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村是我國農村最基層的建制單位,村黨支部(有的村是黨委或黨總支)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兩委」)是村級組織中最為核心的組織。村「兩委」班子成員(以下簡稱村幹部)對村裡的發展起著領頭雁的作用,他們的能力、素質、作風影響著鄉村振興戰略的實現,進而影響著國家現代化進程。近年來,村幹部犯罪問題日益嚴重。資料顯示:「全國檢察機關年均查辦鄉鎮站所和農村黨支部、村委會幹部職務犯罪1萬人以上,佔職務犯罪案件總數的五分之一左右。」[1]「2016年全國共處分鄉科級及以下幹部39.4萬人,增長24%,其中處分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7.4萬人,增長12%。」[2]對此,村民反映強烈、深惡痛絕。從某農業大省紀檢監察機關收到的農村(不含鄉鎮)信訪舉報件來看,2017年以來,信訪舉報件逐年增多。2019年1月至9月,福建省泉州市鄉鎮紀檢監察組織收到的信訪舉報件同比上升了49.1%。[3]村幹部犯罪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治理,將嚴重危害村民的切身利益、影響黨和國家政策的實現、危及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基層政權的穩定。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反腐敗力量得到進一步整合,但是對村幹部腐敗的懲治仍然面臨著辦法不多、投入不夠、查處不力等問題。理論界對村幹部犯罪問題進行系統性研究不多,對村幹部這一犯罪主體的關注度不夠。截至2020年4月14日,在中國知網中以「村幹部犯罪」為主題詞進行檢索,僅搜索到258篇,且高質量的論文不多。2018年12月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第19條規定:「村黨組織書記應當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村『兩委』班子成員應當交叉任職。」這使村幹部的權力進一步集中。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鄉村的可支配資源進一步增多,如果不健全對村幹部權力的監督,並進行系統性治理,村幹部犯罪問題將進一步惡化。因此全面系統地分析村幹部犯罪及其原因,找準風險防控重點,有針對性地提出治理對策,具有重要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二、村幹部犯罪的主要特點德國犯罪學家施耐德曾經說過:「現代犯罪學的進步主要歸功於犯罪統計學和隱案研究。」[4](P184-185)村幹部犯罪不是法定犯罪分類,是指村「兩委」班子成員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的破壞國家對職務行為的管理活動,且依照刑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國家職能部門在統計犯罪數據時,沒有將村幹部犯罪作為專門的統計類別,對村幹部犯罪的數據更沒有單獨進行公布。筆者通過從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到2002年至2019年間一審村幹部犯罪的案例5595件1,結合調研等其他方式收集到的數據,對村幹部犯罪問題進行定量分析,把握村幹部犯罪的主要特點。
