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如下:
發行人系由
新亞電子有限公司按經審計的帳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設立
而來。根據《首發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
新亞電子成立之日
起計算,即1997年9月26日。
綜上所述,發行人為現時依法有效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的持續經營
時間已經滿三年。
(4)發行人的註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資產的財產
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符合《首發辦
法》第十條的規定。
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如下:
本保薦機構查閱了發行人歷次工商登記資料,並且查閱了發行人歷次變更注
冊資本的驗資報告,確認發行人股東歷次出資均已足額繳納。
驗資報告日
驗資機構
驗資報告
驗資事項
1998年3月11
日
樂清市審計事務
所
樂審所驗字[1998]第
126號
新亞有限第一次增資,註冊資本
增加至1,212萬元
2001年2月27
日
樂清永安會計師
事務所
樂永會驗字[2001]第
138號
新亞有限第二次增資,註冊資本
增加至5,008萬元
2009年12月23
日
樂清永安會計師
事務所
樂永會驗[2009]第
619號
新亞有限第三次增資,註冊資本
增加至10,008萬元
2018年12月3
日
天健會計師事務
所
天健驗[2018]502號
新亞電子設立,註冊資本為
10,008萬元
2019年4月15
日
天健會計師事務
所
天健驗[2019]112號
對新亞有限設立時註冊資本920
萬元到位情況進行核查
驗資報告日
驗資機構
驗資報告
驗資事項
2018年11月29
日
天健會計師事務
所
天健驗[2018]555號
對新亞有限1998年第一次增資
註冊資本到位情況進行核查
2018年11月29
日
天健會計師事務
所
天健驗[2018]522號
對新亞有限2001年第二次增資
註冊資本到位情況進行核查
保薦機構查閱了發行人主要資產的權屬文件,訪談了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
確認發行人主要資產權屬清晰,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的情況。
(5)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
產業政策,符合《首發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
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如下:
新亞電子主營業務為精細電子線材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公司的主導產品為
消費電子及工業控制線材、汽車電子線材、高頻數據線材及特種線材等,已經廣
泛應用於家用電器、計算機、智能化辦公、工業控制設備、汽車電子、數據服務
器及
新能源科技等領域。
經本保薦機構對發行人生產經營情況的具體核查,公司實際生產經營未超過
核准的經營範圍,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6)發行人報告期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符合《首發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如下:
①發行人報告期內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本保薦機構通過查閱發行人歷次工商登記資料、報告期內生產經營所形成的
財務、稅務及各種業務資料、現場勘查、向公司管理層及各部門負責人查證等方
式,確認發行人報告期內始終以精細電子線材研發、製造和銷售為主業,銷售收
入佔發行人合併報表營業收入的比例均穩定在90%以上。公司主營業務沒有發生
重大變化。
②發行人報告期內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本保薦機構查閱了發行人歷次工商登記資料和報告期內與董事、高級管理人
員任職相關的董事會、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決議。
發行人已按照要求披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動情況。最近3年內,發行
人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主要變動如下:
人數
股改前
股改後
董事
1
9
高級管理人員
4
5
報告期內發行人的董事人員變動人數比例較大,其人數變動主要是新增,原
因系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完善董監高人員結構,健全規範治理體制。除外部引
入的1名外部董事、3名獨立董事及董事會秘書外,其餘人員均為發行人內部培
養產生。
報告期內發行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等核
心人員未發生變化,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不會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無需視為發生
重大變化。
③發行人報告期內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本保薦機構查閱了歷次工商登記資料及會議資料,發行人報告期內實際控制
人為趙戰兵先生,其直接持有公司26.61%的股份,另通過利新控股間接控制公
司40.00%的股份,直接和間接合計控制公司66.61%的股份。報告期內,公司實
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7)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
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符合《首發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如下:
根據發行人控股股東趙戰兵先生的書面聲明,並經本保薦機構對發行人股本
形成及演變過程和現有股東權屬情況的核查,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及實
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2、獨立性
(1)發行人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符合《首
發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如下:
本保薦機構查閱了發行人的組織結構資料、發行人主要服務流程圖、發行人
關於採購和銷售的相關制度及有關記錄、發行人歷年審計報告、發行人關於業務
獨立性的說明、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於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等文件,
實地考察了發行人主要生產經營場所。本保薦機構經核查後認為:發行人業務具
有獨立性。公司主要從事精細電子線材研發、製造和銷售業務,具有完整的業務
流程、獨立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業務渠道,取得了各項獨立的業務資質證書,能
夠對外獨立開展業務,不依賴於股東和其他任何關聯方,公司具有獨立的主營業
務和面向市場自主經營的能力。
(2)發行人的資產完整,符合《首發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如下:
本保薦機構查閱了發行人商標等無形資產和主要設備的購買合同等相關資
料、國浩(上海)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相關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經上述核
查,本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資產完整。公司獨立擁有全部有形資產及無形資產的
產權,公司的資產與股東的資產權屬關係界定明確,公司對其所有資產具有控制
支配權。公司沒有以所屬資產或權益為股東或其他關聯企業提供擔保,公司對其
