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你的狗狗聽話嗎?談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的承擔

2020-10-11 蘭臺律師事務所

作者:耿翔宇、鄒琰

指導律師:卞靜舒


案件簡析

近日,一位耄耋老者在街上無端被狗繩絆倒身亡的新聞牽動了無數網友的心,慘烈一幕,被網友以視頻形式在網絡瘋傳後,引起了公眾熱議。

8月17日,在廣東省佛山市順德杏壇鎮發生了一件令人心痛的悲劇。下午五點左右,羅水村民羅某(女,12歲)把另一村民羅某拴養在家門口的狗只牽出來玩,途經市場時狗掙脫約束繩,在追逐另外一隻狗的過程中,狗繩意外將本村村民麥某(女,88歲)絆倒,老人被絆倒後便不能動彈。老人由於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後離世。18日晚間,事發地佛山順德杏壇鎮政府發布官方通報,將此事定性為「意外事件」。

法律意義上的「意外事件」,是有其特定涵義的。根據刑法第十六條規定[1],狗繩絆倒老人事件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無論是12歲的羅某還是狗主人都不存在主觀故意或者過失。因此,從刑事層面,根據目前披露的信息分析,此事件被判定為意外事件,應無問題。但是在民事層面,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和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均明確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當事人沒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就可能被判定有過錯,因此造成損害結果的,就要承擔民事責任。

其實,現實生活中,這類事件屢見不鮮。在威科先行資料庫中輸入「動物侵權致傷」,可以檢索到數千篇裁判文書,可見動物侵權引起的糾紛層出不窮,在即將生效的《民法典》中,也將「飼養動物損害責任」設立專章,以此達到明晰權利、義務、責任分配的目的。

本文擬從狗繩絆倒老人的事件入手,首先闡述飼養動物致人損害多發的原因,然後對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案件的責任主體、歸責原則、構成要件以及減責及免責事由進行分析,進而為防止寵物侵權後被侵權人得不到法律救濟以及減少寵物侵權事件的發生,對寵物侵權事件所涉及的不同主體提出建議。


一、飼養寵物致人損害多發的原因

(一)違法飼養現象較為普遍

根據《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飼養犬類應徵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並履行登記、檢疫、年檢等程序,且有地域、犬種、身高、數量的限制,並且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並由成年人牽領。然而實際生活中,很多人在飼養寵物時未按規定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年檢,也未領取動物防疫監督部門出具的動物健康免疫證。大部分人攜帶犬類寵物出門時,往往不束犬鏈任由寵物自由散跑。


(二)監督管理不到位

與飼養寵物不斷增多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相關監督管理有所弱化。《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全面負責養犬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養犬登記和年檢,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同時還規定了,畜牧獸醫行政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的相應職責。但在實際生活中,對相關規定的落實力度不夠。


二、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一)責任主體

飼養動物侵權責任在實務中的重點是責任主體的認定。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案件中的責任主體為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或第三人。

採用文義解釋來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動物損害責任的賠償義務人是「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這裡使用的連詞是「或者」,也就是說,在責任承擔主體上只能擇其一,而無法同時作為責任主體。其次,基於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若飼養人與管理人非同一人,動物致害後,要求間接佔有的飼養人與直接控制、管束動物的管理人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將在無端加重飼養人民事責任的同時無故減輕了動物管理人的民事責任,這一加一減的結果對飼養人是不公平的,不符合法理與立法精神。所以我們認為,若動物飼養人不存在過錯,動物損害責任的賠償義務人應是管理人。例如,在時元英訴朱建蓉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2]中,法院認為,事發當時所有權人已將動物臨時委託給受託人,所有權人不再是動物的直接管控人,因此,致害動物由受託人管理控制,最終由管理人單獨承擔責任。

此外,在諸多司法實踐案例中,亦存在由於第三人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此時,第三人也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二)歸責原則

1.無過錯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於動物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3]。此時,侵權人有無過錯都被認為應當對動物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例如在陳玉鵑等與張國有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4]中,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上訴人養的狗因管理不當,致使其掙脫脖套並向被上訴人奔撲、吠叫,進而導致被上訴人摔倒受傷,上訴人作為狗的飼養人,應該對被上訴人的損傷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是飼養動物侵權責任的一般條款,其規定的無過錯歸責原則是該領域的一般性原則。從表述方式看,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沒有規定具體的適用條件,具有寬泛性和抽象性的特點,這種具有開放和延展特徵的表述是為了使該條款適用領域最大化[5]。 此外,民法典規定了幾種其他特殊的動物損害他人的情形。


