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05 15:33:49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史向陽
庭審筆錄又稱法庭筆錄或審判筆錄,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缺少的書面材料,它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由書記員製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審判活動的真實情況的文字記載。庭審筆錄反映的是案件審理的整個過程,是法院依法作出裁決的重要依據,也是日後進行審判監督的重要材料,其重要作用和意義顯而易見。因此,庭審筆錄應當客觀、真實、及時、準確地反映庭審的全部活動。但在司法實踐中,庭審筆錄存在著一些不規範之處,本文對此作以下簡要的分析與探討。
一、庭審筆錄的現狀與問題
庭審筆錄是人民法院庭審活動的客觀記載,是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法官主持庭審情況和當事人舉證、質證、訴辯情況的反映,是人民法院認證、確認案件事實並作出裁判的基礎和依據,司法實踐中,除了庭審筆錄的文字不工整、標點符號不正確、語句不通順等表面問題之外、庭審筆錄主要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庭審記錄不詳細。例如對當事人基本情況或到庭情況記錄不詳;對代理人的代理權限或者與被代理人身份關係記錄不詳;對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記錄不詳;對當事人陳述不詳,有的記錄是「見原告起訴狀」、「見被告答辯狀」、「見第三人陳述」,沒有必要的概述;對證據的記錄省略過多,如有的筆錄對證據的出處、時間、地點、所要證明的內容記錄不詳,對屬於當庭舉證還是庭前提供,是否超過舉證期限沒有說明,尤其是對證人是否到庭、證人出庭作證與證人證言的內容有無變化沒有加以詳明等。
2、筆錄內容有疏漏。例如對調解過程記錄較簡單、沒有如實地反映調解的全過程,有的乾脆以「調解過程略」敷衍;對當事人「言」、「行」沒有作客觀準確的記載,對當事人自認默認案件事實的證據的行為沒有反映;對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定程序和規則的情況沒有全面如實記錄,法庭對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的警告、訓誡、對訴訟中其他緊急情況的制止處理、特別是對辱罵、毆打、衝擊法庭的情況沒有記載,這樣不僅不能反映庭審中的全面情況,而且在法庭對行為人採取強制措施時缺少了事實依據。
3、筆錄籤名不規範。實踐中,有的僅讓當事人在筆錄尾頁籤名,沒有逐頁籤字進行確認;有的當事人不會籤名,讓他人代籤時,並沒有讓當事人捺印確認;有的當事人僅籤一個姓或只有名不帶姓;有的當事人籤名與開庭核對的姓名不一致;有的庭審筆錄訴訟參與人不籤名,有的庭審筆錄的訴訟參與人因故不籤名,書記員沒有註明不籤的原因;有的籤名較多,交叉無序,難以使人分清各自身份;有的獨任審判員或者書記員不籤名,有的審判長、審判員不籤名,有的人民陪審員不籤名。上述情況使庭審筆錄的真實性和嚴肅性受到損害。
4、筆錄補正不規範。對庭審筆錄中當事人閱看後,有正當理由要求補充或更正的地方,書記員在補充或更正之處,應當註明原因和經過,並加蓋書記員印章以示規範,而常見的記錄只是讓當事人籤章按指印,而沒有書記員的印章;有的補正太隨意,筆錄字跡潦草,內容不規範;有的當事人在庭審時即提出補正,有的當事人雙方各執一詞,對補正內容存在異議;有的在庭審結束後,又以書記員記錄不準確或領會錯誤為由要求補正筆錄,甚至要求刪改對自己不利的內容,從而形成筆錄大段增加或者刪減,造成塗改、添字過多,對筆錄的公正與嚴肅性產生不良影響。
二、庭審筆錄存在問題的原因
庭審筆錄存在問題,除了制度層面,比如法律法規不健全之外,主要還有業務人員責任心不強等原因,簡要分析一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一是法律規定不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這是庭審筆錄的法定「淵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同時規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第三款規定:「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籤名或蓋章。拒絕籤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但是,由於法條規定的比較原則,造成司法實踐中庭審筆錄存在著許多不規範的問題。以補正筆錄為例,主要存在以下問題:補正程序啟動方式單一,根據規定,啟動補正程序,只能基於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對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職權啟動,法條沒有作出規定;申請補正的時間不明確,根據規定,發現庭審筆錄存在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但補正申請人什麼時間提出申請,法條沒有作出規定。補正申請的方式不明確,民事訴訟法只是規定,發現庭審筆錄存在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但補正申請採取何種方式,是口頭還是書面,並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補正申請的內容不明確,民事訴訟法規定,庭審筆錄存在遺漏或者差錯可以申請補正。但何為「遺漏和差錯」?也沒有作出詳盡的司法解釋。
