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年砥礪前行
四十年初心不變
為紀念廣東省律師協會成立40周年,回顧廣東律師40年來的光輝歷程,中共廣東省律師行業委員會、廣東省律師協會將對40年來為廣東律師行業作出傑出貢獻的律師、律師事務所以及行業管理者進行隆重表彰,並向社會和公眾進行廣泛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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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發展銀行重組引資項目曾被譽為「中國引資史上驚心動魄的一役」。在交易金額、交易結構、對控股權的處理和審批程序等方面進行了具有裡程碑意義的創新。
以下為廣東律師40年40案評選——候選案例
《廣東發展銀行重組引資項目》
辦案律師:
王立新
趙 臻
王 鵬
廣東發展銀行(下稱「廣發行」)重組引資項目曾被譽為「中國引資史上驚心動魄的一役」。由於該項目受到國內外極大關注,並在交易金額、交易結構、對控股權的處理和審批程序等方面進行了具有裡程碑意義的創新,該項目榮獲《亞洲法律雜誌》(ALB)2007年年度併購交易大獎、《亞洲法律與實踐》(Asia Law & Practice)2007年度最佳收購與兼併交易獎、《中國法律與實踐》(China Law & Practice)2007年度最佳收購與兼併交易,並被評為「2006年廣東省十大法律事件」。
北京市金杜(廣州)律師事務所(下稱「金杜」)作為該項目廣發行的唯一法律顧問全程參與該項目。
項目概況
廣發行重組引資項目是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重組引資歷史上具有裡程碑意義的案例,該項目系首次出讓國有控股銀行的控制權,由廣東省政府主導,國務院、人民銀行、銀監會等多個部門參與,自2005年5月啟動,至2006年12月完成交易,歷時19個月。
廣發行的重組引資沒有採取先剝離不良資產、注資,再引資的模式,而是剝離、引資同步進行,贏得了政府、投資者團隊、老股東等多方共同彌補損失的格局,開創了國內商業銀行重組中,投資者團隊幫助彌補部分虧損的先例。
2005年3月,廣東省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組成了「廣發行項目六人工作小組」,全權協調重組事宜,小組成員包括廣東省政府副秘書長李春洪、廣東省金融辦副主任李捍東、央行廣州分行行長馬經、廣東銀監局局長彭志堅、央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張新和銀監會監管二部(負責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主任樓文龍。經投資者團隊多輪競爭,最終選定花旗投資者團隊作為戰略投資人。
項目交易金額合計超過800億元,其中花旗投資者團隊支付的認購價款為242.67億元,處置不良資產的交易對價為583.97億元。
辦理情況
交易過程中,金杜律師的工作主要包括了三條主線:
其一是針對銀行的主線,包括但不限於對銀行進行盡職調查,對不合格股東進行清理,不良資產處置(包括收購方的確定、交易方案的確定交易文件起草等),對外投資清理,銀行內部決策程序的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老股東及員工權益的保護等。其中伴隨著各類重大法律問題的解決,比如縮股減資與增資同步進行的問題、資本公積金不能彌補歷史虧損的問題等等。
其二是針對投資者的主線,包括但不限於配合財務顧問準備信息備忘錄,應對投資者盡職調查,資料庫的建立及資料庫目錄的製作,設計交易結構,交易文本的起草及反饋(同時針對多家投資者團隊進行反饋),參與所有投資者團隊的全部談判,對投資者提出的交易條款逐條分析及對比(向省政府匯報並作為其決策依據),出具最終交易文件及交易文件的列印裝訂(基於對交易文本的控制),完成與注資相關的協議,對資料庫進行封存(資料庫資料作為免責依據)等。
其三是針對監管機構的主線,包括但不限於協助銀行收集並製作投資者資格申報材料,審查投資者的資格,協助監管機構審閱投資者團隊內部協議,出具法律意見(關於投資者資格、關於本次交易、關於章程修改、關於註冊資本變更)等。
辦案優勢及影響
重大法律問題的解決
在重組引資過程中,有很多法律問題需要解決,有的法律問題甚至直接關係到交易的成敗,金杜律師在金融機構重組引資方面積累了大量經驗和案例,這使得金杜律師能夠有效解決交易中遇到的重大法律問題,比如上述縮股減資與增資同步進行的問題、資本公積金不能彌補歷史虧損的問題。
文本起草的控制權
該項目中,金杜律師堅持了文本的控制權,獲得了很好的效果,且極大保護了廣發行的利益。
在中國最早的引資項目中,由於雙方談判地位的不同,中方經常處於文本的劣勢。交易文本以英文為主導往往使得中文文本晦澀難懂,一方面不方便中方管理層和股東審閱,另一方面也不方便監管機構審閱。
金杜律師有很多在國外留學或是在境外律師事務所工作的經驗,工作中可以熟練使用英文。在該項目中,文本起草及談判以中文為主導,同時在英文文本處理上又符合英文的書寫及表達習慣使得廣發行掌握了主動權。值得注意的是,金杜在該項目及其他銀行引資的項目中均堅持兩種語言不一致時以中文為準,投資者均予接受。
國際化的視野及本地化的服務
金杜的國際化視野使得金杜律師諳熟此類跨境交易的交易條款,同時,熟悉境內法並且積累了大量實踐經驗使得金杜律師面對任何交易對手都能夠表現出足夠的自信及控制力。
該項目投資者競爭性談判階段,金杜律師不僅面對花旗投資者團隊及其律師,還同時面對法國興業銀行、平安保險兩個投資者團隊及其律師,針對不同團隊反饋不同的交易文本,並將文本的主動權控制在自己手中,從而協助客戶達到控制整個交易的目的。
在交易條款上,金杜也並不拘泥於所謂的交易慣例。比如股份認購協議中的「三個除外」條款,一般而言,賣方就其陳述和保證僅對其在披露函中的內容享有免責權,但在該項目中,將其擴大到財務報表以及資料庫陳列的文件,極大的保護了廣發行的利益。
在涉及境外法的情況下,金杜律師可以得到金杜境外辦公室的支持。該項目中金杜香港辦公室很好地協助了金杜境內律師。
與監管機構的溝通
金杜在長期的法律實踐中與監管機構建立了良好的聯繫,遇有疑難法律問題,能夠與監管機構進行有效溝通。該項目中,正是由於金杜律師協助廣發行準備了紮實嚴謹的投資者資格審查材料並事先與銀監部門進行反覆溝通,才使得交易順利獲批。
與境外律師相比的優勢
在法律適用方面,由於交易在境內進行,上述絕大部分的律師工作都適用境內法,金杜律師相比境外律師更熟悉境內法。
在監管溝通方面,金杜律師與境外律師相比有突出的優勢,因為與監管機構溝通的問題通常是境內法律問題,而監管機構不會與境外律師討論境內法律問題。
在經驗方面,境外律師主要在早期國內金融機構引資時提供過法律服務,當時主要是因為境內律師跨境交易經驗不足。但是,廣發銀行重組時,金杜律師在各類金融機構的重組、改制、併購法律服務中已經具備豐富的經驗,而實際上境外律師就引資項目能提供的服務內容非常有限,僅限於交易文件的準備及談判。從廣發行引資過程看,律師工作遠不止交易文件準備及談判。從投資者的角度,其聘請境外律師系基於對其本國律師的信任,而且需同時聘請境內律師,但就賣方而言,卻不存在這樣的問題。事實上金杜最近承辦的某境外機構收購境內某保險代理公司的項目,境外投資者直接聘請金杜,而並沒有聘請境外律師。
資料來源 | 廣州市律師協會
編輯、排版 | 銳銚
校對 | 宣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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