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民事訴訟中超額判決的特點

2020-12-16 中國法院網

2018-05-25 16:02:19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林洋

  在大陸法系國家,給付訴訟的訴狀必須明確訴訟請求的類型和數額,因為大陸法系處分主義要求法院的判決不能超過當事人主張的訴訟請求的類型以及訴訟請求的數額。相比較而言,美國民事起訴狀卻不要求明確訴訟請求的數額。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8條第1款的規定,民事訴狀中只需要明確救濟的種類和管轄的依據,至於數額則在所不問。即便實踐中有的原告提出了具體的數額請求,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54條第3款的規定,法官或陪審團的判決也可超過該數額,甚至給予當事人並未請求的救濟類型。

  簡而言之,大陸法系處分主義下判決的數額不得超過當事人請求的數額,但美國民事訴訟中可以超額判決。分析美國民事訴訟超額判決的運行機理可發現:美國民事訴訟中的判決不受處分主義的限制,而是法官依託「糾紛事件」這一訴訟標的進行裁判,當事人的主張以「糾紛事件」為基礎,不能對訴求隨意分割。

  超額裁判的運作基礎

  ——以「糾紛事件」為訴訟標的

  基於美國民事訴訟中沒有嚴格適用成文法,因此起訴狀中訴訟請求不存在實體法律適用的問題。在普通法和1938年《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實施以前,美國總體上採用普通法訴辯或者法典訴辯。在普通法訴答程序中,訴狀中表達的訴因制度必須與救濟法中令狀形式相符才能得到救濟,該種訴因表述相應糾紛事實必須嚴格按照救濟法所要求的事實類型進行表述,否則受侵害的權利就無法得到救濟。在法典訴答階段,雖然令狀訴訟制度已經消除,但訴答程序仍然承擔著整理訴訟信息的任務,訴狀中訴因的表述仍然包含法律規定的救濟形式和對基本事實的清晰描述,否則無法達到爭點整理的目標。

  1938年以後,通知訴答程序正式確立和適用,美國大部分州均採用通知訴答的方式,同時訴因制度也因過於複雜而被美國民事訴訟程序逐漸拋棄。在通知訴答程序中,訴狀僅需要表述簡要的糾紛事實和法律救濟方式即可,即便沒有確切的法律救濟方式也不影響訴訟的進行。伴隨著訴因制度的適用而產生的「基本權利理論」也逐漸被「糾紛事件」這一訴訟請求的識別標準所替代。

  美國並未像大陸法系國家那樣,用「訴訟標的」之類的專門術語指稱訴訟審判的對象。相對於生活中發生的糾紛而言,訴訟程序所能或應當涵蓋的範圍有多大,這是其核心問題。因此,美國也需對訴訟程序的糾紛對象或實體內容的「容量」予以界定。從寬泛意義上講,這就是美國語境下的民事訴訟標的理論問題。就此而言,全美最具影響力的《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及《(第二次)判決重述規則》均用「糾紛事件」作為界定單個訴訟審理範圍的標準。

  1938年制定的《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在涉及訴的主客觀合併、通過回溯性修改訴狀增加已過訴訟時效的訴訟請求或引入新當事人等多個條文中均直接使用了「糾紛事件」作為判斷的標準。1982年的《(第二次)判決重述規則》同樣以「糾紛事件」作為確定判決「請求排除」範圍的標準。因此「糾紛事件」覆蓋了幾乎全部重要的訴訟程序領域,是貫穿美國民事程序的核心,等同於美國的民事訴訟標的。

  美國民事訴訟識別的核心要素是「糾紛事件」,因此民事訴訟的核心任務便是解決糾紛。在這過程中,法院通過美國民事訴訟中的證據開示程序和庭審程序發現「糾紛事件」。糾紛中受害的當事人對於該訴訟標的沒有處分權,不受類似大陸法系處分主義的限制,並且當事人提出相關訴訟請求必須受到訴求禁止分割規則的嚴格限制。

