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7和18世紀時,在神聖羅馬帝國裡生活著眾多的屬於小教派的團體,從猶太人、人數較少的基督教團體、操法語的胡格諾派,到「吉卜賽」人和其他的社會邊緣人群。由於篇幅有限,今天筆者就先和大家談談關於猶太人的一些知識。
猶太人的數量和分布
18世紀末,帝國(包括波希米亞和摩拉維亞)的少數人群中,有著250000或佔總人口1%的猶太人,是小教派中最大的人群。與此相關,17世紀下半葉時,根據巴滕貝格的統計,在波希米亞和摩拉維亞居住著50000或佔兩地人口1%的猶太人,而在帝國的其他地方,生活著約60000猶太人,還不到總人口的0.5%。他們的地位、被允許居住的程度和施展才能的機會,因神聖羅馬帝國法權秩序的多樣性,也因有著眾多大大小小不同的領地邦國和帝國城市,所以有著很大的差別。如果說在一些大的領地,特別是世俗的領地,但也有幾個教會領地和許多帝國城市裡,猶太人在中世紀晚期和16世紀時遭到驅逐的話,那麼也存在著一些猶太人居住區興盛的領地邦國和城市。
尤其是在眾多的帝國騎士領地和影響不大的帝國伯爵小領地裡,在許多教會領地、某些帝國城市,以及少數世俗領地(波希米亞和原先屬紹恩堡伯爵管轄、自1640年起為丹麥人所統治的漢堡附近的阿爾託納)裡,他們的才能尤其能得到充分的發揮。在有著許多帝國騎士領地和小的帝國伯爵領地及帝國下層貴族領地的法蘭肯地區,在18世紀末,居住著特別多的猶太人。他們的人數達30000人,佔總人口的3%。在有些村莊裡,如許滕巴赫和阿爾騰昆施塔特,他們幾乎佔了人口的50%。
在另外一些村莊裡,如哈根巴赫,生活著209名猶太人,甚至超過了只有143名的基督徒,佔了人口的多數。在法蘭肯小鎮菲爾德,按照恩德裡斯的說法,18世紀時居住著2500名猶太人,超過了全鎮人口的四分之一。最重要、規模最大的猶太人居住區,也是文化生活發展和開展得最紅火的地方,是法蘭肯帝國集團內屬於班貝格主教區修道院地產的菲爾德。此外還有下薩克森集團的阿爾託納、布拉格和尼古爾斯堡(摩拉維亞)。下面將對它們作分別介紹。
猶太人的法律地位和社會結構
從1240年起,生活在德意志的猶太人不斷受到排斥,在1350年到1650年的這段時間裡,他們生活在一個「漫長的危機」中。在這以後,也即從17世紀中期開始,進入了一個「穩定時期」,猶太人和基督徒和睦相處。這個小小的猶太小教派的處境得到了徹底的改觀,他們不再像以前那樣被孤立在基督徒世界之外。不過,他們也逐漸地失去了一個結合緊密、把國內猶太群體組織起來的社會團體的性質。他們更多的是向其他等級社會的結構靠攏,慢慢分化為各種不同的階層。另外,在這段時間裡,猶太人在社會秩序的框架內,通過邦君和城市當局的治安規定比以前更進一步地納入當地秩序之中。
如果說在以前的猶太人中垂直的等級關係比在基督徒中更為鬆散,因為在他們中並不按照等級進行法律上的劃分,也沒有一個完整的「教士等級」,那麼在1650年以後,在猶太人中間便已經明顯地出現了「階層的形成」。在社會的最底層,生活著貧窮的無產猶太人,中間是受保護的和容許居住的猶太人,上層是富有的宮廷猶太人和諸侯代理人。後者屬於準貴族的、資本雄厚的社會上層,只佔帝國內所有猶太人的2%。這一階層的成員往往在兩代、三代人之後上升為貴族,然後大多不再信奉猶太教,而皈依了基督教。
其他猶太人或生活在數量眾多的村莊,或生活在城市裡,如在美因河畔的法蘭克福或布拉格,常常是居住在與當地人隔開的街區裡。為猶太人的生活和工作提供何種政治上一法律上的保障,取決於帝國內各領地邦國和各帝國城市的統治者對待猶太人和其他臣民的態度。一般來說,猶太這一少數民族的社會地位是通過專門的猶太法規來調整的。在「正統的路德教派以猶太教為強勁對手」的新教統治地區,這些法規遠不如在天主教統治地區來得寬容。
因為猶太文化,如做禮拜或建造猶太會堂,在新教徒那裡是禁止的,只能偷偷地進行。雖然在天主教地區,猶太法規在這些事情上大多比較大度,但對猶太人也有著種種限制。赫爾齊西強調說:「但與新教地區所立法規的不同之處,是這裡的猶太人可以一如往常地舉行文化活動,對建造猶太會堂也不加以阻撓……與新教教會相反,德國的天主教會不允許舉辦目標明顯的猶太傳教活動。」所以在「新教地區」出現了「有著決定意義的、後果十分惡劣的反猶書籍,如艾森門格爾、舒特和約翰內斯·米勒等人寫的書」。
