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縣實驗中學學生林新2000年經過一個暑期的休整又回到校園,心裡甭提多高興了。然而,他做夢也沒想到,一場厄運使他變成了植物人,葬送了美好前途不算,就連誰該為這一事件負責,至今仍沒有定論。
2000年8月30日下午1時30分,林新準時步入教室,坐在位子上等待上課鈴聲。這時,冷不防衝進3名歹徒,舉起旁邊的凳子對林新的頭部、手、背等部位就是一頓暴打(據了解,原因是林新之前與一同學有過節,同學找人來報復)。林新頓時頭破血流,昏倒在地。當時,同在教室裡的其他同學都被這突如其來的暴行嚇呆了,以至歹徒揚長而去後,才慌忙跑過去扶起林新,報告老師。老師與同學連忙將林新送往博白縣中醫院醫治。當時,林新已清醒過來。在老師同學的攙扶下走進了中醫院的大門。
在中醫院門診室,醫生對林新頭部的傷口作了處理後進行了縫合(傷口長6cm,縫了9針)。隨後,醫生對林新的頭顱、左手掌、左腕關節進行X線檢查。檢查提示:左手第四五掌骨骨折,頭顱未見骨折。當時由聞訊趕到的林新的母親交了200元錢醫療費。下午3時半鐘左右,林新的父親也趕到醫院,對醫生留院觀察的建議表示同意,並辦理了住院手續,後由骨科醫生黃寧負責接收林新入院,林新在父母攙扶下住進了該科28號病床。
但是令林新父母無法接受的是,僅僅兩天的時間,兒子林新清醒著進入博白縣中醫院卻昏迷著出了院(實為轉院),最終雖全力救治還是變成了植物人。那麼林新在8月30日下午3時35分至8月31日晚上8時30分在中醫院住院治療這30多個小時裡,到底得到及時的診治沒有?醫生有沒有盡到積極搶救的義務?林新變成植物人與中醫院的醫療行為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為此,林新的父母踏上了漫長的訴訟之旅。
說起兒子在中醫院住院的情況,李秀芳仍後悔不迭。她說,那天住院後,林新曾有頭痛並嘔吐多次,當時她問黃寧醫生是否要給林新做頭顱CT檢查。黃寧說:「病人現在很清醒,不用做CT檢查。」次日上午8時,主管林新的黃寧醫生來查房,她又向黃寧提出要給林新做頭部CT檢查,但黃寧還是說:「病人很清醒,沒有什麼問題,不必要做頭部CT檢查。」在上午的輸液過程中,林新不斷出現頭痛、嘔吐症狀,吃什麼吐什麼,後來就只吐清水還夾著血絲。上午10時許,城關派出所一名姓朱的民警與法醫到病房對林新做傷情鑑定及筆錄,林新神智清醒,回答清晰。但是,到下午1時30分,林新開始焦灼不安、感到疼痛難忍,並大聲叫喊,強烈要求護士撥掉輸液針頭,如不拔,他要自己拔。當時林母嚇壞了,趕緊去喊醫生,當班的醫生及護士來到病房,醫生問林新哪兒不舒服:林新說:「左眼蓋上方和兩邊太陽穴很痛。」醫生聽後也未做任何檢查,只叫護士去拿另一瓶液體換上。接上藥水後,林新就昏迷過去了。
中醫院在搶救過程中由於各種原因足足拖延了一個多小時。當把病人送到縣人民醫院CT室時已是晚上8點30分。此時林新已處於深度昏迷狀態,呼吸困難,生命垂危。經CT檢查,結論是:重度腦挫裂傷;顱內血腫——腦疝、腦積水;續發性腦幹損傷。縣人民醫院當即將林新收入外二科病房,並發出了病危通知書,同時當天晚上10點對林新施行了開顱手術搶救,由於被中醫院耽誤了寶貴的搶救時間,以後雖經博白縣人民醫院及廣西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的盡力搶救治療,目前林新仍昏迷不醒,處於植物昏迷狀態。
2001年3月23日和2003年2月25日,博白中醫院及林新父母分別要求對林新的傷勢做了鑑定。博白法院委託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做的司法鑑定,結論為:林新傷殘為一級乙等;醫院方責任程度為:輕微責任。博白法院委託廣西醫學會進行司法鑑定,結論為:林新傷殘為一級乙等;醫院方責任程度為:主要責任。
2001年8月23日,林新的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第一次向博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2年2月法院裁定撤訴。2002年5月,在法定期限內林新父母再次向博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被告博白縣中醫院對林新構成侵權,對林新所造成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為由,請求法院判令博白縣中醫院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賠償費、殘疾費等共1580400元。
2003年5月7日,博白縣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在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爭論最激烈的一個焦點是:究竟誰不同意做CT檢查。
林新的父母一再表示當時他們曾多次詢問和要求醫生對林新做CT檢查,但主治醫生黃寧自始至終主觀地肯定:「病人很清醒,沒有什麼問題」不肯對林新的病情作必要的檢查,甚至多次拒絕家屬及病人學校領導和老師要求為林新做CT檢查的要求。這是一起違反治療常規的、疏漏檢查、延誤診斷、延誤治療的嚴重醫療事故。
而中醫院方則堅持,診治過程中醫生曾多次動員林新家屬去做CT檢查,是林新的父親和奶奶不願意配合。並提供了有關病情記錄。
中醫院院長何川非常激動地說:「廣西醫學會的鑑定將責任全推到我們頭上,難道我們比兇手的責任還要重嗎?兇手才是直接責任人,我們怎麼比兇手的責任還重大呢!這不公平啊!」
「我們中醫院是玉林首家二級甲等醫院,是市裡同級醫院條件最好的,做為縣一級的中醫院,當時我們沒有CT設備,但我們已經盡了力了。重要的是盡力而為了,只有存在怠慢,不採取措施救死扶傷行為,才應該追究責任。」
此案結果如何,至今仍無定論。 (記者 宋勇 通訊員 曉曾)
來源:廣西政法報
轉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