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購買的24包牛排
「職業打假人」陳先生在貴陽文昌路一超市購買了牛排和羊腿,懷疑是過期產品,便將廠家和賣家投訴到工商部門。南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西湖路分局調查後,排除了該商品的過期嫌疑。
據陳先生介紹,他是一位「職業打假人」,專門以打擊假冒偽劣為職業,以提高大家的維權意識。11月26日,他在超市發現這批牛排有「貓膩」後,買下24包,花了一千多元,隨後將情況反映到南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西湖路分局。
陳先生說,在這批牛排的外包裝袋上印有「2014/12/24」的字樣,而在包裝袋內的一個料包上則有打碼的「140818 25g」字樣,陳先生認為內包裝上的字樣才是該食品的生產日期,而該食品保質期只有12個月,因此超市售賣的牛排為過期食品。
而廠家代表王先生稱,包裝內料包上的字碼是該產品的一個追溯碼,是廠方在生產時使用的一個內部號碼,並不代表該產品的生產日期。隨後,王先生向西湖路分局提交了相關的說明材料,材料顯示,「140818」這組字碼分別代表了該包牛排生產加工時的接收編組、領料工序、包裝工序等工藝流程。此外,廠家也出示了陳先生所購買的2個批次牛排的追溯單據進行相互印證。
對於廠家提供的相關材料,陳先生並不認可。對此,西湖路分局一位相關負責人稱,經過初步調查,廠家提供的材料能證明「140818」的字碼屬於產品追溯碼。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方便麵等預包裝食品內調料包是食品的組成部分,不單獨作為預包裝食品銷售,無需標識生產日期,商品的生產日期以外包裝所標為準。據此他們認定,該商品不存在過期嫌疑。
目前,西湖路分局正在進一步調查此事。 (記者 邱宏衛)
職業打假人 身份難被認同
西湖路分局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有一些「職業打假人」利用索賠法規漏洞,「知假買假」,以此來索賠。
對於該工作人員的說法,陳先生否認道,根據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知假買假」行為將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改變打假對「職業打假人」的認知。
「所謂職業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知假買假』,在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仍然還是一種探索的過程中。」貴州大學一位法學教授稱,「職業打假本身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能夠對假冒偽劣行為起到制約、遏制作用,但也可能產生一些道德風險或者市場秩序上的問題。」 (邱宏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