  即是說,「糾紛事件」當事人不得任意將「糾紛事件」分割起訴,且所有與「糾紛事件」相關的當事人均需進入訴訟,從而參與訴訟以確保糾紛解決程序的正當性。解決糾紛的目的在於發現「糾紛事件」原本的狀態,還原事實,使其恢復到糾紛發生前的狀態,法官或陪審團在判決中則可以超過當事人請求的救濟類型和金額進行裁判。

  超額判決的實質

  ——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受訴求禁止分割規則的限制

  美國民事訴訟旨在還原「糾紛事件」的原貌,還原過程不受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約束。相對於大陸法系的處分主義,美國民事訴訟中原告的訴訟請求嚴格依據「糾紛事件」主張和裁判,且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受到嚴格限制,即當事人不能隨意進行訴求分割,這便是我們所熟知的訴求禁止分割規則和強制反訴規則。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違反這兩個規則便會受到法官職權的制約,即法官利用請求禁止分割規則將當事人未恰當主張的救濟權利作失權處理。

  訴求禁止分割規則起源於訴因禁止分割規則

  由於交易標準本身建立在「糾紛事實」基礎之上,訴因禁止分割理論也隨著交易標準的確立逐步演化為一種訴求禁止分割規則。從交易這一通行的訴訟請求識別標準來看,相同訴訟主體的前後訴訟請求若是基於同一基礎事實,不論該種請求在前訴中是否經過實質性審理,其基於訴求禁止分割規則均不能作為新的訴訟請求,同時禁止提起後訴。

  此時,該種請求存在兩種基本情況:若前訴中訴訟請求與後訴中完全相同,則即是訴求禁止分割規則,即禁止本應該在前訴中基於同一糾紛事實提出的訴訟請求在後訴中提出;若前後訴中訴訟請求恰好相反,即後訴請求本應該作為前訴反請求予以提出而未提出,則根據訴求禁止分割規則中的合併規則禁止提出該種反請求,這一規則就是英美法系普遍存在的強制反訴規則。

  其與訴求禁止分割規則師出同源,因為從強制反請求的關聯性要件的主流學說來看,這種判斷標準與訴求禁止分割規則的前後訴訟請求識別的判斷標準完全一樣,均是交易說。且該種學說中的交易判斷標準已經被《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3條和《(第二次)判決重述規則》這兩個立法文件所明確。

  訴求禁止分割規則下的失權規則

  訴求禁止分割規則在請求權競合中的失權規則。在大陸法系中,請求權競合是舊實體法說之訴訟標的理論的不足,現行通說以客觀選擇合併之訴的方式解決。當事人對於競合的請求權具有選擇權,且訴訟中未主張過的事項並不受判決既判力客觀範圍的拘束,因而在後訴之中仍然可以主張。但是在美國民事訴訟程序中,一次性解決糾紛理念支配的程序設計以「糾紛事件」作為訴訟標的的法理,致使訴求禁止分割理論盛行。

  即便《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沒有明示同一交易事件下的各種成文法救濟方式需要一併提出並且合併裁判,但也間接強制當事人必須同時提出各種成文法上的救濟方式。當事人對此種情況下是否合併救濟方式有選擇權利,但受到法院職權的間接限制,即法院在當事人未提出時,應該給予失權約束。

  訴求禁止分割規則在部分訴求中的失權規則。在大陸法系中,部分請求理論在學說和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爭議的學說有二:肯定說和否定說。肯定說以當事人訴權行使不受任何限制為基礎。在古典當事人主義下,這種學說比較盛行。但隨著訴訟標的和既判力理論的演變,部分請求明示或默示肯定說也逐漸興起。

