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屢看到孕婦在孕期中遭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孕婦相對其他人員在工作上會顯得較為弱勢。因此,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女職工「三期」內如果出現「不能勝任工作」而沒有任何過錯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關係,同時勞動合同到期也不能終止,需順延至女職工「三期」結束,這是法律對孕婦在孕期的具有傾向性的特殊保護規定。
前段時間,一個職場準媽媽的經歷讓人真的很氣憤。
她收到公司人事部門的一封電子郵件,要求她在產假期間每天寫「銷售支持心得」,並且要求「每小時必須寫600字」,一個錯別字罰款50元,一句重複句子罰款100元,晚交或者漏交罰款500元。讓這名一天覺都睡不了一個完整的,加上各種產前抑鬱症,根本無法久坐的孕婦,每天工作8個小時,手寫了4800個字符,沒有錯別字,沒有重複的句子,用這麼惡毒的方式以變相迫使其員工離開。一些網友說:「HR以及背後的老闆是徹頭徹尾的變態法盲啊」。
許多HR認為,只要是懷孕的女性員工,就不可以辭職。否則,一旦發生糾紛,用人單位將承擔較高的敗訴風險,這也是許多用人單位認為「三期」的女工「動不得」的根源所在。正是因為如此,知道要對公司的解僱予以賠償,所以就用各種無理的懲罰性方式,甚至人身攻擊手段逼員工自己辭職,以達到不賠償的目的。實際上,這是絕對錯誤的。法律對孕婦加班、工作量、產假都有明確保護規定,如果在懷孕或者哺乳期間被無故辭退了,一定會鬥爭到底,法律永遠維護每個人的合法權益!
對管理的企業而言,孕期公司調崗降薪變相逼退孕婦,是不可取的。建議各位企業,當懷孕員工確實影響公司的的利益,對於懷孕員工的安排,要與其進一步協商看能否支付經濟補償金、雙倍賠償,約定生育津貼辦理相關事宜,和平出手,守誠信,不要弄虛作假、為了辭退孕婦無所不用其極的方式企圖變相逼走自己的員工,這樣的企業,又能走多遠呢?
對懷孕女職工而言,並不是懷孕之後就絕對進入了「就業保險箱」。用人單位可以行使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如果懷孕職工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巨大損失」等行為的,用人單位辭退職工並不違法。那麼,懷孕女職在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注意下列六點,你是否屬於下了情況:
一、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勞動合同法》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對「三期」女員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當然此處公司對「嚴重違反」的程度不可以太輕,制定的規定也必須合理。
二、試用期員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試用期內,經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可以隨時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不予賠償。如果女員工在試用期內懷孕,公司可以以不符合工作錄用條件為由將其解僱。
三、員工嚴重失職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為個人目的嚴重失職行為或者營私舞弊的,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四、以欺詐,脅迫等方式訂立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企業招聘的崗位是懷孕的女員工禁忌崗位或者不適合懷孕的女性從事的崗位,企業已在告知其崗位性質的前提下,女性應聘者應該按照企業要求如實說明是否懷孕。否則,將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五、員工兼職並影響自己的工作
孕婦與其他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這種勞動關係嚴重影響了用人單位的工作任務。如果用人單位在提出建議後拒絕進行更正,則可以將其解僱。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