▇ 1.1 未採取安全措施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

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一般性規定外,該法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沿用了《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的特殊性規定,明確了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無過錯責任。例如在王慶瑋與於國華、王莉莉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再審案[6]中,法院認為,寵物犬主人在小區公共場所遛狗時未對寵物犬佩戴束犬鏈並牽領寵物犬,違反當地動物管理規定,且因違反該動物管理規定導致案涉寵物犬不受約束追趕他人致人受傷,故寵物犬主人承擔侵權責任。

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和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的適用上,一般認為,只要符合特殊規定的情形就不適用一般條款。根據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就同一飼養動物侵權事實,是不可能在特殊條款和一般條款共存的條件下同時成立兩項請求權。因此,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和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的關係屬於法條競合,根據法的效力原理和法理原則,對於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 1.2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此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下,原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對損害結果承擔無過錯責任。例如在蘇永玉與臧輝等飼養動物損害糾紛案[7]中,在上訴人將牛運至被上訴人的屠宰場、在雙方進行交接的過程中牛逃逸,在這個過程中無論是上訴人或被上訴人都負有對牛妥善控制和管束的義務,上訴人不能以將牛拉至屠宰場即推卸對牛的管控義務,被上訴人亦不能以尚未接受牛而推卸責任。


▇ 1.3 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

「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主要指具有較強攻擊性和野性的動物,如烈性犬、蛇、蜥蜴等。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違反禁止性規定飼養烈性動物,是對於管理規定的嚴重違反,在過錯上等同於故意,因此,無論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規定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下的絕對責任,也就是說,即便被侵權人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重大過失,也不能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例如馬凱等與季仕銀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8]


2.混合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條[9]規定,在第三人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案件中適用混合責任,即對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第三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這種情況下,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與第三人實際上承擔的是不真正連帶責任。例如在高朝紅、劉景江與谷豔玲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10]中,被上訴人騎車途中,路遇第三人向外趕飼養人家的豬,豬受驚撞傷被上訴人。飼養人未盡到適當管理義務,致使飼養動物傷人,其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應當就其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第三人在轟趕動物時,未注意觀察周圍情況,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致使動物受驚嚇跑動撞傷谷豔玲,第三人行為存在過錯,亦應對被上訴人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三)構成要件

1.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情形下的構成要件

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案件中,構成要件主要有兩點,一是致害動物為飼養的動物,二是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

第一,關於飼養動物的界定問題。

此處需要注意的問題是:一是根據《民法典》在此處的規定,飼養動物必然不包括野生動物。二是飼養動物並不包括動物園飼養的動物。動物園動物致害責任已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專門規定。且根據該條規定,動物園動物致害責任在歸責原則方面適用過錯推定責任。

第二,關於造成他人損害的問題。

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包含兩層意思:首先,該飼養動物的行為是導致他人損害的原因,即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其次,該飼養動物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是因該動物特有的危險所致。這種危險性究竟來源於動物的本性,還是因動物受外界刺激而作出的自然反應,無關緊要[11]。另外需說明的是,此處的損害,既包括人身損害,也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的典型案例如貓抓傷他人、狗咬傷他人。例如晏高峰與張東升、欒保紅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12]。財產損害的典型案例如飼養的動物損毀他人種植的經濟作物。例如張朝富、鄧光明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13]


2.適用混合責任情形下的構成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條規定的因第三人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案件適用混合責任。在這種情形下,除應當滿足致害動物為飼養的動物以及飼養動物造成了他人損害兩項要件外,還需滿足因動物飼養人、管理人及被侵權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行為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在這種情形下,如果第三人具有過錯,則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免責事由

《民法典》第九章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中,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及第一千二百五十條分別規定了因被侵權人原因和第三人原因的責任減免事由。

1.一般性免責事由

《民法典》第九章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中,在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可以通過舉證,證明損害結果是由於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來免除或者減輕自己的責任。例如在郭志鋼與張雨琦等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14]中,法院認為,上訴人飼養的金毛將被上訴人飼養的吉娃娃咬傷導致死亡,上訴人作為飼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上訴人牽著吉娃娃與上訴人飼養的金毛玩耍,對吉娃娃未盡足夠的看管義務,對事故的發生亦存在過失,可以減輕上訴人的責任。

2.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情形的免責事由

同時,相較於《侵權責任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對「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情形」新增了免責事由。不同於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一般性免責事由,在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的情形下,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但不能免除責任。若損害僅僅是因被侵權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則不能減輕責任。