(一)村幹部犯罪領域與國家發展政策緊密相關有學者搜集了1997至2018年1936起村幹部職務犯罪案例(實際服務犯罪活動時間為1993年1月—2017年12月),分三個時間段對村幹部犯罪手段的佔比進行了分析。[5]通過實證分析發現,1993年至1999年,村幹部犯罪中貪汙村集體所有的財產佔比最高,其次是經營集體企業腐敗,第三是向村民吃拿卡要。該階段,國家工作重心在城市,對農村的投入力度不大,村裡主要靠集體資產維持運轉,村幹部犯罪的主要對象是村集體資產。2000年至2006年廢除農業稅之前,國家逐漸以各種補貼補助的形式加大對農村的投入,這些補貼補助成為村幹部犯罪的主要對象。該階段,貪汙「三農」補貼佔比最高,其次是貪汙公益項目補助,第三是經營集體企業腐敗。2007年至2016年,隨著城市的發展,土地資源越來越稀缺,城中村、城市郊區的徵地拆遷量迅猛增加,涉及土地領域的腐敗問題急劇增多,上升到第一位;國家財政繼續加大向農村轉移支付的力度,貪汙公益項目補助繼續位居第二位;在國家大力推進農村建設的過程中,村內的工程建設項目逐漸增多,村內公益項目工程領域的犯罪增長明顯,利用本村工程發包、監管過程中的腐敗居第三位。可見,村幹部犯罪領域與國家的鄉村發展政策密切關聯。
(二)村幹部犯罪涉及的罪名比較集中通過對中國裁判文書網中的村幹部犯罪案例進行分析,筆者發現村幹部犯貪汙罪、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6個罪名的案件數佔94.6%。其中貪汙罪佔比最高,達到51.2%。村幹部利用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職權實施的犯罪數量遠高於村幹部利用集體自治事務管理職權實施的犯罪數量,如村幹部犯貪汙罪的次數是犯職務侵佔罪次數的4.1倍;犯受賄罪的次數是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次數的2.6倍;犯挪用公款罪的次數是犯挪用資金罪次數的1.5倍。如表1所示。村幹部犯罪的這個特點,一方面說明村幹部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時掌握的資源資金比其管理的集體資源資金多;另一方面說明村幹部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時面臨更大的刑事風險,政府部門對村幹部履職行為監管不力。
(三)村幹部犯罪類型具有一定區域特徵表1 村幹部犯罪主要類型一覽表
東部地區經濟發達,各類制度較為健全,村內公益事業項目較多,在履行村集體自治事務管理職權時面臨的風險比中西部地區高。中部欠發達地區村內財經制度不健全、監督力量薄弱,隨著國家加大對中部地區財政支付轉移力度,中部地區貪汙、受賄、挪用公款類犯罪呈現高發態勢;西部落後地區人口較少,村幹部人數基數低於中東部地區,各類犯罪佔比也均低於中東部地區。通過對中國裁判文書網中檢索的案例進行分析,筆者發現,東部地區村幹部犯職務侵佔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以及挪用資金罪的次數是中部地區的1.2倍、西部地區的4.3倍;中部地區村幹部犯貪汙罪、受賄罪及挪用公款罪的次數是東部地區的1.5倍、西部地區的2.8倍;西部地區村幹部犯罪總量遠少於中部地區和東部地區,僅為中部地區的34.7%、東部地區的44.7%。如表2所示。
表2 村幹部犯罪次數按地區分類情況一覽表
(四)村「兩委」一把手犯罪高發村「兩委」一把手掌握著村內核心權力,也成為村幹部犯罪的高發人群。十八大期間,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共處分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27.8萬人。[6]受處分的村「兩委」一把手人數佔村「兩委」一把手總人數的比例在20%左右,遠高於受處分人數佔黨員總人數的比例(約為2%)。例如:「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廣東檢察機關共立查農村『兩委』人員485人,佔涉農領域職務犯罪案件27.9%;其中村支書和村主任262人,窩串案特徵明顯,內外勾結、合夥作案現象相當突出。」[7]這一期間,廣東省檢察機關查辦的村「兩委」一把手人數佔立查農村「兩委」人員的54%。對隨機調取的300件村幹部犯罪案例進行梳理,筆者發現村「兩委」一把手的犯罪案例佔比高達82%。村「兩委」一把手成為村幹部犯罪的高發人群。