所有資產擁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權,不存在資產、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佔
用而損害公司利益的情況。
(3)發行人的人員獨立,符合《首發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如下:
本保薦機構查閱了發行人組織結構圖、發行人有關勞動、人事、工資管理及
社會保障制度、發行人員工名冊及勞動合同、發行人工資表、發行人選舉董事、
監事及任免高管人員的相關「三會」文件、發行人關於人員獨立性的說明等文件。
根據該等資料,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
員和核心技術人員均專職在公司工作並領取報酬,沒有在股東單位中擔任除董
事、監事以外的任何行政職務,也沒有在股東單位領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
管理人員均嚴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產生,不存在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越過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而作出人事任免決定的情況;公
司員工獨立於股東單位及其關聯方,並執行獨立的勞動、人事及工資管理制度。
(4)發行人的財務獨立,符合《首發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如下:
本保薦機構查閱了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財務管理相關的制度、發行人會
計師出具的《內部控制鑑證報告》(天健審[2020]9299號)等文件。經對該等資
料的核查,本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設立了獨立的財務部門,配備了獨立的財務
人員。發行人根據現行會計制度及相關法規、條例,結合發行人實際情況制定了
內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建立了獨立、完整的財務核算體系,能夠獨立進行財務
決策,具有規範的財務會計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發行人開設了獨立的銀行帳號,
不存在與股東共用帳號的情況。發行人作為獨立納稅人,依法獨立進行納稅申報
和履行納稅義務。
(5)發行人的機構獨立,符合《首發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如下:
本保薦機構查閱了發行人的組織結構圖等資料,並與發行人管理層進行了交
流。根據該等核查,本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建立健全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
事會及總經理負責的經理層等機構及相應的「三會」議事規則和總經理工作細則,
形成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發行人依據生產經營需要設置了相應的職能部門,
各職能部門按規定的職責獨立運作;發行人與股東單位之間不存在混合經營、合
署辦公的情況;發行人各職能部門與股東單位及其職能部門之間不存在上下級關
系,不存在股東單位幹預本公司組織機構設立與運作的情況。
(6)發行人的業務獨立,符合《首發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如下:
本保薦機構核查了發行人和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的
主要業務情況。經核查,發行人控股股東利新控股及實際控制人趙戰兵先生控制
的企業,除
新亞電子、新亞東方外,不存在控制的其他企業。
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具備了獨立完整的業務,擁有獨立的經營場所,獨立
對外籤訂合同,開展業務,形成了面向市場自主經營的能力,不存在對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的業務依賴。發行人業務完全獨立於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
(7)經本保薦機構核查,未發現發行人在獨立性方面存在其他嚴重缺陷,
符合《首發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3、規範運行
(1)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
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符合《首發辦法》第二十一
條的規定。
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如下:
本保薦機構查閱了發行人《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
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工作細則》、《獨立董事工作制度》、內部控
制制度及歷次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通知、記錄和決議等資料(以下簡
稱「三會資料」)。根據該等資料,發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
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等公司治理體系。發行人目前有9名董事,其中獨立
董事3名;董事會下設4個專門委員會即: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
核委員會及戰略委員會;發行人監事會設3名監事,其中1名是由職工代表選任
的監事。上述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2)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
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符合《首發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如下:
本保薦機構在本次發行申請之前,已作為輔導機構對發行人進行了發行上市
輔導,並通過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現場驗收。在輔導過程中,發行人的董事、
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積極參加本保薦機構組織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並全部
通過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考試,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
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3)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
的任職資格,且沒有下列情形,符合《首發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①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
易所公開譴責;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
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如下:
本保薦機構查閱了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其出具的承諾
函等資料。根據該等資料,發行人不存在《首發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情形。
(4)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
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符合《首發辦法》第二十四條
的規定。
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如下:
本保薦機構查閱了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發行人會計師出具的《內部控制鑑