3.因第三人過錯的免責事由

第三人過錯是指損害是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民法典》在第一千二百五十條對飼養動物侵權中的第三人過錯情形作出了相應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例如,在孔美麗與被李晶、張秀國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糾紛案[15]中,飼養人、受害人和受害人的丈夫在均了解飼養人的狗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情況下,飼養人與受害人的丈夫仍發生直接衝突,導致受害人受傷。受害人的丈夫和飼養人對此均存在過錯,而受害人的丈夫先拿著木棍跑向飼養人,是導致雙方爭執並拉扯木棍的誘因。法院判決,受害人的丈夫對受害人被狗咬傷承擔60%的責任,飼養人承擔40%的責任。


三、避免動物致人損害事件發生的建議

(一)針對受侵權人的建議

1、確認該寵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信息,如拍照確認對方身份證號碼、詢問對方家庭住址、聯繫方式等。如果寵物身上佩戴有飼養登記證,可以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拍照留存。

2、對現場進行拍照、錄像,及時報警並調取附近監控錄像資料。

3、保留好就醫時開具的各類票據。如,住院病歷、詳細的住院費用明細、醫療費票據、診斷證明、注射疫苗單據等。

4、若因第三人過錯致使寵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受侵權人既可以向寵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要求賠償,也可以要求該第三人賠償。

(二)針對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建議

1、作為飼養人,應符合下列條件:有合法身份證明、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住所在禁止養犬區域以外。

2、根據《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飼養犬類除應該徵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還應當到住所地的區、縣公安機關進行登記和年檢、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領取動物健康免疫證。

3、履行寵物出門時的安全防護義務。如攜犬出門時,應當對寵物繫繩且不宜過長,應由成年人牽引且攜帶養犬登記證。不得攜寵物進入市場、學校等公共場所。

4、嚴禁在禁養區飼養犬類,或者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等。如果不想繼續飼養家中的寵物,可以將其送至北京市公安機關設立的犬類留檢所進行收容,不得遺棄動物。

5、當發生飼養的寵物傷人時,及時協助受害人就醫看病等。


(三)針對社會公眾的建議

1、當遇到流浪寵物或者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寵物時,儘量遠離,更不要對寵物進行挑逗。尤其是作為兒童的監護人,更要保護好孩子,避免受到傷害。

2、面對違規飼養寵物的情況,不能「以暴制暴」,不要在小區內投放「異煙胼」等有毒藥物。

3、針對流浪寵物,儘量避免定期或者長期投喂。避免在不了解情況時,擅自收容流浪寵物。遇到流浪寵物時,可以將該流浪寵物的情況告知公安機關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


結語:

飼養寵物,貌似非常私人的事,但屢屢發生的寵物致人傷亡事件正在時刻警醒我們。

你眼中溫順乖巧的寵物,對他人而言,可能就是致命的危險。法律之所以對飼養寵物致人損害規定如此嚴格的責任,正是考慮到這種潛在的、難以完全控制的危險。寵物致人傷亡事件的減少甚至消失不僅需要廣大飼養主體能夠文明飼養動物,嚴格遵守相關管理規定,盡最大限度避免損害案件的發生,而且需要今後各地出臺的管理條例可以針對不同種類動物的特性,在具體條文的制定方面日益精細化,人性化,最大限度促進人與動物和諧共處。不再讓老人被狗繩絆倒的悲劇重演,需要我們共同努力!


注釋:

[1]《刑法》第十六條:【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 參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滬01民終7694號。

[3] 參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4] 參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終9677號。

[5] 參見王利明著:《<侵權責任法>研究》下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628-629頁。

[6] 參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蘇民再50號判決書。

[7] 參見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武中民終字第200號民事二審判決書。

[8] 參見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終15855號判決書。

[9] 參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條:「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10] 參見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2016)內22民終231號二審民事判決書。

[11] 參見程嘯:《侵權責任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624頁。

[12] 參見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鄂荊州中民二終字第00076號二審民事判決書。

[13] 參見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02民終563號二審民事判決書。

[14] 參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終4779號判決書。

[15] 參見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終1303號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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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釋法 || 鏟屎官們注意啦~這種情況下要承擔責任!
    法官釋法這是一起典型的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是一種特殊侵權責任,主要有四方面的構成要件:(一)致害的動物為飼養的動物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對動物負有管束的義務,也就是說對動物具有控制權。飼養人或管理人未盡到管理職責,使動物脫離必要的控制和支配,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這裡特別重點強調動物的飼養性。飼養動物是人工餵養、放養和管束的動物,即飼養人或管理人能夠進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如果不能進行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就不是飼養動物侵權意義上的致害動物,例如自然保護區內的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