(五)村幹部共同犯罪比例較高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中查詢到的5595件村幹部犯罪案例中,共同犯罪的案例1174件,佔21%;而筆者對隨機調取的300件村幹部犯罪的案例進行梳理,其中有125件是共同犯罪,佔比高達41.7%。「廣西檢察機關近年立案的276件涉農案件中,共同犯罪83件,達到30%;安徽省蕪湖市檢察機關近年來查辦的涉農惠民領域職務犯罪案件中,窩案、串案佔涉農惠民領域職務犯罪立案總人數的84.52%。」[8]村幹部共同犯罪特徵明顯。
三、村幹部犯罪的主要原因李斯特指出:「犯罪一方面是犯罪人在犯罪時個性的產物,另一方面是犯罪人在犯罪時所處的外部的尤其是經濟關係的產物。」[9](P183)犯罪原因包括主觀方面的原因和客觀方面的原因。村幹部犯罪主觀原因包括意志力薄弱、心理失衡、法律意識淡薄、性格偏執等。除去主觀原因,村幹部犯罪還包含一些客觀原因。
(一)社會文化環境難以得到迅速改變,滋生村幹部犯罪的土壤仍然存在村幹部犯罪是在一定社會文化背景下產生的,農村的社會文化環境中有一些因素觸發和刺激著村幹部犯罪,如崇拜權力與金錢,熟人社會中習慣找人情關係避開制度約束等。「由於社會缺乏原則性反腐道德氛圍,沒有充分的資源和制度支持和落實反腐行動,這些反腐機構的作用註定受限。」[10](P109)宗族力量成為行政村內不可忽視的重要力量,有的宗族為了把控村內事務,與黑惡勢力相勾結。他們當選村幹部後,獨斷專行,對有異議的村民打擊報復,嚴重侵害村民的切身利益;在工作中,優親厚友,處事不公,把公權力演變成維護自己宗族利益的工具,嚴重破壞了基層政權建設和國家政策的正確實施。官本位、拜金思想、熟人社會、宗族勢力等環境因素難以在短期內得到改變,滋生村幹部犯罪的土壤仍然存在。
(二)自治制度未得到嚴格執行,村幹部權力缺乏制度約束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但是當前不少地方村民自治權利沒有得到有效保障,村民民主決策權、民主管理權沒有得到落實,村幹部壟斷了村內權力。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已經確立了村務公開制度,對哪些事項應當公布,不同類別事項應當公布的頻次,都有明確的規定。但村委會卻沒有執行到位,主要表現在應公開的事項不公開,或有選擇性地公開,這使得村民的知情權受到侵害,使其難以進行有效監督。村幹部利用信息不對稱,欺上瞞下,實施犯罪。村民自治制度沒有得到較好執行,是導致村幹部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當前,國家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不力或是為了治理的效率而忽視檢查;有的基層幹部作風不踏實,能力水平不夠,而拒不認真執行現有規定。這導致制度的剛性被軟化,依靠制度制約村幹部權力的初衷被破壞,給村幹部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
(三)監督機制未發揮應有作用,村幹部權力缺乏監督制約不同時間段村幹部犯罪的領域各不相同,集體資源多時,集體財物成為犯罪對象;國家投入資源多時,國有財物也成為犯罪對象,這說明村幹部權力長期缺乏有效監督。家庭承包責任製取代集體生產經營制後,村民忙於自己的生產生活事務,較少關注集體事務,很難自發組織起來對村幹部的日常工作進行監督。有的村民害怕打擊報復,或考慮到將來有求於村幹部等原因,面對村幹部的違法犯罪行為不敢監督。基層政府和村幹部的關係密切,有很多行政事項需要村幹部的協助,特別是在城市化過程中的徵地工作。「在現有體制下,農村基層組織人員掌握的權力幾乎涵蓋了政府各個部門的職能,這種兼具政府代理人和村民代理人的重疊身份,使得他們能夠游離於國家權力和村民權利的監督。」[11]不受監督的權力容易被濫用、導致腐敗,這也是村幹部犯罪案件逐漸增多、犯罪黑數較大的重要原因。
(四)相關配套制度不完善,對村幹部缺乏必要的管理和保障在村民自治制度形成、發展,尚未紮根農村的過程中,國家權力在農村抽離了,重心逐步轉向城市。村級治理中,不少村沒有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村資產底數不清、管理不嚴,為村幹部貪腐打開方便之門。村幹部的整體文化水平偏低,但國家對村幹部的教育培訓投入較少,特別是法制教育和廉潔教育欠缺,沒有形成固定的教育培訓制度,這使得村幹部內心的法律約束意識較弱,容易濫用職權,甚至不知不覺走上犯罪道路。國家對村幹部的經濟保障制度和政治晉升渠道也不健全,中西部地區很多農村「精英」選擇外出務工,合適的村幹部人選範圍較窄,村級治理長期在低水平徘徊。在收入水平不高且晉升途徑有限的情況下,為了滿足在村內較為體面的生活,有的村幹部就打起公共財物的主意,實施違法犯罪。缺乏一定的經濟保障和政治激勵,是誘發村幹部犯罪的原因之一。