證報告》(天健審[2020]9299號)等資料並經過適當分析核查後認為,發行人的
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
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5)根據發行人所在地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等部門出具的證
明、發行人出具的承諾函等資料,並經本保薦機構核查,發行人不存在下列情
形,符合《首發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①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
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
②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③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
準;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幹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
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籤字、蓋章;
④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⑥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發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和審議程序,不存在
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符合《首發
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如下:
本保薦機構查閱了發行人現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該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
的審批權限和審議程序。根據發行人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天健審
[2020]9298號)及發行人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並經本保薦機構核查,發
行人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7)發行人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符合《首發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如下:
本保薦機構核查了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發行人會計師出具的《內部控制
鑑證報告》(天健審[2020]9299號)、《審計報告》(天健審[2020]9298號)、發行
人銀行存款記錄、往來款記錄及發行人的書面說明等資料。經過對該等資料的分
析核查,發行人目前已建立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截至本發行保薦書籤署之日,
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
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4、財務與會計
(1)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
正常,符合《首發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如下:
本保薦機構查閱了發行人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天健審[2020]9298號)、
發行人主要會計科目明細帳等資料。根據該等資料,發行人2017年度、2018年
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的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
後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淨利潤計算)分別為46.01%、33.68%、30.10%和12.68%;
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分別為5,072.84萬元、10,647.84萬元、10,831.13
萬元和5,221.37萬元;經營活動現金流量淨額分別為5,907.09萬元、9,076.83萬
元、11,526.31萬元和4,564.91萬元。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6月30日資產負債率(母公司)分別為60.42%、
40.28%、33.56%和25.09%;本保薦機構仔細分析了上述指標,並將上述情況與
同行業公司進行了對比,認為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
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
(2)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並由註冊會計師出具了
無保留意見的內部控制鑑證報告,符合《首發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如下:
本保薦機構查閱了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發行人管理層對內部控制完整性、
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評價報告、發行人會計師出具的《關於
新亞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內部控制的鑑證報告》(天健審[2020]9299號)等資料。根據發行人會計師
對內部控制的審核意見,發行人截至2020年6月30日按照財政部頒布的《企業
內部控制基本規範》以及其他控制標準建立的與財務報表相關的內部控制在所有
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3)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
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
和現金流量,並由註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符合《首發辦法》
第三十條的規定。
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如下:
本保薦機構核查了發行人的會計部門人員構成、分工和基礎工作情況,認為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根據發行人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天健審
[2020]9298號),發行人財務報表已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編制,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發行人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的合併及母公
司財務狀況和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的財務狀況,2017年度、
2018年度的合併及母公司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及2019年度、2020年1-6月的
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4)發行人編制財務報表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在進行會計
確認、計量和報告時保持了應有的謹慎;對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選用一
致的會計政策,沒有隨意變更,符合《首發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如下:
