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那麼建築物等倒塌致人損害的責任是什麼,怎麼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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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倒塌致人損害的責任是什麼,怎麼承擔?
四川拓宇律師事務所羅明律師解答:
法律明確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6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四川拓宇律師事務所羅明律師解析:
下列情形,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1)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2)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3)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該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1.須有建築物或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或構築物、堆放物等致人損害的行為。所謂建築物包括與土地相連的各類人造設施,如房屋、橋梁、碼頭、隧道、廣告牌、電線桿等。擱置物、懸掛物是與建築物相連的位於高處的附屬物,如陽臺上的花盆、懸掛於窗外的空調等。因這些物件的倒塌、脫落或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適用建築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2.存在損害事實。建築物及其附屬物給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財產損失。
3.建築物致害行為與損害事實間有因果關係。即損害後果是由建築物的倒塌、脫落或墜落造成的。
4.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建築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同樣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一旦發生建築物致人損害的後果,便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否則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