  但隨著以日本為代表的一次性糾紛解決理念的盛行和既判力本質說中訴訟法說的發展,部分請求全面否定說也隨之興起。如果說全面肯定說屬於當事人處分權絕對不受限制,部分請求的明示或默示肯定說則是在存在特殊情況時處分權不受限制。申言之,當事人訴權行使絕對自由。而全面肯定說則基於訴訟公益性、糾紛一次性解決以及程序效益等因素的考量,對於當事人的處分原則以既判力之遮斷效果進行事後限制。但在英美法系中,從糾紛一次性解決和訴求禁止分割理論來看,全面否定說是主流觀點。

  具體來講,訴求禁止分割最為狹義的要求就是不能對同一「糾紛事件」產生的多個救濟種類或單一救濟進行分割,否則法院將對其予以失權處理。當然,美國訴求禁止分割規則的適用,在雙方當事人約定允許部分訴求時存在例外,其是以程序合意作為部分訴求正當化的理論基礎。

  訴求禁止分割在強制反訴中的失權規則。嚴格來講,大陸法系的反訴理論以及立法例並不存在強制反訴,其僅存在於英美民事訴訟理論中。具體來看,在美國民事訴訟中,只要基於同一「交易事件」產生雙方互負權利義務的情況,美國民事訴訟規則就要求相對方當事人必須依據本訴提出反訴,否則其在該「交易事件」中享有的救濟就無法在後續訴訟中提出。即是說,被告原本享有的救濟權利因未提出反訴而被法院予以失權處理。

  將大陸法系的處分原則與美國民事訴訟中的超額裁判相比較可知:大陸法系基於處分主義要求法官不能超過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種類和數額進行裁判;在美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糾紛事件」這一訴訟標的無處分權,法官通過民事訴訟程序還原「糾紛事件」原貌後,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中的救濟方式和數額進行判決,不受後者的拘束。因為大陸法系的處分原則體現在訴權行使中,法院無任何職權作用的空間,但在美國民事訴訟中適用訴求禁止分割規則,法院職權存在較大的作用空間。

  處分原則作用範圍不僅包括起訴活動,而且包括審理和裁判範圍、程序終結中的撤訴、撤回上訴、認諾、放棄訴訟請求等活動。相較於古典當事人主義下處分原則在各作用範圍中的規則,美國民事訴訟規則直接禁止相應當事人的處分權限,或對當事人的處分權限進行約束。在法律對當事人處分權限進行約束的情況下,法院的職權就有很大的作用空間。

  超額判決適用的例外

  ——缺席判決依賴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在當事人出庭時,美國民事訴訟旨在發現「糾紛事件」的原貌,當事人主張的訴訟請求也必須服務於訴訟審理的核心任務——還原事實,因而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主張上的處分權受到法院職權直接或間接的限制。但是,在當事人缺席時,美國民事訴訟旨在發現「糾紛事件」原貌的核心任務則無法完成,因真實發現對當事人訴訟請求的限制則無必要。

  因此,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54條第3款第1項的規定,缺席判決中判決的救濟種類和救濟數額不能超過當事人所主張的範圍,其中,因當事人缺席無法完全發現「糾紛事件」的原貌,意味著訴求禁止分割規則對當事人訴訟請求主張的限制沒有必要,因而法官職權在缺席判決中無需限制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而是在遵循當事人訴訟請求主張的救濟種類和數額的基礎上進行判決。

  美國民事訴訟中的超額裁判建立在其將「糾紛事件」作為訴訟標的基礎上,利用獨特的民事訴訟程序結構達到解決糾紛的目的,這與大陸法系以訴訟請求為訴訟標的建構的民事訴訟程序不同。換言之,英美法系以發現「糾紛事件」和解決糾紛為訴訟目的,在當事人訴訟請求方面對當事人的處分權進行必要限制。這種限制體現在:當事人在主張訴訟請求時法官不受當事人訴求的限制、當事人不得任意分割訴訟、被告基於同一事件的救濟必須強制反訴等多方面。美國民事訴訟目的在於解決糾紛,訴訟程序旨在發現「糾紛事件」的全貌,將「糾紛事件」作為訴訟標的設計開示程序和庭審程序,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相關焦點