本保薦機構核查了發行人重要會計政策和實際會計處理,並與發行人會計師
進行了交流,同時查閱了發行人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天健審[2020]9298
號)。根據上述核查,發行人編制財務報表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
在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保持了應有的謹慎;對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
選用一致的會計政策,沒有隨意變更。
(5)發行人完整披露了關聯方關係及關聯交易,發行人關聯交易具有必要
性、合理性,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影響發行人獨立性的情形,不會對發
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相關關聯交易已履行關聯交易決策程序,不存在通過關
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符合《首發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如下:
本保薦機構查閱了發行人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天健審[2020]9298號)
和發行人編制的《招股說明書》、關聯交易相關的三會資料和獨立董事意見、關
聯交易協議及與關聯交易相關的同類交易的市場價格數據等資料。經對該等資料
的核查,發行人完整披露了關聯方關係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了關聯交易,關
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6)發行人符合《首發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即:
①最近3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淨利潤
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
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③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④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採礦權等後)佔淨
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如下:
a. 根據發行人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天健審[2020]9298號)和《非經
常性損益專項審核報告》(天健審〔2020〕9301號),發行人2017年度、2018
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合併報表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分別為
5,072.84萬元、10,647.84萬元、10,831.13萬元和5,221.37萬元,扣除非經常性
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7,896.98萬元、8,685.29萬元、9,840.55萬元
和5,078.58萬元。
b. 根據發行人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天健審[2020]9298號),發行人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合併報表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
流量淨額分別為5,907.09萬元、9,076.83萬元、11,526.31萬元和4,564.91萬元,
累計超過5,000萬元;發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
月合併報表營業收入分別為87,433.56萬元、89,653.64萬元、92,866.15萬元和
40,691.03萬元,累計超過3億元。
c. 發行人本次發行前的股本總額為人民幣10,008萬元,超過人民幣3,000
萬元。
d. 根據發行人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天健審[2020]9298號),並經本
保薦機構測算,截至2020年6月30日,發行人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
面養殖權和採礦權等後)佔淨資產的比例為0.36%,低於20%。
e. 根據發行人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天健審[2020]9298號),截至2020
年6月30日,發行人未分配利潤為16,116.56萬元,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7)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
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符合《首發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如下:
本保薦機構查閱了發行人納稅申報文件、主管稅務機關關於其納稅的證明文
件、發行人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天健審[2020]9298號)和《最近三年及
一期主要稅種納稅情況的鑑證報告》(天健審〔2020〕9302號)、發行人相關的
稅收優惠政策、發行人所有稅收優惠的證明文件等資料,並對發行人主管稅務機
關進行了現場訪談。根據該等核查,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8)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
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符合《首發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如下:
根據發行人的書面聲明、發行人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天健審
[2020]9298號)和發行人律師出具的相關法律意見,並經本保薦機構核查,截至
2020年6月30日,發行人流動比率為3.09,速動比率為2.55,資產負債率為
25.09%,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
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9)本保薦機構詳細查閱了發行人編制的《招股說明書》、發行人會計師出
具的《審計報告》(天健審[2020]9298號)等申請文件。經本保薦機構核查,發
行人申報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發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①故意遺漏或虛構交易、事項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
③操縱、偽造或篡改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或者相關憑證。
(10)本保薦機構詳細查閱了發行人編制的《招股說明書》、發行人會計師
出具的《審計報告》(天健審[2020]9298號)等申請文件。經本保薦機構核查,
發行人不存在下列影響其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首發辦法》第三十七條的
規定:
①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
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②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
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③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淨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④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淨利潤主要來自合併財務報表範圍以外的投
