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施行 校門外50米範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

2020-12-15 封面新聞

封面新聞記者 何方迪

近日,封面新聞從省政府獲悉,《四川省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公布,將於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普通高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義務教育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食品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辦法》一共28條,對校園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做了詳細規定,包括落實陪餐制度、禁止學校食堂加工製作四季豆、野生蘑菇等食品以及校門外50米範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

《辦法》指出,學校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含實際控制人,下同)應當保障學校食品安全投入並對食品安全負責,落實校長負責制,督促校長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辦法》強調:集中用餐的學校應當安排相關負責人陪餐,有條件的學校,可以根據家長申請,有計劃地選擇家長代表陪餐。在學校食堂就餐的教職工和陪餐人員應當與學生同食堂購餐。

《辦法》明文規定:

禁止採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

禁止採購、使用散裝食用油、散裝食鹽;

禁止學校食堂製售冷食類食品(水果除外)、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現榨果蔬汁;

禁止學校食堂加工製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鮮黃花菜、發青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

此外,學校校門外50米範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

違法以下情況的,將面臨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三)民辦學校舉辦者未保障學校食品安全投入、落實校長負責制、督促校長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四)學校未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經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關職責,未落實信息公開制度、明廚亮灶要求,違反食品採購貯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五)學校未落實食品安全民主監督機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購餐制度,違規將學校食堂對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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