在這種一般性情景和傾向中,也有著極大的差別,這裡或那裡也存在著特殊的情況。一方面是天主教地區在16世紀時驅逐了猶太人,以至根本不容許猶太文化公開存在;另一方面是容許猶太少數民族的新教邦君,如統治著阿爾託納的丹麥國王和一段時間內的安斯巴赫邊地伯爵、選帝侯及後來的布蘭登堡和布蘭登堡一普魯士的國王,以及拿騷-烏辛根的侯爵。總的說來,猶太人在眾多的帝國騎士領地、帝國伯爵領地和無數的教會領地內都享有不錯的待遇。其中,這些相關地區的當政者們在物質上的興趣起著重要的作用。另外,數目眾多的猶太人也居住在士瓦本的東部,尤其是居住在屬於邊地伯爵領地布爾高的前奧地利。
這是一個「開放的」領地,但有著複雜且重疊的統治機構。在帝國城市中,只有六處建有大的猶太人居住區,主要是在美因河畔的法蘭克福。18世紀末時,在那裡的隔離區裡生活著約3000名猶太人,他們在經濟生活中起著不小的作用。又如沃爾姆斯,18世紀上半葉,至少住著500名猶太人,約佔總人口的15%.此外還有格爾恩豪森、韋茨拉爾、施佩耶爾及漢堡。在漢堡,1800年時有6000名猶太居民,約佔該城人口的5%。另外,哈瑙-諾伊施塔特和曼海姆(選侯國普法爾茨)也各有1000名猶太居民。在布拉格,18世紀80年代時住著9000至10000名猶太人。對猶太人沒有多少好感的啟蒙旅行家裡斯貝克充滿驚奇且不無憤慨地說,他們「可以公開地做禮拜,有著充分的行動自由」,新教信徒卻被剝奪了這些權利。
此外,猶太人在班貝格主教區修道院所屬的菲爾德,有著一種特別優越,甚至可以說是平等的地位。在此,不妨簡短地說一下這個特殊的例子。是菲爾德的複雜統治結構給猶太人帶來了好處。這個小鎮當時是「三派共治」:一是班貝格高級教區的修道院院長,一是安斯巴赫邊地伯爵,另一是帝國城市紐倫堡。為了取得優先權,即對這一地區行使主權,在1597年至1797年間,班貝格高級教區與邊地伯爵領之間多次發生爭執,而紐倫堡卻能在推行宗教改革時對該地區施加極大的影響,掌握了對教會的監督權。因此,有著教區教堂聖米夏埃爾的菲爾德自1528年起實際上成為一座路德派城市。但由三位城市首領分管。新教的安斯巴赫邊地伯爵在菲爾德的代表是邊地伯爵護衛局,班貝格天主教侯爵主教和大教堂修道院院長派出的是代表大教堂修道院行使職權的官員,信奉新教的帝國城市紐倫堡的派出代表是紐倫堡軍隊中的軍官。
三位城市首領都擁有一塊領地,領地上都居住著這個行政區的一部分居民,而這部分居民又是他們的屬民。班貝格的屬民主要分布在城西,集中在法蘭克福路的兩側,部分居民住在集市廣場的周邊。「布蘭登堡-奧諾爾茨巴赫(安斯巴赫)高級侯爵」的屬民成片地集中在城的東南部。歸紐倫堡管理的居民主要分布在市中心和教區教堂的周圍。分屬不同管區的屬民們選出主持城市事務的市長。大教堂修道院管轄區選出一名管理經濟的市長和兩名副市長;紐倫堡管轄區的屬民另外選出2-3名市長;從1719年起,安斯巴赫管轄區也分別推選2-3名市長。此外,居民小組推出各自的市民代表。
鑑於這「三派共治」時常引發摩擦,但通常也得到尊重,因而為少數人,尤其是猶太人提供了生存空間。特別是在17世紀初,他們允許移居到安斯巴赫,更多的是移居到班貝格的領地上。紐倫堡多次對班貝格的猶太政策表示強烈不滿,頻頻提出抗議,但主教教堂議事會不加理會,大力招徠並保護猶太人遷居到班貝格大教堂所擁有的地塊上來。給主教教堂議事會帶來許多錢財的猶太人獲得了許多權利,這在當時是不可思議的。他們幾乎擁有了完全平等的地位。不過,在1652年,班貝格不再允許它的屬民選舉猶太人擔任菲爾德的市長,而以前曾有過這樣的先例。除此之外,管理部門在「教區的大小事情上不作任何的區別」。
不過摩擦總是避免不了的。比如1698年有報導說,新教牧師達·洛赫納與猶太人「關係很是緊張」。編年史作者對1704年時的情況是這樣寫的:「猶太人的數量逐年上升,他們的財富也與日俱增,因而招致鄰近城市的妒忌,遭到當時非常正統的新教教徒們的憎恨和迫害。」但是,在1706年時,在菲爾德還是居住著100戶猶太人家庭,180名商人和91戶房東。對這些猶太人有利的是,他們於1719年起完全處於班貝格大教堂修道院院長的保護之下。
