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先生對於自由是怎麼定義的呢?他說: 自由是一種人的狀態,在這樣的狀態中,一個人或一些人對另一個人或一些人所施加的強制在社會中被儘可能減至最小程度。 」
「為什麼要有不被其他人強制到最大程度的個人自由?哈耶克先生的答覆是:假若這個社會允許個人的自由到最高程度,就是不被別人強制到最低程度,這個社會最有秩序,最容易利用知識。」
「這種社會怎麼能產生呢?就是在法治之下,給予每個人個人的自由。當每個人不被別人強制至最低程度,個人自由達到最大程度時,這個社會是一個最有秩序、最有生機、最有力量的、最有創造力面對問題、解決問題的社會。」
——著名學者林毓生
林毓生
結論:自由產生秩序
我想先把今天講座的結論講出來。這樣可能更容易讓大家理解。這個結論就是我寫的講座大綱的最後一頁:
「上承洛克、亞當·斯密、休謨與康德的觀點……」「上承」這個詞也許要改正一下,「上承」好像是要繼承這四個人。這四個人,實際上,其內部思想也不是完全一致。作為一個思想家,哈耶克當然可以擇精取華,建立他自己的系統。他的系統與過去的幾位大師則有密切的關係,所以也許應該改成synthesize, 就是「綜合」。「綜合」並不是說把各家觀點合在一起。哈耶克先生的貢獻是他綜合了發源於歐洲,延續到美國的自由的理念的各個大家,然後用自己的辦法,不是重述,是用自己的辦法理解這些大家的意思,從他的觀點來建立新的、綜合性的、對於自由的論證。
康德跟休謨在哲學史上被認為是兩個很衝突的思想家。實際上,康德跟休謨有很多共同點;不過,用的是不同的語言。康德自己說他跟休謨的關係非常密切。這些學術上的細節今天沒有時間交代。
在20世紀以社會理論闡揚自由主義真諦的大家,當推博蘭尼和哈耶克。他們的理論主要是建立在法治的觀念之上的,而其最重要的思想則是「自由產生秩序」的洞見。「自由產生秩序」的洞見與不少中國人所講的「自由」正好完全相反。那些中國人認為「自由」就是混亂。哈耶克先生最重要的貢獻則是:個人自由反而產生真正有力量的社會秩序,那是一種有生機的秩序。我在這裡要徵引一段哈耶克先生的話(他在這段話中則徵引了一段博蘭尼先生的話)作為本講座的導言:
「人們的社會行為的秩序性呈現在下列的事實之中:一個人之所以能夠完成他在他的計劃中所要完成的事,主要在於他的行動的每一階段能夠預期與他處在同一社會的其他人士在他們做他們所要做的事的過程中,對他提供他所需要的各項服務。從這件事實中,我們很容易看得出來社會中有一個恆常的秩序。如果這個秩序不存在的話,日常生活中的基本需求便不能得到滿足。這個秩序不是由服從命令所產生的;因為社會成員在這個秩序中只是根據自己的意思,就所處的環境調適自己的行為。基本上,社會秩序是由個人行為需要依靠與自己有關的別人的行為能夠產生預期的結果而形成的。換言之,每個人都能運用自己的知識,在普遍與沒有具體目的的法治規則之內,做自己要做的事,這樣每個人都可深具信心地知道自己的行為將獲得別人提供的必要服務,社會秩序就這樣產生了。這種秩序可稱之謂: 自動自發的秩序,因為它絕不是中樞意志的指導或命令所能建立的。這種秩序的興起,來自多種因素的相互適應,相互配合,與它們對涉及它們的事務的及時反應,這不是任何一個人或一組人所能掌握的繁複現象。這種自動自發的秩序,便是博蘭尼所謂的: 多元中心的秩序(polycentric order) 。博氏說: 當人們只服從公平的與適用社會一切人士的法律的情況下,根據自己自發的意圖彼此交互作用而產生的秩序,可稱之謂自動自發的秩序。因此,我們可以說每個人在做自己要做的事的時候,彼此產生了協調,這種自髮式的協調所產生的秩序,足以證明自由有利於公眾。這種個人的行為,可以稱之謂自由的行為,因為它不是上司或公眾權威所決定的。個人所需服從的,是法治之下的法律,這種法律應是無私的,普遍有效的。」[以上是我的中譯。原文見 F.A. Hayek,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Chicago, 1960),pp.159-160.哈氏所引用的博蘭尼的話,見Michael Polanyi, The Logic of Liberty(London, 1951), p.159.以下引用哈耶克的原文很多,不用引號,以免讀者感到過於累贅。譯文參考鄧正來譯《自由秩序原理》(北京,1997)及楊玉生、馮興元等譯《自由憲章》(北京,1999)。]
以上的徵引,使我們得到一個結論就是:在法治框架下的個人自由反而產生了秩序,反而使得社會特別有力量,使得社會特別能面對各種問題。
以上原是這個講座的結論,當作導論講完了。我們現在要進入本講座的主要內容。
自由的定義
自由的定義是什麼?自由的定義,各家各派各式各樣。胡適之先生的老師杜威,把自由界定為一種力量,把自由當作力量來講,可以建設一些東西。但是這樣講,是很危險的。因為力量可以被任何人利用。胡適之先生的自由主義,從哈耶克的觀點來講,是非常不純正的,裡面欠缺了許多東西。這方面的細節今天沒有辦法向各位交代了。
哈耶克先生對於自由是怎麼定義的呢?他說:
「自由是一種人的狀態,在這樣的狀態中,一個人或一些人對另一個人或一些人所施加的強制在社會中被儘可能減至最小程度。」
換句話說,自由是社會中個人獨立於其他人專斷意志的狀態。這種情況通常不能十全十美。自由是指每個人在法治之內能自由地照自己的意思做事,不被其他人強制到最大程度。其他人包括什麼人呢?就是所有的人,當然也包括政府裡有權力的人,執行政府命令的人。不受強制到最大程度,這就是自由。自由意味著按照其自己決定和計劃行事的可能性。這種可能性預設著個人具有某種獲得保障的領域,在這個領域之內,許多事情是別人無法幹預的。
在一個社會中生活的個人,只能希望逐漸接近這種個人自由的狀態。因此,自由的政策儘管不能完全消滅強制及其後果,但應該盡力將之縮小到最低程度。
下面我來解釋一下:
1.這種對於自由乃是免於別人強制的理解,主要是從消極的方面來理解的。
它不說自由是什麼。把自由界定為消極自由,是非常重要的。當消極自由被大家特別重視的時候,自由就不容易混淆為其他東西。世界上,歷史上有很多悲劇,其中之一就是:對於自由的誤解所帶來的悲劇。這種消極自由的定義容易避免這些問題。這種自由是使個人免於自我行事的障礙,雖然沒有辦法完全不談積極自由,但是可以避免許多積極自由的陷阱。
2.什麼是積極自由呢?