  • 因新東方姦殺案再次反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賠償範圍
    他們如果了解到我國現在的審判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項目,死亡被害人要麼接受調解,要麼只能判決幾萬年的喪葬費,不知道是不是會驚掉下巴?不管你信不信,審判實踐現狀就是這樣的,儘管筆者對這個現狀也一直持反對意見,它還是存在了很多年。這個案件讓我們再一次關注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賠償問題,這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
  • 楊秀清:刑事判決已決事實對民事訴訟的證明效:理論與規則|《行政法學研究》2021年第1期
    其中,既涉及特點各異的傳統人身財產關係與現代商事關係領域,也涉及民商事法律所保護的私人利益與刑法所保護的公共利益之間的利益平衡,因此,民刑交叉案件所引起的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關係問題漸趨複雜,尤其是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領域,刑法對犯罪行為的打擊以及民事實體法對侵權行為的規制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與類型,有些犯罪行為實際上是一種更為嚴重的民事侵權行為,例如《刑法》第219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罪
  • 民事訴訟須知
    特別提示: 在民事訴訟中,一般只有不予受理的裁定、對法院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以及駁回起訴的裁定,才可以上訴;適用涉外程序審理的民事訴訟對何時提起上訴有特別規定請注意。)____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 民事訴訟當庭裁判問題研究
    一、當庭裁判在現代民事訴訟制度改革中的價值分析  美國著名法官波斯納指出:「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個意義是指效益。」1公正與效率是我國訴訟制度所追求的永恆的價值目標。目前,社會和民眾在期盼司法實體公正的同時,也對司法程序正義尤其是訴訟效率的提升給予了空前的關注。「遲來的正義為非正義」、「以程序的公正確保實體的公正」等許多先進的司法程序理念已經為我國社會和民眾所接受。
  • 什麼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普通民事訴訟有何區別?
    大家都知道殺人要負刑事責任,可能會坐牢,但是去坐牢了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嗎?很多人以為負了刑事責任就不用承擔民事賠償了,其實不是,受害人及其家屬仍然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主張民事賠償責任,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 民事訴訟中釋明制度的構建
    [①]  釋明權是西方民事訴訟立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其創立於1877年德國的民事訴訟法,最早是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的用語。德國首次採用了「釋明」概念,並將「釋明」內容規定在1877年德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第1項和第2項中。因為其立法者意識到,在民事訴訟中過分強調當事人的作用而忽略法官職權指揮訴訟的作用,必將影響訴訟效率和實體的公正。
  • 民事訴訟裁定書 與判決書的區別
    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的過程中,就當事人的實體方面的問題依法作出的書面決定。裁定書和判決書解決的問題性質不同。民事裁定書解決有關訴訟程序方面的問題;民事判決書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即實體的問題。  民事訴訟程序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性事項,包括程序性爭議和程序性請求。
  • 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問題研究
    檢察公益訴訟開展以來,全國絕大多數地方檢察機關提起食品安全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判決支持。但在司法實踐中,懲罰性賠償金具有何種屬性以及如何管理使用懲罰性賠償金等問題一直困擾著一線司法人員,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釋放,值得我們探討。
  • 《民事訴訟法學》練習題及答案
    ( )   30.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對等原則是對同等原則的補充。 2、兩審終審  3、專屬管轄 4、移送管轄  5、當事人 6、訴訟行為能力   7、訴訟代表人 8、訴訟標的 9、舉證責任倒置  10、民事訴訟強制措施   11、缺席判決 12、執行根據  13、執行迴轉 14、司法協助   五、問答題   1、什麼是辯論原則?
  • 民事訴訟繁簡分流改革成效明顯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結案67373件,適用率49.99%,案均審理天數27.04天,比普通民事案件案均審理天數45.66天,少18.62天。    鄭州市中級法院獨任制結案10277件,適用率61.9%,案均審理天數24.1天,比普通二審民事案件案均審理天數36.1天,少12天。
  • 民事訴訟法學:研究內容、形式呈現多樣化
