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張欠老王700萬,在強制執行期間,老張的妻子將其名下的房子過戶給了女兒。老王要求撤銷贈與行為,老張的卻妻子認為,兩口子早已口頭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麒麟普法】:
老張與其妻子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老張債務沒有清償時,其妻子將自己名下的房子贈與他人。這種操作是否合法?作為債權人的老王,是否有權請求撤銷贈與呢?
1、老王起訴老張歸還700萬元欠款,經過一審、二審,終於拿到了生效判決書,歡天喜地去申請強制執行,想著老張家有房子,這700萬元欠款肯定跑不了了,誰知,房子在老張妻子名下,已經贈與給他人了,且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
2、老張與其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通州區的房屋,登記在其妻子名下,妻子又將房屋過戶給了女兒。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夫妻之間若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老張的妻子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贈與給女兒,等於是處分了夫妻共同財產。
3、老張妻子主張,老張他們兩個早已口頭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老張的債務與自己無關,自己的贈與行為合法有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了,夫妻之間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對約定的形式有明確的限制,即夫妻財產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老張的妻子應當舉證證明,自已在與老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證據,如果兩人只是口頭約定,應當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4、雖然老張的妻子不是直接的債務人,但老張的妻子將房屋贈與給其女兒的行為,屬於將老張的那份財產無償處分了。老張妻子的處分行為侵害了老王的權益,老王可以依據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撤銷老張妻子與其女兒的房屋贈與行為。
其實,人還是應當誠信,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現在有多少人千辛萬苦到最後,只得到一份生效的判決書,還有多少債務人想法設法的在轉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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