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公職律師說法】從「成都新冠女孩信息洩露事件」看隱私權保護

2020-12-20 澎湃新聞

【監獄公職律師說法】從「成都新冠女孩信息洩露事件」看隱私權保護

2020-12-17 18:4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1、事件回顧

2020年12月8日,成都市公布4例新增確診病例詳情, 20歲趙某因在近14天內曾去過多個酒吧在網絡上引起熱議,還有網友稱之為「轉場皇后」。隨後,網絡流傳出趙某的真實姓名、家庭住址、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等多個個人信息。

2、當事人澄清

12月9日,趙某實名通過網絡平臺發文,向成都市民致歉,表示誰也不願意讓這件事發生到自己的身上,且自己當時確實不知道奶奶已確診,否則肯定不會出來。趙某同時澄清,自己的工作就是在酒吧負責氣氛和營銷。

3、涉事人被罰

12月9日,24歲男子王某將一張內容涉及「成都疫情及趙某身份信息、活動軌跡」的圖片在自己的微博轉發,嚴重侵犯他人隱私,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受到公安機關行政處罰。

今年疫情暴發以來,全國各地已經出現多起個人信息被洩露事件。如何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如何尊重和維護他人的隱私權?鑑於《民法典》即將生效執行,監獄公職律師從《民法典》人格權保護的視角出發,聊一聊此事件涉及的個人信息和隱私權保護的話題。

公職律師對此事件作如下分析:

隱私權是一種重要的人格權。《民法典》人格權編對公民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做了專章規定。《民法典》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那麼在此事件中,哪些單位或個人對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有責任呢?

1

確診或疑似患者

我們每個人都有權對自己的私密信息、私密活動和私密空間進行隱匿,有權享有生活安寧狀態。但是,這種隱私享有時又會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譬如為了疫情防控的需要,趙某應向衛生防疫部門詳細說明去向和行蹤,這是法律對個人作出的義務性規定,是個人隱私權向公共利益需要作出的一種讓渡,每個人都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如實向有關部門提供有關情況。

2

政府部門

收集或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機構應當是依法授權的機關,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相關機關也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這是法律的明確禁止性規定。相關機關應當採取嚴格的管理和技術防護措施,防止信息被竊取、洩露。因疫情防控工作確需公開的,應當經過加工處理,確保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

3

網絡運營者

應當依法加強對發布疫情相關信息的管理,對非法發布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或者散布他人隱私的,應當及時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

吃瓜群眾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因此趙某的隱私不受他人的非法披露和公開。諸如王某之類的「吃瓜群眾」擅自在網絡中散布趙某個人信息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趙某的隱私權,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公職律師建議

隨著全球病毒感染者持續上升,民眾對疫情特別關注甚至產生焦慮感,特別是網絡社會,人人可能成為信息發布者,須避免「好心辦了壞事」,無意中成為了網絡暴力的幫手。公職律師有幾點建議:

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識

《民法典》第1032條為我們劃上了一個隱私權保護的範圍,他人不可侵犯。《民法典》第1033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均是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

加強個人網絡安全意識培養

除依法授權的機關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以疫情防控為由收集公民個人信息。日常生活中,網絡打車、購物等的確便捷高效,但是網絡對我們信息數據採集也無處不在。我們要加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不要為了便捷將私密信息輕易洩露。

提升自己的網絡素養

網絡空間是一個社會互動的空間,我們的一舉一動對他人都可能帶來傷害。我們應當從權威發布機構獲取疫情信息,對未經證實的信息應審慎對待,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勿散布他人隱私。

公職律師評析

利用大數據的技術優勢,的確提升了疫情治理效果。但如果全社會不能保持對隱私權的尊重和敬畏,那就真如一個很著名的說法:大數據時代,人人都在「裸奔」。《民法典》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的理念,以人格尊嚴的至高無上為出發點,加大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力度。希望全社會都能夠重視個人信息和隱私權的保護,即使在疫情面前,個人尊嚴也同樣需要被捍衛和尊重。如此,老百姓的幸福感、獲得感、安全感才更加充實、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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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監獄公職律師說法】從「成都新冠女孩信息洩露事件」看隱私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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