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東方姦殺案中民事訴訟將再次開庭,看到評論區很多的網友提出,被害人親屬主張170餘萬的賠償金元太少了,甚至有網友發出感慨:「一條命才值170多萬?」
這部分人可能對我國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權利保護現狀不是很了解。他們如果了解到我國現在的審判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項目,死亡被害人要麼接受調解,要麼只能判決幾萬年的喪葬費,不知道是不是會驚掉下巴?
不管你信不信,審判實踐現狀就是這樣的,儘管筆者對這個現狀也一直持反對意見,它還是存在了很多年。
這個案件讓我們再一次關注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賠償問題,這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
筆者一直以多種方式,在不同場合不斷呼籲:儘早將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納入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賠償的範圍。
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及相關的答覆意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對於因刑事案件致傷的被害人或者致死被害人的親屬提出的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項目,不納入判決賠償的範圍。
也就是,如果被害人或者被害死者的親屬,能夠跟被告人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給你確認;但是,如果不能達成協議由法院直接判決的話,是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或者傷殘賠償金這些項目。
如果注意留意的話,在網上報導出來的案件中,刑事案件中被殺害的死者,其親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賠償的金額,由於不支持這幾個大項賠償,往往只支持喪葬費等項目,一般只有區區幾萬元,不相信的朋友也可以在網上搜一下,看看是不是這麼回事。
審判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不支持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等,導致死者親屬或者傷殘人員所獲得的賠償金額只有極少,甚至給人感覺「命不值錢」。
為此,學界一直呼籲不斷,希望將死亡賠償金甚至精神損害撫慰金納入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賠償範圍。甚至包括全國人大代表也有向會議提交相關的提案,或者向最高法提出質詢。
遺憾的是,這麼多年的呼聲,到現在為止,僅僅是在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帶民事中,因為考慮到保險公司因素,將死亡賠償金的納入了判決賠償範圍,其他的人身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仍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等項目。
首先,我國《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以及即將施行的《民法典》,都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的行為同時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的,承擔了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承擔。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民事部分,實質上還是民事訴訟,這部分的審理和裁判,還是應當適用民事實體法。不能因為被告人承擔了刑事責任,而減輕或者免除其民事責任。
現在刑事附帶民事中判決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等項目,實際上就相當於被告人承擔了刑事責任,就減輕其民事責任,這在法理上說不通。
其次,按現在的做法,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被害死者的親屬只能獲取幾萬元的喪葬費,一方面容易讓社會產生命不值錢的錯覺;另一方面, 被害人的親屬既要忍受失去親人的痛苦,還得不到應有的慰藉,對他們來說,是極其不公平的。
再次,根據多年的執業經驗,這樣的做法,往往容易導致被告人一方會將賠償與諒解掛鈎,從而達到用錢做交易的目的,造成新的不公。
由於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等項目,這樣一來,如果被害人這一方不同意被告人的調解方案,直接由法院判的話,只有區區數萬元喪葬費。
如果被害人一方同意跟被告人一方達成調解協議,往往被告人一方會以取得諒解為前提。這樣,有一部分被害人為了拿到本該是依法應當得到的賠償,被迫接受被告人一方的方案,違心的出具諒解書。
而被告人拿到了被害人的諒解書,往往在刑事上可以得到從輕處罰。這樣,本來是依法的賠償,卻成了變相的交易,讓人感覺錢可以買刑。
如果法院將死亡賠償金等項目納入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賠償範圍,全部支持被害人的權利主張,現實中部分被害人就不會違心的與被告人達成諒解。因為即使不諒解,法院也會這麼判,因此就沒有必要違心地接受對方的諒解條件,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如果調解不成,就只判給你幾萬元喪葬費。
這個問題,我們在多個場合不斷的呼籲,也寫了論文詳細闡述,限於篇幅這裡不再展開。只是藉此機會,再一次發出自己的呼聲。
是時候改變了!
法律無處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