資收益;
⑤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
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⑥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5、募集資金運用
(1)發行人募集資金有明確的使用方向,且用於主營業務,符合《首發辦
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如下:
發行人於2019年4月26日召開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批准了
《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資金運用方案的議案》,
確定了本次募投項目為:「1、年產385萬公裡智能化精細數控線材擴能建設項目,
募集資金投資總額為51,000.00萬元;2、技術研發中心建設項目,募集資金投資
總額為4,000.00萬元;3、補充流動資金,募集資金投資總額為10,000.00萬元」。
經本保薦機構核查,上述項目均圍繞公司的主營業務進行,旨在進一步做大
做強主業,保持公司持續穩定發展。
(2)發行人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
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符合《首發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如下:
本保薦機構查閱了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等資料,
與公司管理層進行了充分討論,並結合發行人現狀進行分析後認為,發行人募集
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等相適應。
(3)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
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符合《首發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如下:
本保薦機構查閱了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涉及的產業政策、募集資金投資
項目的審批文件,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已履行報批等程序,符合國家產業政
策、投資管理、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4)發行人董事會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認真分析,確信投資
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範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
益,符合《首發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如下:
本保薦機構查閱了發行人與募投項目相關的董事會會議資料,並與各募投項
目負責人進行了座談。經過上述分析核查,本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董事會對募
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了認真分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
盈利能力,有效防範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5)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不會產生同業競爭或者對發行人的
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符合《首發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如下:
經核查,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均由發行人負責實施。該等項目實施完畢後,
發行人的主營業務不會發生變化,亦不會產生同業競爭或者對發行人的獨立性產
生不利影響。
(6)發行人建立了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並承諾募集資金到位後將存放
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帳戶,符合《首發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如下:
經核查,發行人已制定《募集資金管理辦法》,本次發行上市所募集到的資
金將存放於董事會決定開設的專項帳戶內。
綜上,本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本次發行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管理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四)發行人存在的主要風險
1、經營業績波動風險
2017-2020年6月,公司營業收入分別為87,433.56萬元、89,653.64萬元、
92,866.15萬元和40,691.03萬元,2018年、2019年公司營業收入較上年同比增
長分別為2.54%和3.58%。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公司普通股股東的淨利潤
分別為7,896.98萬元、8,685.29萬元、9,840.55萬元和5,078.58萬元,2018年、
2019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公司普通股股東的淨利潤較上年同比增長分
別為9.98%和13.30%。
儘管報告期內發行人經營業績持續上升,但2020年春節前後在湖北地區爆
發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導致全國大面積停工,對中國生產製造
業和居民消費造成一定影響。儘管目前國內疫情已經得到有效控制,但若未來
疫情反彈,將會影響企業正常開工和產品銷售,進而短期內對公司經營業績造
成不利影響。
2、宏觀經濟波動風險
公司主要產品包括消費電子及工業控制線材、汽車電子線材、高頻數據線
材及特種線材等,應用於家用電器、計算機、智能化辦公、工業控制設備、汽
車電子、數據伺服器及
新能源科技等多個行業,與宏觀經濟聯繫較為緊密。當
經濟處於擴張期,國民消費水平及工業投資需求增加,公司的業務量可能上
升;當經濟處於低潮期,國民消費水平下降、工業投資需求減少,公司業務量
可能下降。如果未來國內宏觀經濟波動較大,影響了下遊行業的需求,會對公
司的經營情況造成不利影響,進而影響公司的盈利能力。
3、市場競爭風險
報告期內,公司營業收入分別為87,433.56萬元、89,653.64萬元和92,866.15
萬元和40,691.03萬元,收入逐年增長。雖然隨著公司下遊產品應用行業的不斷
拓展,公司主要產品的市場在未來幾年仍保持增長,但行業競爭日趨激烈,若
公司不能保持持續創新能力、把握市場發展機遇、有效開拓市場,將可能導致
公司主要產品的市場份額下降,從而對公司經營業績產生不利影響。
4、原材料價格波動風險
發行人產品主要原材料為銅絲、PVC粉等,其中銅絲佔發行人產品主營業
務成本超過60%,銅價波動導致其佔公司產品主營業務成本的比重亦略有波
動。報告期內,公司採用以銷定產、以產定購等方式來鎖定銅價,較為有效地
規避了銅價波動給公司經營業績帶來的風險,由於銅絲成本佔發行人產品成本
比例較高,銅價的波動將會影響發行人銷售成本、毛利率,發行人面臨原材料
價格波動的風險。
5、應收帳款壞帳風險
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6月末,公司應收帳款淨額分
別為28,557.73萬元、23,898.17萬元、25,134.81萬元和23,153.80萬元,分別佔
當期資產總額的48.06%、49.88%、44.60%和40.65%,應收帳款規模較大與所處
行業性質密切相關。從帳齡結構分析,報告期各期末公司應收帳款中帳齡在1
年以內的保持在98%以上,應收帳款的帳齡結構穩定,公司已就應收帳款計提
了充分的減值準備。
未來隨著公司營業收入的持續增長,應收帳款還將會有一定幅度的增加。
儘管公司加強應收帳款管理,客戶發生壞帳的風險較小,但由於應收帳款總額
