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不禁槍的根本原因是,美國從建國開始,個人擁有槍枝彈藥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確立下來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美國公民擁有宗教、言論、集會的權利;第二修正案規定個人擁有槍枝是合法的,具體內容是:
「紀律優良的民兵對自由州的安全是必要的,因此,人民持有並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被侵害。」
擁有槍枝的權利和宗教、言論、集會的權利一樣是深入美國人心和難以動搖的。
雖然美國每年遭受槍擊死亡的人數比戰爭中死亡的人數要多得多,但是仍然動搖不了美國人的持槍信念。據統計,大約每年有1.5萬人死於槍擊。這比美國發動的戰爭的死亡人數要多,例如,海灣戰爭死亡148人,伊拉克戰爭中死亡3000多人。刺殺美國總統甘迺迪的兇手奧斯瓦爾德用的槍,是花了21.45美元,通過雜誌上面的廣告郵購的。
從美國的建國歷史看,當第一批央格魯薩克森人乘坐「五月花號」到達北美大陸時,武器成為他們抵抗猛獸和當地土著印第安人的保障。此後,民兵成為北美十三州進行自我防衛的主力。接著在獨立戰爭中,華盛頓指揮的大陸軍,來源就是各州的民兵。大陸軍與英國軍隊打了8年,最終取得勝利,贏得了獨立。在此情形下,「個人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被納入美國憲法則是理所當然的。
美國國父之一、《獨立宣言》的主要起草人託馬斯·傑斐遜說過:「當人民恐懼政府,是為暴政;若政府恐懼人民,方有自由。」傑斐遜的言論反映了美國公民的心聲,個人權利高於國家權力,或者說,私權高於公權;為了使民眾不怕政府,必須允許民眾持槍,使之具有與政府抗衡的能力。可以說,傑斐遜的理念得到美國民眾的廣泛認同,成為現在美國槍枝文化的基礎。
當然,在美國歷史上一直存在限槍的呼聲,注意不是禁槍,但是一直不能成為主流民意。在歷史上,美國國會就公民持槍權的問題有過辯論,有趣的是,沒有任何一個議員對個人持槍權提出疑問,倒是不少人覺得聯邦政府不應該有軍隊。其理由是,既然民眾手裡有武器來保衛自己,聯邦政府要軍隊幹什麼,難道是用來鎮壓人民不成?當然阻止聯邦政府建立軍隊的提議最終沒有通過。
在美國,要修改憲法條款十分困難,有十分嚴格的複雜的程序,要修改第二修正案在當前美國幾乎行不通,美國最高法院只能對其進行解釋。而這種解釋並沒有限制槍枝的泛濫,反而加劇了槍枝的流行,如2010年「麥克唐納訴芝加哥案」中,最高法院對第二修正案作出歷史性解釋:「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是一項個人基本權利,適用於全美各地。從這裡可以看出美國人對個人持槍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