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離婚變成一種再正常不過的社會現象。那麼,如何辦理離婚?離婚時,是不是必須有離婚協議呢?要想搞明白這個問題,就必須清楚我國離婚的途徑有哪些。
我們國家對於結婚和離婚,採取的是「登記制」。也就是說,不經國家有權部門的登記,無論你是離婚還是結婚都得不到法律的承認。
按照《婚姻法》以及即將生效的《民法典》規定,我國離婚的途徑有兩種:一是登記離婚,即向有權的縣區級民政局申請離婚,也稱之為「協議離婚」;一是通過人民法院的司法確認型離婚,也稱之為訴訟離婚。前者針對夫妻二人能夠私下將是否離婚、孩子撫養、財產分配、債務承擔等問題協商一致的情況,後者針對的夫妻二人就上述問題達不成一致的情況,比如一方堅決要離,一方堅決不願意離。
也就是說,在我國想產生法律效果上的解除夫妻關係,要麼去民政局登記離婚(有離婚證),要麼經過人民法院裁判準予離婚(有準予離婚的判決書或者民事調解書)。
離婚協議在登記離婚中必須有,即協議離婚時必須有。我們國家約束和規制婚姻登記制度的法律法規為《婚姻登記條例》。
該條例規定:內地居民在自願離婚的基礎上,可以共同向婚姻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縣、區民政局)申請辦理婚姻登記,辦理離婚登記時必須提供以下幾個材料:1、本人戶口本、身份證;2、本人的結婚證(一人一本);3、雙方籤署的離婚協議書。
同時規定:夫妻雙方未達成離婚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其的離婚申請。在上述手續和材料均齊全的情況下,民政局的工作人員經過核實屬實的,進行當場登記並發給離婚證。
由此可見,想通過向民政局登記離婚的方式離婚的必須有離婚協議書。
按照《婚姻登記條例》規定,一份合法有效的,能夠通過民政局審查的離婚協議書,應當包含以下幾個內容:
1、夫妻雙方屬於自願離婚(非自願肯定不行);
2、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就小孩撫養(由誰撫養,撫養費如何計算支付)、財產如何分配、債務如何承擔問題有明確約定。
所以,不是所有的離婚都必須有「離婚協議書」。只有想通過民政局登記離婚的,才需要離婚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