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礎第6期——錯誤論在辯護中的運用

2020-10-12 北大法寶學堂

刑事正義是一個國家的底線正義,而刑辯律師正是底線正義最有力的維護者,「為人辯冤白謗是第一天理」,亦為刑辯律師之天職。

北京大學刑事法治研究中心、盈科律師事務所與北大法寶學堂邀請國內知名中青年學者,針對實務界關注的26個刑事辯護基本問題,隆重推出面向初級刑辯律師和法科學生的《刑辯一年級:刑法基礎篇》和《刑辯一年級:刑事訴訟法基礎篇》,希望能為我國刑事辯護的發展提供基礎性的支撐。


講座名稱

【刑法基礎-第6期】

錯誤論在辯護中的運用

直播時間

10月14日(周三)晚19:30


內容簡介

近年來,天津趙春華非法持有槍枝案、深圳王鵬非法出售鸚鵡案等案件引起實務界的熱烈討論。這些案件的焦點問題是認識錯誤問題。本課程主要講解刑法中的認識錯誤理論在刑事辯護中的運用,通過認識錯誤理論來剖析此類案件。


主講人

柏浪濤,睿智幽默的法考輔導專家,法考學生們心目中的「柏神」,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紫江青年學者」,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學術期刊發表二十餘篇論文。


課程詳情



下期預告

【刑法基礎-第6期】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辯護中的運用


直播時間

10月16日(周五)晚19:30


內容簡介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刑事辯護中的重要證據規則,是程序性辯護的關鍵內容。本次課程將從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證據法體系中的定位出發,從辯護實踐角度釐清該規則的實體內容及適用程序,並分析該規則背後的理論問題。


主講人

高潔,北京大學訴訟法學博士、北京大學刑法學碩士,現任首都經貿大學法學院講師,著有《刑事被害人民事訴權多元實現方式研究》一書,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刑事對物之訴」,發表學術論文十餘篇。


課程詳情


特別提醒

關注法寶學堂服務號(ID:PKUFBXT)