較大,公司仍存在一定的回收風險。
6、產品質量控制風險
發行人在材料採購、產品生產、質量檢測及銷售出廠等環節設置了專門的
職能部門,配備了專業人員進行管理和控制,產品質量穩定、可靠,但由於公
司產品應用領域廣泛,一旦公司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將對發行人
信譽和市場開拓產生負面影響,存在一定的產品質量風險。
7、匯率變動的風險
報告期內,公司部分產品出口以美元結算。2017-2020年6月,公司匯率變
動產生的匯兌損益分別為204.52萬元、-139.30萬元、-107.00萬元和-42.86萬
元。隨著公司出口額進一步增加,且未來人民幣兌美元匯率出現較大波動,公
司可能面臨由於匯率波動對生產經營產生不利影響的風險。
8、社保和住房公積金繳納的風險
目前,公司按照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為部分員工繳納社保及
公積金。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人數佔應繳社保人
數(不含退休返聘、新入職員工、個人參保等人員)的比例為98.81%;為員工
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人數佔應繳公積金人數(不含退休返聘、新入職員工等人員)
的比例為97.04%。公司未為全部員工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的主要原因是部分
員工系退休返聘、新入職、已經繳納新農合、新農保或因個人原因自願放棄繳
納。
針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繳納情況,儘管公司已取得其所在地社保和公積金
管理部門出具的報告期內無處罰證明,且實際控制人趙戰兵已出具承諾,承諾
所在地有關社保主管部門或公積金主管部門在任何時候要求發行人補繳在首次
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前任何期間內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費用,
實際控制人承諾將無條件全額承擔該部分補繳和被追償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補
繳、滯納金、罰款等),保證發行人不因此遭受任何損失,但公司仍可能面臨因
未足額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後續受到處罰的風險。
9、募集資金投向的風險
(1)項目實施風險
公司本次發行募集資金擬投資項目是公司以國家的產業政策為指導,根據
自身戰略規劃,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並進行嚴格、詳盡的可行性論證之後確
定的,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但仍然不能排除由於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或市場狀
況發生較大的變化,或者公司的組織模式、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員未能跟上公司
內外環境的變化,導致項目不能按計劃開工或完工,可能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的實施以及經濟效益產生不利影響。
(2)市場營銷風險
公司根據未來發展戰略規劃確定了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包括年產385
萬公裡智能化精細數控線材擴能建設項目和技術研發中心建設項目。公司本次
發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達產後,公司主要產品精細電子線材產能較現在顯著提
高,若未來客戶需求增長放緩,或公司新市場開拓進展不暢,公司有可能面臨
產能利用不足的風險。
10、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風險
截至招股說明書籤署日,公司實際控制人趙戰兵直接和間接合計控制公司
66.61%的股份,按本次發行新股3,336萬股計算,本次發行後,趙戰兵仍將直接
和間接合計控制公司49.96%的股份,仍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雖然公司已依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關法
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形成了關聯
交易決策制度、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各項制度,在公司組織結構和制度層面對
實際控制人的行為進行了規範,但由於趙戰兵在本次發行前後都處於實際控制
人地位,公司仍存在實際控制人趙戰兵利用其控制地位通過行使表決權或其他
方式對公司的人事、財務和經營決策等進行不當控制,可能會使公司和廣大中
小股東的權益受到損害。
11、業績下滑風險
當宏觀經濟或下遊行業景氣度下降、市場競爭加劇、應收帳款壞帳、產品
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糾紛、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能達到預期收益等情形出現
時,公司經營業績均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可能出現業績下滑;若公司上市
當年上述風險因素同時發生或某幾項風險因素出現重大不利的情況,公司將有
可能出現營業利潤下滑50%及以上的風險。
12、國際貿易政策變化的風險
2017年至2020年6月,公司境外銷售收入佔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分別為
14.83%、13.54%、12.91%和12.72%,佔比不高,且海外銷售區域主要集中在泰
國、越南等亞洲地區,受國際貿易政策特別是中美貿易摩擦直接影響較小。若
未來公司進一步擴大海外銷售規模和銷售區域,國際貿易政策變化則可能對公
司出口業務和生產經營產生不利影響。
(五)有償聘請第三方機構和個人等相關行為的核查說明
根據《關於加強
證券公司在投資銀行類業務中聘請第三方等廉潔從業風險防
控的意見》(證監會公告[2018]22號)的規定,本保薦機構就保薦機構和發行人
在投資銀行類業務中有償聘請各類第三方機構和個人(以下簡稱「第三方」)等
相關行為進行核查,具體情況如下:
1、保薦機構有償聘請第三方等相關行為的核查
保薦機構在本次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項目不存在其他各類直接或間
接有償聘請第三方的行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請第三方行為。
2、發行人有償聘請第三方等相關行為的核查
保薦機構對發行人有償聘請第三方等相關行為進行了專項核查。經核查,發
行人在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驗資
覆核機構等依法需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之外,還聘請了北京尚普信息諮詢有限公
司,為發行人提供上市過程中關於行業研究的相關諮詢服務。
除前述證券服務機構和第三方機構外,發行人在本次上市過程中不存在直接
或間接有償聘請其他第三方機構和個人的行為。發行人與上述第三方機構均籤訂
了相關服務合同,並出具了相應報告或提供了相應的服務。
3、保薦機構的核查結論
經保薦機構核查後認為,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在本次上市過程中有償聘請各類
第三方的行為合法合規。
(六)關於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後財務及經營狀況的核查結論
根據《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後
主要財務信息及經營狀況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訂),保薦機構對發行人財
務報告審計截止日後財務及經營狀況進行了核查。
經核查,公司所處行業產業政策未發生重大調整,公司進出口業務沒有受到
重大限制,稅收政策沒有出現重大變化。公司所處的精細電子線材行業以及下遊
的主要應用行業發展趨勢良好,業務模式及競爭趨勢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公司主要原材料銅的價格波動會影響發行人的採購和銷售價格,但公司採用
以銷定產、以產定購等方式來鎖定銅價,較為有效地規避了銅價波動給公司經營
業績帶來的風險。除銅價波動因素外,公司主要原材料的採購價格及採購規模不