(五)國家對微腐敗的懲治不夠及時、高效,對村幹部未形成有力震懾改革開放初期,國家資源有限,檢察機關懲治腐敗的力量集中在查辦大要案上,公安機關的大部分精力放在維護社會治安和暴力型犯罪上,對村幹部利用自治事務管理職權實施的犯罪打擊不力。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對查辦村幹部犯罪的力量投入不足。實踐中,由於村幹部工作性質的複雜性,對村幹部具體是利用哪類職權實施的犯罪有時難以區分,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之間存在管轄權爭議。監察體制改革前的監察機關對村幹部行使村自治事務管理職權時沒有監督權。雖然監改增強了反腐合力,但受人財物的限制,紀檢監察機關對村幹部違紀違法犯罪投入的資源仍然有限,查處不夠及時。現有的懲罰手段中罰金措施使用不足,村幹部在經濟上付出代價少,懲罰力度不夠,罪刑不均衡。村幹部的違紀違法犯罪行為不能得到及時有效懲治,使其在違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遠,涉案金額也越積越多。
四、村幹部犯罪的發展態勢在黨堅強有力的領導下,可以預測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科技等各領域將沿著預定目標穩步前進。這是判斷村幹部犯罪發展態勢的前提條件。犯罪現象有其自身發展的規律,根據過去、現在的數據可以判斷未來趨勢。在對村幹部犯罪定量分析的基礎上,筆者結合村幹部犯罪原因考量,對未來5年村幹部犯罪的發展態勢進行判斷,為找準村幹部犯罪防控重點打好基礎。
(一)村幹部犯罪總量將維持在一定高位後波動下降當前,農村各項制度不夠健全,與現代化的治理體系之間尚存較大差距;農村治理人員的能力和水平較弱,要具備現代化的治理能力還需要時間積累和代際交替;國家監察體制建立並完善尚需一定時間,農村現有監督機制難以有效制約村幹部犯罪。根據《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預計2022年,鄉村振興的制度框架和政策體系初步健全,現代鄉村治理體系初步構建。在去存量遏增量、加大查處力度的背景下,從現在開始到2022年,村幹部犯罪總數將維持在一定高位區間。2022年之後,鄉村治理體系得到初步構建,農村各項制度基本生成,將建立良好秩序,使不能腐的制度籠子扎得更緊,村幹部犯罪增量得到控制,在存量大幅消減的情況下,村幹部犯罪案件數量將逐步下降。
由於沒有官方的統計數據,以對某省村幹部犯罪的調研數據為例,如圖1所示。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實施以來,村幹部犯罪的人數持續增長,特別是十八大之後,由於反腐力度加大,被查處的村幹部犯罪人數陡增。在高壓反腐態勢下,十八大期間,村幹部犯罪人數均在200人以上。經過5年的懲治,反腐敗鬥爭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十九大開始,村幹部犯罪的人數下降至200人以下,並維持在170人左右。當前,國家繼續加大對群眾反映強烈問題以及群眾身邊腐敗案件的查處力度,特別是集中各方資源,開展為期3年(2018年至2020年)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把群眾反映強烈的黑惡勢力清掃乾淨。廣大農村地區的村霸、黑惡勢力將被重點打擊,蠅貪將得到有力懲治,村幹部犯罪存量將得到大幅度消減。由於制約村幹部權力的制度籠子還不夠緊,且制定製度後生成秩序還需要一段時間,在國家加大對農村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的背景下,村幹部犯罪增量將持續增長。隨著農民權利意識的提高,對腐敗容忍度的降低,村幹部犯罪黑數將暴露出來。在高效有力的打擊下,未來3年,村幹部犯罪人數將維持在一定高位。