後臺回復講師名稱

即可獲得相應的課程講義哦

相關焦點

  • 刑辯一年級:刑訴法基礎第4期——疑罪從無規則在辯護中的運用
    與此同時,不可否認的是,由於種種複雜的原因,刑事辯護仍然存在諸多不盡如人意之處,尤其是刑事辯護的專業化水平,無法適應法治國家建設的迫切需求,總體上還有很大提升空間。鑑於此,北京大學刑事法治研究中心、盈科律師事務所與北大法寶學堂邀請國內知名中青年學者,針對實務界關注的13個刑法基本問題,隆重推出面向初級刑辯律師和法科學生的《刑辯一年級:刑法基礎篇》和《刑辯一年級:刑事訴訟法基礎篇》,希望能為我國刑事辯護的發展提供基礎性的支撐。
  • 論刑法中的動機錯誤
    依據上面歸納的「行為(動機)—人格—情境公式」,可以得出,當動機錯誤(情境)對行為的影響佔支配地位時,此時行為人的行為屬於中立的行為,即行為尚未流露出行為人的人格特徵,尤其是人格中蘊含的對法的不忠誠程度。因而,即便從外觀看來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也不能認定為犯罪。當這種錯誤會對行為產生重大影響時,從相同外觀行為流出(反映)的不法人格程度會降低,因而同一外觀行為會出現輕罪與重罪的情形。
  • 北大法寶學堂公益雲講座 | 刑辯一年級:刑法基礎第1期,正式開課!
    刑法基礎 · 課程介紹  刑事正義是一個國家的底線正義,而刑辯律師正是底線正義最有力的維護者與此同時,不可否認的是,由於種種複雜的原因,刑事辯護仍然存在諸多不盡如人意之處,尤其是刑事辯護的專業化水平,無法適應法治國家建設的迫切需求,總體上還有很大提升空間。
  • 刑辯一年級:刑訴法基礎第5期——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實務判斷
    鑑於此,北京大學刑事法治研究中心、盈科律師事務所與北大法寶學堂邀請國內知名中青年學者,針對實務界關注的13個刑法基本問題,隆重推出面向初級刑辯律師和法科學生的《刑辯一年級:刑法基礎篇》和《刑辯一年級:刑事訴訟法基礎篇》,希望能為我國刑事辯護的發展提供基礎性的支撐
  • 論刑法中的法律認識錯誤
    例如,行為人與軍人配偶同居,行為人認為這只是違反《婚姻法》或違反道德的行為,不是犯罪,而實際上其行為已構成刑法第259條規定的破壞軍婚罪。二是行為人把自己實施的通常情況下構成犯罪的行為誤認為是合法行為。例如,行為人明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之發生性關係, 認為只要對方同意就不構成犯罪,而實際上其行為已構成刑法第236條規定的強姦罪。
  • 學堂筆記丨刑法解釋方法在刑事辯護中的運用
    文義解釋(文理解釋)從法條文本的語詞含義出發解釋、理解刑法規範,是最基礎的刑法解釋方法,也是所有法律解釋的起點。當我們理解一個刑法條文的時候,始終是從條文的文義出發,而且一般是從條文語詞的核心含義出發。這也是符合人的認知的一個自然的過程。
  • 武漢大學法學院何榮功教授:刑法客觀主義在辯護中的運用
    ,但是總體上採取的是刑法客觀主義,刑事辯護更是天然親近刑法客觀主義的立場與方法。刑事辯護最直接的目的是有效辯護,包括有罪辯無罪、罪重辯罪輕、重刑辯輕刑法等。要想真正實現有效辯護,有效法律依據、有效證據、有效技巧、有效理論支撐缺一不可。有些刑辯律師可能會認為,刑法理論對於刑事辯護的意義不大,學者們喜歡把簡單問題複雜化。
  • 論刑法中的被害人同意的行為
    我國的刑法論著中一般稱為「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在德日等國的刑法稱之為「違法阻卻事由」(合法化事由或正當化事由),英美等國則屬於「合法辯護」的一部分。這些不同的概念所講的都是同一類行為,即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被害人同意的行為也被視為一種「正當行為」而免予刑事處罰。  被害人同意的行為是外國刑法理論中研究較多的一個問題,早在古羅馬法中就規定有「得到承諾的行為不違法」的原則。
  • 論我國刑法中的減輕處罰
    [5]吳學斌、王聲:「論量刑制度中的從重處罰」,載《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1998年第5期。 [6]程宗璋:「淺談量刑情節與法定刑——兼與吳學斌、王聲同志商榷」,載《青海民族學院學報》2001年第1期。 [7]王志祥、袁宏山:「減輕處罰制度立法再完善之探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為分析樣本」,載《法商研究》2012年第1期。
  • 《刑法解釋》2020年第1期(總第5卷)要目
    《刑法解釋》2020年第1期(總第5卷)要目  1.卷首語  魏東(1)  【特稿】  2.刑法擴大解釋與類推適用的區分標準  ——明顯突兀感說的提出及其展開  付立慶(1)  【專論】>  3.刑法解釋的法理基礎:概念、理性、特徵與功能  魏東(15)  4.刑法文義解釋的基本法理  陳慧(40)  5.法教義學語境下的刑法解釋和刑法論證  劉浩(70)  6.刑法立法解釋的基本問題  田維(83)  7.刑法司法解釋的基本問題  莫曉宇(103
  • 刑法中的認識錯誤探析
