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等倒塌致人損害的責任是什麼,怎麼承擔?

2020-12-13 騰訊網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那麼建築物等倒塌致人損害的責任是什麼,怎麼承擔?

網友諮詢:

建築物等倒塌致人損害的責任是什麼,怎麼承擔?

四川拓宇律師事務所羅明律師解答:

法律明確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6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四川拓宇律師事務所羅明律師解析:

下列情形,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1)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2)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3)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該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1.須有建築物或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或構築物、堆放物等致人損害的行為。所謂建築物包括與土地相連的各類人造設施,如房屋、橋梁、碼頭、隧道、廣告牌、電線桿等。擱置物、懸掛物是與建築物相連的位於高處的附屬物,如陽臺上的花盆、懸掛於窗外的空調等。因這些物件的倒塌、脫落或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適用建築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2.存在損害事實。建築物及其附屬物給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財產損失。

3.建築物致害行為與損害事實間有因果關係。即損害後果是由建築物的倒塌、脫落或墜落造成的。

4.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建築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同樣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一旦發生建築物致人損害的後果,便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否則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相關焦點

  • 疑案探析 | 多種原因共同造成建築物等設施倒塌致人損害的責任劃分
    法律評析在建築物等設施交付後,因多種原因共同導致建築物等設施倒塌致人損害,相關法律適用及責任比例劃分等問題,有待進一步明確。關於法律適用分析。建築物等設施倒塌致人損害責任是指,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後果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 建築物倒塌,誰來承擔責任?
    建築物倒塌後造成的損失誰來承擔責任?主要分如下三種情況:一、房屋本身質量問題而引發的倒塌。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86條的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 民法典實務 建築物和物件損害責任修改和完善的理解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 侵權責任法:道路上挖坑致人損害 施工方或要擔責
    以往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堆放物倒塌,高空拋物等造成他人損害的,受害人往往由於無法找到「真兇」,只能吃個「啞巴虧」。7月1日侵權責任法施行後,受害人請求賠償將不再是個難題。侵權責任法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侵權事件產生之後如何確定責任承擔?
    我國《侵權責任法》明文規定了八種過錯推定責任:(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2)醫療機構違反診療規範、拒絕提供或偽造、篡改、銷毀病歷資料;(3)地面施工或窨井等地下設施致人損壞;(4)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
  • 這些情況您雖然沒有過錯,法律上也要承擔侵權責任,包括賠償……
    所謂無過錯責任,指根據法律明文規定,不論加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均須為其加害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侵權責任法》第7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規定的無過錯責任情形包括:1.
  • 侵權責任法明確精神損害賠償 確立「同命同價」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怎麼認定,什麼情況下構成精神損害賠償,以及精神損害賠償究竟賠多少,確實存在爭論。  侵權責任法第2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建築物倒塌傷害人 建設施工單位擔責  法律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 從河南臨街門面房倒塌,看具體法律責任歸屬
    如果房屋倒塌系鄰居深挖地基不當所致據倒塌的房屋主人所述:事發前其鄰居因建造房屋在自家宅基地上挖地基,其挖的地基很深,已然超過倒塌房屋的地基深度。房屋主人見狀,已就該行為與鄰居進行交涉,但鄰居並沒有理會。房屋的倒塌是因為鄰居地基挖得太深,致其房屋地基鬆動所致。
  • ...條到《民法典》第1254條:「高空拋(墜)物」致人損害責任規則的...
    羅馬法「準私犯」制度中的「對物的替代責任」就包含了動物致人損害、建築物等物件倒塌致人損害、私人佔有的樹木倒下致人損害以及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致人損害等規定。在查士丁尼《法學總論》中規定:「某人佔用一樓房,不論是自有的、租用的或借住的,而有人從樓房投擲或傾注某物,致使他人造成損害時,前者被認為根據準侵權行為負責。」
  • 談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的承擔
    其次,基於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若飼養人與管理人非同一人,動物致害後,要求間接佔有的飼養人與直接控制、管束動物的管理人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將在無端加重飼養人民事責任的同時無故減輕了動物管理人的民事責任,這一加一減的結果對飼養人是不公平的,不符合法理與立法精神。所以我們認為,若動物飼養人不存在過錯,動物損害責任的賠償義務人應是管理人。
  • 過失致人受傷或死亡,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及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過失致人受傷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呢?很多人認為過失致人受到傷害,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因為雖然過失致人受傷,自己的行為和結果有著因果關係,但是由於沒有主觀故意,所以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究竟是這樣嗎?
  • 民法典首案:化糞池塌陷致人死亡如何賠?好意同乘致人死亡怎麼辦?
    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建築物、構築物倒塌、塌陷損害責任案件進行了宣判,這是石景山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實施後宣判的首例案件。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之規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據此,案涉廁所及化糞池作為構建物,其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因管理、維護缺陷而發生倒塌、塌陷致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應直接承擔責任。
  • 物件致人損害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負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髮廊業主,對其髮廊玻璃門存在質量問題,導致原告推門進店時玻璃門倒塌劃傷手掌,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系成年人,應注意到玻璃門系易碎品,須小心推拉,但其在門外與人嬉鬧中推門用力較大,致使門倒塌,原告的行為與損害有因果關係,本人應承擔次要責任。第三人與被告屬加工承攬合同關係,原告並未主張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只向玻璃門的所有者主張權利,故第三人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
  • 人身損害賠償僱主如何承擔責任,責任如何劃分?
    【點擊文末小程序,免費諮詢法律問題】 僱傭關係中用工不規範,或者勞動者不小心遭受人身損害,在遭遇人身損害後,賠償是第一大事。如果僱主僱傭他人從事勞務活動的,僱主應當按時支付工資,僱工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如果發生人身損害的,僱主可能需要承擔責任。那麼人身損害賠償僱主如何承擔責任,責任如何劃分?
  •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誰擔責?看民法典怎麼說
    那麼,高空拋物致人損害該由誰來擔責呢?我們一起來看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民法典第1254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誰來擔責?看《民法典》怎麼說
    《民法典》第1254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 物業、業主必看:高空拋物者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高空拋物的行為引發安全隱患甚至致人損害,侵權人應該承擔何種責任?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受害人應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呢? 房山法院長溝法庭張麗婷法官表示,高空拋物危險極高,尤其在人群及車輛密集的生活區,高空拋物會危及公共安全。因此,故意拋擲物品致人損害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
  • 高空拋墜物致人損害誰擔責? 看民法典怎麼說
    民法典實行後,包括婚姻法、侵權責任法等9部法律同時廢止。針對高空拋墜物這一侵權行為,在民法典第1254條做了具體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 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 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 高空拋物應該怎麼起訴,高空拋物鄰裡要「連坐」是否合理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這一規定,以後當某人坐在家中什麼事情都沒幹卻收到了法院的傳票時,就不值得大驚小怪了。因為那極有可能是因為樓內的某一鄰居向外面高空拋物砸到了行人或車輛,如果查不出來究竟是哪一個居民造成的這個損害,為了保護受害人,也就只好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居民共同承擔補償責任了。另外法律還明確,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熱點時評」熊孩子高空拋物致人重傷,未成年該擔責嗎?
    <高空拋物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主要情形有:(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者適用過錯推定;(2)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堆放物致人損害,適用過錯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