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男女關係之間的分手費是否應當返還?

2020-09-15 淮安法院

【基本案情】2013年3月1日,原告楊某和第三人劉某登記結婚,雙方系夫妻關係。2018年5月第三人劉某和被告王某某相識,從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間,雙方是不正當的男女關係。2019年4月3日,被告王某某(乙方)和第三人劉某(甲方)籤訂《分手協議書》,約定,本協議籤署之日,甲、乙雙方分手,戀愛關係終結。本協議籤署之日,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現金5.2萬元分手費。該分手費作為甲方對乙方就戀愛期間該等事項的全部補償,包括乙方在此期間的所受精神創傷、人工流產所受身體上的痛苦、身體康復的必要營養費用及其他與此有關費用。本協議籤署之日,甲方已將分手費一次性付清,乙方已全額收悉等內容。原告楊某主張該5.2萬元分手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求被告王某某予以返還。

【爭議焦點】本案中,對被告王某某是否應當返還原告楊某分手費存在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第三人劉某對造成被告王某某精神創傷、人工流產痛苦的情形有過錯,其依據《分手協議書》給付被告王某某的5.2萬元,是對被告王某某的補償,原告楊某要求被告王某某返還5.2萬元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王某某和第三人劉某系不正當的男女關係,違背主流價值觀,該筆分手費應當予以返還。但女方有流產行為,對身體造成傷害顯而易見,這種情況下應當考慮給予適當補償,酌定被告王某某返還原告劉某3萬元。第三種意見認為該筆分手費雖具有補償性質,但該行為侵犯了原告楊某的合法權益,違背公序良俗原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被告王某某應當全部返還該筆分手費。

【法官評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是:

一、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案涉的5.2萬元分手費屬於原告楊某和第三人劉某的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本案中的5.2萬元分手費系第三人劉某對其與原告楊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該處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嚴重損害了原告楊某的合法權益。

三、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被告王某某並未提交證據證明第三人劉某的該筆大額支出已經過原告楊某同意,屬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行為。

四、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本案中,被告王某某和第三人劉某屬於不正當的男女關係,二人訂立的分手協議雖具有補償性質,但嚴重違背公序良俗原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屬於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被告王某某因該分手協議所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作者:家事審判庭 沙瑞新 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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