    (一)刑法中的認識錯誤  刑法中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刑法上的認識與客觀實際情況存在不正確的認識。  (二)刑法錯誤論的立法依據  對於刑法認識錯誤的法律依據,我國刑法對錯誤沒有明確的規定。南朝鮮刑法第16條規定:「誤認為自己行為依法並不構成犯罪,如其誤認為確有正當理由者,不罰。」其他如瑞士、奧地利等國均有類似的規定。筆者認為,要研究刑法的認識錯誤論,必須掌握其範圍,筆者試從適用範圍和不適用範圍兩方面討論。  1.認識錯誤論的適用範圍。
  • 論刑法中的因果關係
    在刑法中,將某結果歸咎於某人時,往往需要查明其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因此,刑法中的因果關係在定罪中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很多學者習慣於直接將一些哲學概念和範疇引入刑法學研究,忽略刑法中因關係的特性,使問題略顯複雜。針對這一現象,對大陸法系及我國有關因果關係理論進行研究,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對我國刑法因果關係理論做些新的探索,期對該問題的解決提供一些建議。
  • 淺談刑法中的認識錯誤
    英美刑法一貫堅持「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責」(Ignorantia juris non excusat)的原則,換言之,「在作為主觀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犯意中,不要求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5]  (2)肯定說。該說認為法律是規範人們行為的標準,使個人決定其作為和不作為的依據,知法犯法是行為人「對法有敵意」,國家有權對其處罰[6];違法性認識錯誤可以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
  • 【法寶綜述丨刑辯一年級】刑法基礎3-抽象危險犯的辯護思路
    它需要介入被害人或第三人不受刑法譴責的行為才會產生實害或具體危險的結果。第二種類型是實質預備犯,是指其潛能可能被第三人或行為人自己進一步利用並導致法益威脅或侵害的行為。典型的例子包括非法持有槍枝罪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趙春華擺設射擊攤位營生,被警方抓獲,當場收繳槍形物9支及配件等物。經鑑定,涉案9支槍形物中的6支為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
  • 論我國刑法中的無限防衛權
    1997年在對刑法的修訂中,不僅放寬了一般意義上的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而且還確立了無限防衛權的合法化。由此可見「我國現行刑法第20條第3款在立法上的價值取向就是鼓勵支持廣大人民群眾更好的行使防衛權,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糾正過去司法實踐中處理防衛過當案件普遍偏嚴的現象。」
  • 使用錯誤匯款行為刑法分析
    由此可見,日本刑法學界對於使用錯誤匯款行為的評價不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判例中均仍存在一定爭議,未達成統一。除此之外,德國、瑞士等國家對收款人取走錯誤匯款基本持無罪論的立場。例如德國高等裁判所認為收款人將錯誤匯款取走或消費的,既不構成詐騙罪,也不構成侵佔罪、銀行被認罪。因為此時收款人取得了錯誤匯款的所有權,不符合侵佔罪的客體要件,不能構成侵佔罪。
  • 論刑法理論與實務的緊張關係
    稍有差異見艾澤爾(Eser),載舍恩科、施洛德(Schoenke Schroeder)主編,《刑法典評論》,第23版,1988年,第234條前言,邊碼6及以下;德雷爾、特倫德勒(Dreherl Troendle),主編《刑法典評論》,第44版,1988年,第240條,邊碼12有更多的證明。   ⒀參見《聯邦最高法院刑事判例集》第1期,第145頁。
  • 《上海政法學院學報》2020年第6期要目
    《上海政法學院學報》2020年第6期要目  【上合組織法治】  1.中國政府在美國被訴引用主權豁免抗辯的法律探析  龔柏華、丁伯韜(1)  2.俄羅斯聯邦主體的立法活動與立法權限  ——兼談俄羅斯中央與地方的立法分權矛盾
  • 「中立幫助行為」的辯護運用
    因此,司法實踐中常常遇到辯護律師運用「中立的幫助行為」作為辯護理由,特別在多人共同犯罪中,在為一些負責基礎性、重複性的工作,如財務工作、銷售工作、行政工作的參與者辯護時,將這些被告人在案件中實施的行為直接定義為「中立的幫助行為」,以期獲得出罪的辯護效果。
  • 論我國刑法中的立功
    但上述之規定,在量刑階段立功都尚未作為一種獨立的、系統的從寬情節規定在刑法中。1997年修訂的刑法在吸收關於立功問題的研究成果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首次明確、系統、獨立地規定了量刑階段立功從寬處罰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