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國慶,普天同慶!國慶紀念日是近代民族國家的一種特徵,是伴隨著近代民族國家的出現而出現的,並且變得尤為重要。它成為一個獨立國家的標誌,反映這個國家的國體和政體。
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同樣跟全國人民息息相關,它被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前段時間
廣東省佛山市羅水村
一名12歲女孩把另一村民
拴養在家門口的狗只牽出來玩
途中狗掙脫束繩
在奔跑過程中狗繩意外
將一名老人絆倒導致其受傷
經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
引發輿論廣泛關注
生活中類似養寵物傷人的案例並不少見
飼養動物損害事件主要源於
飼養動物致害、
違反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
以及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等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該由誰來承擔責任?
又該如何正確養寵物?
我們一起來看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1、飼養動物致害責任的一般規定
《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根據《民法典》的上述規定,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和管理人都可能成為侵權責任主體,即便是暫時替朋友照看寵物也不能疏忽大意。
2、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的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246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是動物飼養人或管理者的義務。以養狗為例,攜犬外出應當用束犬鏈牽領並避讓他人,特別是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乘坐電梯人多時建議給狗戴嘴套或者裝入犬籠,避免寵物傷人。
3、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的致害責任
《民法典》第1247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飼養此類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民法典》做出了比較嚴格的責任規定,即便飼養人或管理人做好了相應安全防範措施,也不能免除其民事責任。
4、遺棄、逃逸動物的致害責任
《民法典》第1249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現實中,動物致人損害的事件,有一部分是流浪狗、流浪貓等被遺棄或逃逸的動物所造成。發生此類事件,不管飼養動物是遺棄還是逃逸,原飼養人或管理人都要承擔侵權責任。因此,飼養人和管理人都應當對所飼養或管理的動物負責,嚴防動物脫離控制,更不要輕易遺棄飼養的動物。
飼養動物是個人的權利與自由
但前提是合規飼養、合理約束
《民法典》在飼養動物方面凸顯了責任導向
這些規定在實施後將在很大程度上
對文明飼養動物起到規範性作用
進一步督促飼養人和管理人注重自身責任
希望在《民法典》的法律制約下
規範、文明養寵
能夠真正成為民眾的自覺遵循
廣東普法綜合,部分資料來源姑蘇檢察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