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存在哪些勞動爭議糾紛的風險?

2020-08-29 忠慧律師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經營和勞動者工作均受到影響,產生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我們總結了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可能出現的勞動爭議糾紛,以幫助大家積極預防和應對,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一、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有密切接觸經歷的勞動者隱瞞相關情況或不配合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風險與依據

1. 風險

勞動者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故意隱瞞病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支付任何賠償金。但如果勞動者不存在隱瞞且積極配合用人單位採取的各項防控措施,因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則面臨承擔繼續履行合同或支付賠償金的風險。

2. 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因疫情防控需要,勞動者被採取隔離措施或被安排在家靈活辦公的,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風險及法律依據

1. 風險

因疫情防控需要,勞動者被採取隔離措施或被安排在家靈活辦公的,並未免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用人單位如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面臨被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補償金的風險。

2. 依據

(1)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2)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對於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

(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與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期間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風險及依據

1. 風險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如用人單位對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以曠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還面臨支付賠償金的風險。

2. 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二)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四、2020年春節假期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勞動者加班工資支付問題的風險及依據

1. 風險

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3天法定節日300%支付加班工資,其餘春節假期應計入休息日,如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支付加班工資的,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的情況下仍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面臨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按應付加班工資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的風險。

2. 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2019年11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20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春節期間2020年1月24日至30日放假調休;

(3)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

(4)《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包括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5)《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一) 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二) 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三)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五、有關因受疫情影響,適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中止的風險及依據

1. 風險

因受疫情影響,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時效中止,對方當事人以超過法定仲裁時效為由進行抗辯則不成立。但仍需要注意的是,時效中止有嚴格的適用條件,在對方當事人提出時效抗辯的情況下,超過訴訟時效抗辯的一方當事人需要舉證確實因為疫情影響無法申請仲裁,如被醫學觀察或隔離治療等情況,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確屬於時效中止的情形,在上述中止原因消除後怠於申請仲裁超過時效的則面臨敗訴的風險。

2. 依據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作出《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來源:忠慧防疫公益律師團隊

作者:夏瑞(執業機構:忠慧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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