存在異常變動,主要產品的生產、銷售規模及銷售價格不存在異常變動。公司主
要客戶及供應商的構成、重大合同條款及實際執行情況等方面均未發生重大不利
變化。
截止招股說明書籤署日,公司不存在對未來經營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訴訟或
仲裁事項,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綜上所述,公司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後的經營情況良好,公司總體運營情況
良好,不存在重大異常波動,具有持續盈利能力。
(七)發行人的發展前景
本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主營業務和行業地位比較突出,盈利能力較強,內
部管理和運作規範。發行人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公司的主營業務將得
到進一步加強。因此,本保薦機構預計,在宏觀經濟趨勢向好且行業政策不發生
重大不利變化的情況下,發行人發展前景良好。
(八)保薦機構推薦結論
綜上,本保薦機構經充分盡職調查和審慎核查,認為
新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發行履行了法律規定的決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有關首
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規定,具備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本保薦機構同意
向中國證監會保薦
新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附件:保薦代表人專項授權書
(本頁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
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關於
新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發行保薦書》之籤字蓋章頁)
C:\000——備份文件\11月份\1104-新亞\籤字頁2\3-1-5_頁面_1.jpg
項目協辦人:
徐小兵
保薦代表人:
王 珏 鄒棉文
內核負責人:
徐昊
保薦業務負責人:
王承軍
法定代表人:
王承軍
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頁無正文,為《
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關於
新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發行保薦書》之籤字蓋章頁)
C:\000——備份文件\11月份\1104-新亞\籤字頁2\3-1-5_頁面_2.jpg
董事長:_________________
吳 勇
總經理:_________________
王承軍
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
關於
新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保薦
代表人專項授權書
C:\000——備份文件\11月份\1104-新亞\籤字頁2\3-1-5_頁面_3.jpg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根據貴會《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有關文件的規定,我公司作
為
新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保薦機構,授權王珏、鄒棉
文擔任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該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盡職保薦及持續
督導等保薦工作。
特此授權。
附件:《
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關於
新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籤字保薦代
表人在審企業家數等情況的說明》
保薦代表人:
王 珏 鄒棉文
法定代表人:
王承軍
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
關於
新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籤字保薦代表人在審企業家數等情況的說明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作為
新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亞電
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保薦機構,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
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指定王珏、鄒棉文擔任本次保薦工
作的保薦代表人。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保薦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意見》(證監
會公告〔2012〕4號)的要求,特對王珏、鄒棉文兩位保薦代表人籤字負責的在
審企業家數情況說明如下:
王珏先生:最近3年內未被中國證監會採取過監管措施,未受到過證券交易
所公開譴責和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處分;最近3年內曾擔任過
德力西新疆交通運
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主板首發項目、上海開能環保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非公
開發行項目、
南都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主板首發項目、重慶
新大正物業集團股
份有限公司中小板首發項目、青島
德固特節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首發項目
的籤字保薦代表人。截至本說明出具之日,
德力西新疆交通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
司、
南都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重慶
新大正物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已完成發行,
上海開能環保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項目已過會未發行,青島
德固特節能
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處於在審階段。
鄒棉文先生:最近3年內未被中國證監會採取過監管措施,未受到過證券交
易所公開譴責和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處分;最近3年內曾擔任過江蘇聯測機電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創板首發項目的籤字保薦代表人;截至本說明出具之日,江蘇
聯測機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處於在審階段。
上述兩位保薦代表人籤字負責保薦工作的在審企業家數符合《關於進一步加
強保薦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意見》(證監會公告〔2012〕4號)第六條的要求。
特此說明。(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
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關於
新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籤字
保薦代表人在審企業家數等情況的說明》之蓋章頁)
C:\000——備份文件\11月份\1104-新亞\籤字頁2\3-1-5_頁面_4.jpg
法定代表人:
王承軍
保薦代表人:
王 珏 鄒棉文
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