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畢業生在畢業之後,選擇考取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崗位,無疑是一個比較好的選擇,一旦考上之後,就不會擔心因為中年危機的到來而失業,而鄉鎮或者是街道辦事處作為最基層的政府,都是每年招聘公職人員的大頭,特別是事業編制更是如此。在整個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涉及鄉鎮街道辦事處的事業編制有可能改為公務員或者參公編制嗎?#公務員事業單位知識#
首先,參公編制全稱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編制,是指上級對委託或授權具有行政執法能力的單位和不屬公務員系列的人員,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其單位的性質仍然是屬於事業單位,只是人員的待遇、晉級都是按照公務員的管理規定來進行的,參公單位的設置是有嚴格的規定的,而且參公編制數量也是有嚴格的數量規定,一般按照公務員總編制數量的比例來設置參公編制數量,因此,不可能因為改革的原因,就增加相關的參公單位或者是參公編制數量。
其次,對於事業單位改革來說,雖然按照相關政策,涉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必須改為行政機構(參公機構),但在實際過程中很少出現。在事業單位改 革之前,先進行的是行政機關的改 革,而在這一步過程中,基本上已經將很多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收歸到其主管機關,最常見的代表就是將各執法支隊的執法職能收歸至所屬主管機關,這樣在行政機關完成之後,各執法支隊已經沒有了相應的執法權,最終就失去了改為參公或者是行政機關的依據,而在緊接著的事業單位改 革過程中,多數事業單位執法支隊都是通過合併的方式,轉為了服務中心,屬於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最後,對於鄉鎮街道辦事處的事業單位來說,其執法權力基本上都在鄉鎮本身,而各站所基本上都是屬於辦事機構,而且鄉鎮本身是沒有專門的執法隊伍的,在需要的時候,一般都是由鄉鎮組織相關具有執法資格的人員共同執法,因此,鄉鎮的事業編制站所本身是沒有任何轉任參公編制或者公務員編制的依據的,而且在改 革的過程中,一般都是從上到下進行的,特別是鄉鎮這一級,即使有相應的編制名額,也很難落到鄉鎮頭上,多數會被上級機關進行綜合調配使用。
總的來說,事業單位的改革,很少出現公益一類轉為參公或者行政機關的情況,大多數都是維持原有現狀,即使有和法律相牴觸的,都會採取更改單位職責的方式,來使其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這就是目前改革的一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