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顧某,文化程度為碩士研究生,在 2015 年因犯侵犯著作權罪被判有期徒刑 3 年,緩刑 5 年。可在緩刑期內,顧某沒有吸取教訓反而再次犯法,謊稱飛機上有炸彈,導致航空公司啟動應急處置措施。
2019 年 5 月 20 日、23 日,顧某編造含有 " 飛機上有炸彈、準備與飛機同歸於盡 " 內容的郵件,隨機選擇航空公司郵箱進行發送,並發送至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屬山東航空對外客服郵箱、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服務部公共郵箱及公郵組郵箱。
上述郵件導致上述航空公司啟動應急處置措施,增加安某、防爆等工作,並造成了影響相關航班正常運行的後果。
2019 年 5 月 27 日,顧某到江蘇省鎮江市公安局新區分局報警稱其信用卡被盜刷,被公安民警抓獲。
一審時,白雲區人民法院認為,顧某無視國家法律,編造爆炸威脅恐怖信息並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另查明,2013 年 6 月 24 日,顧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在其住所被公安民警抓獲,2015 年 6 月 17 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對顧某作出刑事判決書,判決顧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由於顧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予以數罪併罰;犯罪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從輕處罰。為此,白雲區法院作出判決,撤銷緩刑,顧某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顧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其指定辯護人提出辯護稱,顧某主觀上不具有傳播的直接故意或者放任傳播的間接故意,主觀上是過失,因此不應認定為犯罪。顧某患有重度精神抑鬱,在面對生活壓力下無法理性尋求合法途徑解決問題,懇請綜合考量顧某的具體行為和精神狀態判處其無罪。
二審時,廣州中院認為,從顧某的筆記本電腦內提取到的遠程連接伺服器記錄等證據可以相互印證,足以證實顧某實施了編造和發送含有恐怖內容的郵件的犯罪行為。
顧某因為和王某的私人糾紛,而編造和發送相關恐怖信息,其最終目的雖然是為了解決該民間矛盾,但其作為受過高等教育、具有相當社會生活經驗的成年人,應當知道其編造和發送涉案恐怖信息給航空公司必定會擾亂正常的航空管理秩序;且顧某就是要藉此非常手段獲得關注,以達到自己的個人目的。
為此,顧某主觀上具有明顯的犯罪故意。指定辯護人認為其主觀上是過失的意見與事實和常理不符,不能成立。
由於原判對前罪的羈押日期確實存在計算錯誤,2014 年 6 月 23 日至 2015 年 6 月 17 日第二次的羈押時間未予折抵,對此二審予以糾正。
為此,廣州中院於 2020 年 4 月 3 日作出終審判決,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之前被羈押 399 日,經折抵後刑期從 2019 年 5 月 27 日起至 2021 年 10 月 23 日止。
【來源:新快報·ZAKER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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