位院長頒布了一個有著39項條款的細則,作為與猶太人之間的「條約」。參加制定細則的猶太人是猶太教師(Parnosse)薩洛蒙·勒夫和西蒙·菲利普·弗倫克爾。這份由教堂修院院長古滕貝格於1719年3月2日頒布的《菲爾德普通猶太人細則》,比1695年的《保護總則》在內容上更為全面。如第二十九款強調指出:「因為猶太人在菲爾德長期以來就在基督徒的社區會議上擁有兩個市民代表,因為他們像基督徒一樣享有傳統的社區權利和收益,也平等地參與建設項目的競爭,所以在將來應保障他們的這些權利。」
除了這種異乎尋常的、在城市政治方面的共決權以外,大教堂修道院院長不僅為猶太家庭提供人身保護,而且在交付保護費的前提下還保護他們的財產,給予他們建造猶太會堂和學校、按照摩西律法生活的權利。此外,還允許他們自由選舉行政官員,有自己的司法權,讓他們自己管理自己。再者,前述《細則》的第四款中這樣寫道:「他們委派或指定自己的最高拉比、領唱人、學校老師和掘墓人和所有為他們的共有事業所需要的人員,這些人都在受保護之列(每人付2500佛羅琳保護費),這樣就可免去所有的管理費和教區攤派費用,直到他們建起自己的房屋為止。
據此,猶太人與所有其他的市民一樣交付相同的費用。」猶太人可以自由經營「小商品和調味品、銷售葡萄酒和啤酒」,用收取利息和抵押的方式放貸,而且可以參加「外地的年市和集市」。根據第三十二款,他們可以「在做生意中收取較高的利率」,這樣做的理由,是因為「猶太人是不可以擁有田產的」。此外,還強調菲爾德的猶太人可以在他們街道房屋的前方拉線或設置欄木,在安息日那天可以讓信基督教的家僕料理家務。在菲爾德,18世紀初,甚至到今天還在唱的守夜歌「白天趕走黑暗的夜晚,親愛的基督徒醒來」,在猶太人的要求下改為「親愛的上醒來」,理由是他們也承擔了守夜人的費用。由此可見,在這裡出現了令當時人驚異的寬容。
儘管在古滕貝格男爵去世以後,大教堂修道院院長舍恩博恩於1723年8月9日頒發的新法令對猶太人的處境不甚有利,但菲爾德仍舊是猶太人這個少數教派可以充分施展他們的才能、從事自己特有文化活動的城市。在帝國,在歐洲,這都是絕無僅有的。猶太人的權利一如既往地得到保障,他們的市民代表到1806年為止一直都在市政議會裡有效地捍衛著自己的利益,對他們所在社區的獨立自治也井然有序。
那時的菲爾德城裡建有七座猶太會堂,一所用來培養拉比的聲譽頗佳的塔木德大學。該校有博士學位(Meharer)授予權,同時也培養醫生;該校還有著自己的印刷廠、醫院、澡堂、一家藥房、一間社區護理室、一間備用房間(用於需要幫助的人)、一個停放屍體的院子,一個自己的申訴法院、一個猶太人參議會等等。這是令人驚異的狀況。根據威斯特伐裡亞和約的規定(以1624年的宗教狀況為準),班貝格這座天主教城市首領的屬民所擁有的權利要大大小於猶太人,他們不可以建造教堂,直到1766年才在大教堂修道院院長的府第裡建起一所小教堂。
在上層拉比的逐級領導下,菲爾德的猶太人社區就用這樣的方式構成了一個在班貝格高級教區之內的國中之國。由此,在帝國內形成了一個讓獨特的猶太文化可以發揚光大的特別區域;這種文化在其他地區,如法蘭克福、阿爾託納、波希米亞和摩拉維亞也得到充分的發展。
參考資料:Hartmann,Bevlkerungszahlen und Konfessionsverhltnisse, S. 356, 359,368f..Battenberg,Friedrich: Das europische Zeitalter der Juden. Zur En-twicklung einer Minderheit in der nichtjüdischen Umwelt Europas, Bd. 2. Von 1650 bis1945. Darmstadt 1990, 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