二是筆錄格式不統一。由於最高法院沒有統一的筆錄格式,使得不同級別法院、不同地區法院在筆錄形式上差別很大,即使在同一法院,也沒有統一的格式,有的存在重實體內容,輕程序操作的現象。隨著科技的發展,現在庭審筆錄正逐步實行電腦列印,但相關法律法規對電腦庭審筆錄還未作出規定,造成目前實際操作中存在許多不規範之處,影響了辦案的規範化。目前訴訟法以及司法解釋中對法庭筆錄雖然有零散規定,但不明確具體,書記員應該怎樣記錄缺乏可操作性的規範指引。
三是業務人員責任心不強。有的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在庭審中審理速度過快或者沒有把握重點、爭議焦點,使得書記員在記錄時難度比較大,有的審判人員忽視對庭審筆錄的審查,也有的書記員責任心不強、業務水平不高從而導致庭審筆錄存在各種不規範的問題。
三、庭審筆錄的改進與提高
案件質量是審判工作的生命線,開庭審理是司法文明化的重要標誌,而庭審筆錄是以文字形式記載的如實反映訴訟活動的重要法律文書,如果庭審記錄不能完全反映庭審活動、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法官審理的重點,或是出現疏漏,必然導致案件在程序和實體處理上的錯誤。提高庭審筆錄質量是一項系統工程,需動員各方力量,大膽探索,勇於實踐。一份高質量的庭審筆錄,不僅是書記員記錄水平的反映,也是辦案人之間、辦案人與訴訟參加人之間密切配合、協調一致的結果。提高庭審筆錄質量,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加強庭前交流與準備。每個案件都有著不同的事實、情節、證據,如果不了解案件具體情況,記錄的速度和準確性也是難以保證的。這就需要書記員庭前做好充分準備,不打無準備之戰。由於法官與書記員的目標是一致的,即通過公正有效地處理訴爭,促使社會穩定和諧,所以在法庭上應積極配合,保證庭審活動順利。針對案件性質的區別和當事人敘述水平的差異,記錄時常會出現棘手的情況,這時就需要書記員與法官密切配合,例如字寫不上的要留空,法官也可以要求當事人雙方把陳述速度放慢,以保證書記員可以做到準確記錄。同時,法官在庭審後也要及時閱讀筆錄並籤名,確保庭審筆錄客觀、準確地反映庭審過程。
二是製作庭審記錄模板。庭審記錄中有一部分完全是相對固定的程序化內容,比如庭前準備時宣布案由、案件來源,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和訴訟參與人名單、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等,又比如宣布庭審調查結束,進行法庭辯論、控辯雙方宣讀、出示證據的程序等。對這部分內容完全可以事先製作填充式的模板,庭審記錄時根據個案不同進行適當修改,或者利用文件切換、複製、粘貼等操作技巧,把相對固定又具有共性的內容適時加入到筆錄當中。這樣不但可以降低工作強度,而且可以提高庭審記錄的效率和準確性。
三是爭取當事人的積極配合。舉證、質證是庭審的核心,書記員應當詳細記錄,當事人也要積極配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即規定,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籤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等,這樣才能保證在有限的庭審中充分行使訴權。這就要求書記員要爭取當事人的積極配合,以便在緊張的庭審過程中可以做到不遺漏內容,減少當事人對筆錄內容的異議。
四是切實提高書記員隊伍的素質。雖然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聯合發布了《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但是具體的書記員工作規範仍較匱乏,庭審記錄作為書記員工作的核心同樣缺乏有效的指導和監督,筆錄的質量良莠不齊。首先,要嚴把書記員的錄用關,要求新錄用的書記員必須能快速記錄、有較強的聽辨能力、具備相當的法律專業知識;其次,加強對現有書記員的培訓、考核和管理,提高書記員的學習能力、文字處理能力以及速錄等能力。並定期組織經驗交流會,加強書記員之間的交流和學習,取長補短。第三,強化書記員獎懲監督制約機制,大力開展爭當「優秀書記員」活動,樹立和表彰先進典型。同時,也要通過卷宗評查等各種行之有效的手段,對庭審筆錄進行評議,獎優罰劣,推廣先進,帶動後進,充分調動書記員的積極性。
五是完善規章制度。庭審筆錄是法院書記員根據訴訟法和有關規定,記載和反映訴訟活動情況的文字記錄。庭審筆錄的規範與否直接反映庭審的規範程度。因此,應儘快出臺《法庭筆錄規範》,並公布法庭筆錄範本,以保證書記員記錄時可以有章可循。
(作者單位:陝西省南鄭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