消極自由指謂個人受到法律保障,具有免於別人強制的領域或空間,積極自由是指:自己決定的來源是什麼?積極自由主要是指你做事是根據誰的意思去做。假若你是根據你的長官的意思做,這就談不上甚麼自由,你只是聽話而已。假若這個事情是根據你自己的意思去做,你是你自己的主人。這個是積極自由。積極自由界定這個自由的來源是什麼,它的source是什麼?它的source是你呢?還是你的長官?還是其他的來源?
消極自由是我有一個保障的空間,等一會兒我解釋這個保障空間是什麼。是道德保障呢,還是其他東西?在西方的傳統,是幾百年演變而來的很強大的制度性的保障,就是法治的保障。法律保障每個人有自己的空間,在其中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做事。這個空間即是消極自由。不是說你怎麼做事、你該怎麼做,而是你愛做什麼做什麼,你不做事也是可以的。當然你不能犯法,犯法了以後就不保障你了。所以這是很清楚的一個界定。
然而,事實上,積極自由跟消極自由是一個東西的兩面。一個人要根據自己的意思做,是積極自由,但要是沒有空間,就不可能做。所以積極自由必然預設著消極自由。
但是為什麼要把自由分得這麼精細,弄得這麼複雜呢?因為積極自由有非常多的危險。今天因為時間的關係,不能做更繁複的交代。用我們中國人最容易理解的一點,就可以說明積極自由的危險性。積極自由是什麼呢?是根據我的意思做事。這有什麼危險呢?從表面上看,沒有什麼危險。問題在於我所根據的「我」是甚麼?「我」是誰呢?「我」是「小我」,還是「大我」?當你認同「大我」的時候,你的「小我」變得不重要,認同「大我」的時候,會產生一種宗教性的情操。你認同「大我」的時候,你個人的「小我」會感覺到擴大與提升。
這種情操,這種「大我」的認同,很可能、很容易,尤其在我們的歷史環境之中,被政治勢力所操縱,尤其是被那些有現代設備和現代組織的政治勢力所操縱。
所以,19世紀偉大的自由主義思想家託克維爾要區分「本能愛國主義」與「反思的愛國主義」。除非到了民族存亡的時候,「小我」已經沒什麼意思了,因為你已經可能變成亡國奴了。我們希望沒有什麼民族存亡的戰爭。但是有了戰爭以後,就沒有什麼「小我」的可能了。「大我」的優先性已經變成歷史的必然。但是,在沒有民族存亡戰爭的時候,在並沒有隨時需要面對亡國危機的時間之內,還要認同「大我」,問題就變得很嚴重了。為什麼呢?因為本能的愛國主義,從長期的觀點來看,並不見得能給民族帶來幸福,這個,我們可以根據史料予以清楚地說明。
3.哈耶克先生的自由主義雖然也注重消極自由,卻不像伯林那麼極端注重消極自由。
哈耶克說:「只有通過我們的運用,它(消極自由)才能變消極為積極,自由並不能保證我們獲得某些特定的機會,但卻允許我們自己決定如何處理(或運用)我們所處於其間的各種情勢。」所以,當你有了消極自由,你有了自我空間,你便可在這個自由的空間之內,做你要做的事了。當然,你在這個空間之內,甚麼是都不做,也是可以的。不過,雖然哈氏是主張消極自由的,但在他的系統裡面,很多積極自由的成分是被強調的,包括責任感、包括守法精神、包括在法治保障之下,參與自己興趣所在的活動的積極性等。所以在這方面,他是比柏林更精微一些。他的系統性比柏林要強大得多。柏林的自由主義有一個極大的缺陷,他自己也承認,就是他一輩子提倡自由主義,但是在什麼樣的制度之下才能落實他的關懷,他卻很少顧及。
為什麼要有個人自由?
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弄清楚以後,下面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為什麼要有不被其他人強制到最大程度的個人自由?哈耶克先生的答覆是:假若這個社會允許個人的自由到最高程度,就是不被別人強制到最低程度,這個社會最有秩序,最容易利用知識。社會成員彼此之間最容易協調。不一定認識,不一定是朋友,但最容易彼此協調,最容易彼此交換知識,這個社會最容易面對其中的各個問題,最有效率解決其中的各個問題。換句話說,個人自由使得這個社會最有生機、最有力量。
這種社會怎麼能產生呢?就是在法治之下,給予每個人個人的自由。當每個人不被別人強制至最低程度,個人自由達到最大程度時,這個社會是一個最有秩序、最有生機、最有力量的、最有創造力面對問題、解決問題的社會。
這是他重要的貢獻。他的論證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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