圖1 某省村幹部犯罪數量趨勢圖
(二)村「兩委」一把手仍將是村幹部犯罪最主要的群體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新規定,村黨支部書記應通過選舉成為村民委員會主任,作為村「兩委」的一把手,在村內的權力進一步集中。從犯罪的形態來看,共同犯罪仍將成為村「兩委」一把手犯罪的主要模式。農村是熟人社會,村「兩委」一把手與基層行政管理人員、其他村幹部、村小組成員甚至與村民之間關係密切,在信息不對稱、監督機制不健全、村民權利意識較差、維權能力較弱的情況下,他們容易結成利益同盟,共同犯罪,對上騙取國家財產,對下侵佔村民利益。未來5年,農村的社會環境不會發生突變,監督體系還在不斷健全中。在新秩序生成前,村「兩委」一把手面臨較大犯罪風險,仍將是村幹部犯罪最主要的群體。
(三)資金、土地、工程領域仍將是村幹部犯罪的主要領域筆者對隨機調取的中國裁判文書網中300件村幹部犯罪的案例進行統計發現,涉及各類補貼資金的案件有163件,佔54.3%;涉及土地領域的案件有75件,佔25%;涉及工程領域的案件有31件,佔10.3%;還有涉及礦產、魚塘、戶口辦理、糾紛解決等領域的案件。在國家大力推進脫貧攻堅、城鎮化建設、鄉村振興等戰略部署的背景下,未來5年,國家將繼續向農村注入大量財政資金,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實施飲水安全、危房改造、電網升級、道路硬化等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開展徵地拆遷。在監管制度、財務制度以及相關配套措施不健全的情況下,國家支農惠農扶貧資金、徵地拆遷、工程建設等農村「三資」密集領域仍將是村幹部犯罪的高發區。隨著國家加強對村幹部行使公權力的監管,村幹部在利用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職權時犯罪數量將下降,而在村內自我監督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村幹部在利用村內自治事務管理職權時的犯罪數量將上升。
(四)賄賂類犯罪將逐漸增多通過對中國裁判文書網中的村幹部犯罪案例進行統計,村幹部貪佔類犯罪佔比高達63.1%,挪用類佔16.2%,賄賂類佔15.8%。隨著國家加大對群眾身邊腐敗問題的查處力度,通過審計、監督檢查等方式主動挖掘線索,使得村幹部進行貪汙、挪用的風險大增,而賄賂類犯罪難以被國家機構監督檢查發現,隱蔽性更強。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以及村內公益事業的增多,村幹部在經濟方面的話語權更多。在村務公開制度、財經制度、監督制度逐步完善的背景下,村幹部貪佔類、挪用類犯罪的比例將下降,而更具有隱蔽性的賄賂類犯罪佔比將上升。特別是中西部地區,隨著各類制度的完善,以及在推進鄉村振興戰略中工程量的增多,賄賂類犯罪將大量增加。
五、村幹部犯罪的治理對策治理村幹部犯罪不是某個領域和局部的工作,而是一個全方位、立體性的系統工程。犯罪對策是「基於犯罪原因、犯罪條件的揭示和犯罪預測的把握,由社會組織制定與實施的,探尋犯罪預防、犯罪控制、社會政策與刑事政策、社會措施與刑事處置、犯罪懲罰與犯罪矯治的合理的原則與方法」[12](P14)。在分析村幹部犯罪特點、主要原因及發展態勢的基礎上,可知村「兩委」一把手是村幹部犯罪的高發人群,也是需要重點防控的人群;農村「三資」領域成為村幹部犯罪的高發區,國家支農惠農資金、徵地拆遷、工程建設等領域是需要重點防控的領域;村幹部利用登記申報審核、發放補貼、項目發包、質量監督、審批結算、驗收檢查、協調糾紛等職權進行貪汙、侵佔、挪用、受賄,這幾類犯罪佔村幹部犯罪的絕大部分,賄賂類犯罪將逐漸增多,這些環節是村幹部犯罪的主要案發環節,需要重點防控。村幹部犯罪治理的目標是通過完善制度,建立一套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機制,對村幹部犯罪刑事風險點進行重點防控,將村幹部犯罪控制在社會可容忍的範圍內。
