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關於明確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規則適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通知提出,已在協會完成註冊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保險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符合《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第四條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參與創業板首發股票網下詢價和申購業務。創業板網下投資者的註冊條件、註冊要求等,與科創板網下投資者一致。
《通知》要求,網下投資者參與創業板首發股票網下詢價和申購業務的,堅守價值投資、理性投資底線,充分發揮專業定價能力,遵循獨立、客觀、誠信、嚴肅原則,在嚴格履行報價決策程序的基礎上合理報價。網下投資者應合理確定申購金額,在詢價和申購環節為配售對象填報的申購金額均不得超過該配售對象的總資產或資金規模。
關於明確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規則適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
中證協發〔2020〕112號
各證券公司、各網下投資者:
為規範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以下簡稱創業板網下投資者)詢價與申購行為,根據《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等相關規則,現將創業板網下投資者適用規則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註冊的網下投資者參與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首發股票)網下詢價和申購業務的,適用《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
(一)已在協會完成註冊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保險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符合《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第四條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參與創業板首發股票網下詢價和申購業務。創業板網下投資者的註冊條件、註冊要求等,與科創板網下投資者一致。
(二)網下投資者參與創業板首發股票網下詢價和申購業務的,應當遵守《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的相關要求,堅守價值投資、理性投資底線,充分發揮專業定價能力,遵循獨立、客觀、誠信、嚴肅原則,在嚴格履行報價決策程序的基礎上合理報價。網下投資者在詢價過程的任何階段均不得存在協商報價、故意壓低或抬高報價、惡意報價等影響發行秩序的行為。
(三)網下投資者應強化網下詢價和申購內控管理,規範業務操作流程,操作過程中建立A、B角機制和關鍵環節覆核機制;加強對相關工作人員的必要培訓和行為管理,建立工作人員在報價、申購、繳款等環節的規範性操作指引,減少操作失誤違規。
(四)網下投資者在參與創業板首發股票網下詢價和申購業務中出現違反《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協會將按照有關規定將其列入限制名單。配售對象在創業板、科創板、主板、中小板、全國股轉系統精選層的違規次數合併計算。被列入限制名單期間,相關配售對象不得參與創業板、科創板、主板、中小板首發股票項目及全國股轉系統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項目的網下詢價及申購。
二、網下投資者參與創業板首發股票網下詢價和申購業務的,還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一)創業板首發股票項目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的,網下投資者的申購報價和詢價報價應當邏輯一致。網下投資者申購報價和詢價報價不一致的,應當在申購報價時向主承銷商提交兩次報價不一致的原因說明及相應依據等材料。網下投資者在發行人及市場未出現重大變化且未能提供合理說明及相關材料的情況下,出現申購報價和詢價報價邏輯不一致的,協會將視情形依規對其採取自律管理措施。
(二)網下投資者應合理確定申購金額,在詢價和申購環節為配售對象填報的申購金額均不得超過該配售對象的總資產或資金規模。配售對象超資產規模申購的,協會按照《關於科創板新股網下發行超資產規模申購違規情形處理措施的通知》(中證協發﹝2020﹞100號)的規定,依規採取自律管理措施。
三、主承銷商應當勤勉盡責,督促網下投資者合規參與網下詢價和申購業務,共同維護新股發行秩序。
(一)主承銷商應在相關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網下投資者具體條件及要求,並做好網下投資者核查工作,對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應當拒絕或剔除其報價。對於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的項目,主承銷商應在詢價報價環節、申購報價環節均對配售對象是否超資產規模申購進行實質核查,具體核查要求按照《關於嚴格落實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核查責任的通知》(中證協發﹝2019﹞197號)執行。
(二)對於累計投標詢價中申購報價和詢價報價邏輯不一致且未提交相關說明材料、或提交的說明材料未能對兩次報價不一致作出合理解釋的網下投資者,主承銷商應對其申購報價予以剔除。主承銷商發現網下投資者在報價過程中存在異常情況的,應及時向協會報告。
(三)主承銷商應在相關發行公告中告知網下投資者須遵守的要求和行為規範,並關注網下投資者參與詢價和申購的情況,發現網下投資者存在違規情形的,應按照《關於加強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相關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中證協發﹝2019﹞179號)的要求,及時向協會報告。
特此通知。
中國證券業協會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