    ◇要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應當完善關於判決效力的制度體系的建構,建立既判力制度。總體上,2015年理論研究突出了規範分析的特點,從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文義、目的、適用效果以及適用中的問題等方面予以展開。相關的研究成果不僅初步揭示了司法解釋的理論基礎,也提出了司法解釋在制度上和理論上需進一步深化或提升之處,為今後完善、修正司法解釋,完善、修改民事訴訟法有著積極作用。
  • 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民事訴訟監督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對有管轄權的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管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 序言 | 新範式下的民事訴訟標的理論
    ,那麼民事訴訟法學的三問就是:(一)訴訟標的是什麼?(二)證明責任怎麼分配?(三)有何判決效力?在這三大追問中,「訴訟標的之問」位列第一,可能也最為重要。一方面,從法制史來看,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民訴法學從民法學中分離出來,自成學問體系的一大標誌就是訴訟標的論由舊的「實體法說」向「訴訟法說」演進;以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民訴法學則通過引入「糾紛事件理論」,才得以擺脫程式訴訟(form of action)的形式主義束縛,邁向學科的現代化。
  • 關於民事訴訟既判力本質說的評介
    【關鍵詞】既判力  既判力的本質  民事訴訟法上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承認既判力制度的主要理由,是為了避免對同一訴訟標的形成相互牴觸的判決,從而穩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實體權利義務關係。既判力是關於訴訟終結的訴訟理論,包含很多問題。
  • 解決民事爭議的四種途徑,最新民事訴訟時效一覽表
    第四,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上述四種解決糾紛的途徑中,仲裁和訴訟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協商、調解則不具有,因而當事人對協商和調解達成的協議可以反悔。當然,究意採用何種途徑去解決一個具體的民事糾紛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
  • 構建民事訴訟費用制度的新設想
    我國自從1982年實施統一民事訴訟收費後,最高人民法院先後頒布了《民事訴訟法(試行)》、《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及補充規定,實施十幾年來,民事訴訟收費在減少國家開支、促使當事人正確行使訴權、制止濫訴、維護國家主權和人民利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之《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附則》
    〉等十九件民事訴訟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目錄一、管轄  二、迴避  三、訴訟參加人  四、證據  五、期間和送達  六、調解  七、保全和先予執行  八、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九、訴訟費用  十、第一審普通程序  十一、簡易程序  十二、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  十三、公益訴訟  十四、第三人撤銷之訴  十五、執行異議之訴  十六、第二審程序  十七、特別程序  十八、審判監督程序
  • 司法鑑定程序在民事訴訟案件中的使用特點
    一、司法鑑定的意義及特點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鑑定主要突出的是一個專業性,即專業機構的專業人員利用專業知識對訴訟的專業問題進行鑑別判斷。
  • 民事訴訟中的非訟程序
    01特別程序1、特別程序的特點提煉(1)非訟性:選民資格案件除外(2)審判組織的特殊性:獨任制為原則,單一式合議制為例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1)須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該公民的近親屬或其他有利害關係的人(2)須精神病人有不能辨別自己行為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事實存在(3)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4)管轄:被申請人住所地的基層法院(5)基本審理程序:為該公民確定代理人→進行鑑定→作出判決5、認定財產無主案件(1)財產性質
  • 淺談民事訴訟缺席審判程序的完善
    其審理程序和判決原則與前述關於被告下落不明或住址不清的案件相同,即由法庭對原告提出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詢問和認定,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沒有疑義,能夠達到證明要求,且訴訟請求具有法律依據的,應當判決原告勝訴,反之,則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二、我國缺席審判制度的完善  (一)通過修改民事訴訟法或制定相關司法解釋,對缺席予以重新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