(一)構建村幹部不敢腐機制懲罰的效果不在於其嚴厲性,而在於懲處罪犯的及時性和恰當性。為充分發揮懲罰在控制村幹部犯罪上的作用,職能部門應通過監督檢查、巡察、審計、暢通舉報渠道等多種方式,積極拓寬村幹部犯罪線索來源渠道,減少村幹部犯罪黑數;建立快查快結機制,突出查辦案件重點,提升村幹部犯罪受到懲處的及時性;建立起協作配合機制,形成懲治村幹部犯罪的合力;建立提級辦理、指定管轄、異地辦案機制,破解農村熟人社會對辦案的幹擾;加大對行賄人的打擊力度;加強對外逃村幹部追逃追贓的力度。在監察體制改革背景下,紀檢監察機關需要根據村幹部犯罪性質的嚴重程度,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分類進行懲治,一般違紀違法行為,運用黨紀政務處分、組織處理等非刑罰手段,增加禁止一定期限擔任村幹部的組織處理措施,增加罰金懲治手段;嚴格把握罪與非罪的邊界,建立案例指導機制,防止處罰畸輕畸重。司法機關應注重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把握好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建立量刑指導意見,完善刑罰執行方法,做到罪行均衡,罰當其罪。完善懲治村幹部犯罪的立法,推動國家反腐敗立法建設,及時將嚴重破壞國家管理秩序和侵犯村民權利的行為納入犯罪圈。
(二)健全村幹部不能腐機制針對村幹部犯罪的原因,採取有針對性措施,消除或抑制引發村幹部犯罪的情境因素,使村幹部不能腐。治理村幹部犯罪,需要從根本上合理配置村幹部權力並規範村幹部權力運行。發揮制度預防作用,加強協商民主制度建設,村集體的事情由村民自己商量決策、進行管理,法律應保障村民的這種政治自主權,這也是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方式。通過確立權力邊界、嚴格決策管理程序、發揮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作用、賦予村民司法救濟權、落實村務公開制度、健全村級財務制度,進一步保障村民權利、制約村幹部權力。「進一步加強黨的自我監督和黨外監督機制,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力量。」[13](P88)通過完善監督機制,來增加村幹部犯罪的風險和難度,是預防村幹部犯罪的有效方法。完善監督體系,通過加強基層黨委政府監督、審計監督、紀檢監察監督,強化國家權力對村幹部權力的監督,這是當前監督體系中最重要、最有力的監督。在日常監督中,還需要加強村幹部同級監督、村監督委員會的監督,完善村內力量對村幹部權力的監督。除此之外,還需要增強社會力量的監督,特別是非政府組織的監督。通過充分發揮各類治理主體的監督作用,實現控制村幹部犯罪的目標。
(三)完善村幹部不想腐機制導致村幹部犯罪的原因除了客觀原因外,還有村幹部個人的主觀原因。針對村幹部個體的心理、性格、素養、生活狀況等因素,在嚴把人選關的基礎上,採用教育、培訓、保障等方式,使村幹部不想腐。健全村幹部的選任機制,增強村級黨組織的戰鬥力,繼續從國家機關中選派村第一書記,發揮大學生村幹部的作用。建立與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村幹部基本報酬制度,明確財政補貼標準,並確立正常增長機制,可以保持對鄉村精英的吸引力;除了給予一定經濟待遇保障和物質激勵外,在政治上,還可予以一定的發展空間,如可在優秀、清廉的村黨組織書記中考錄鄉鎮公務員或事業編人員,甚至可以從中選拔鄉鎮領導幹部。「牢固的理想信念和黨性修養是遏制腐敗思想產生的保障。」[14](P33)加大廉潔教育力度,通過警示教育、正規培訓教育、先進典型宣傳、廉政談話教育等方式,多管齊下,不斷築牢村幹部不想腐的思想防線。基層政府要加強對村幹部特別是村「兩委」一把手的法治宣傳教育,定期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使他們增強法治觀念和規矩意識,對紀律法律心存敬畏,不敢輕易觸碰法律底線。利用信息技術,開展遠程網絡教育,可解決偏遠地區開展法治宣傳教育不到位的難題。
來源:江西社會科學2020年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