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退休阿姨接連兩天搶金店的「鬧劇」已上演了幾天。「四哥有法說」本以為這是一起惡作劇,大家談笑一下,警察教訓一下就完事了,沒想到此事弄假成真,當地司法機關稱涉嫌構成搶奪罪,將面臨判刑問題。對此,「四哥有法說」發表一下自己的看法:如果這個退休阿姨真是想通過犯罪的方式進監獄養老,此行為不足以構成犯罪!
上海五十多歲的林女士,與丈夫離婚後,也與其他家人斷絕了一切聯繫,獨自在外租房居住。林某平時不愛與人交流,也沒什麼朋友。2016年退休後,她經常感覺自己的身體這裡不舒服那裡也不對勁,到醫院檢查又沒有病,折騰來折騰去,越來越感覺生活乏味無聊。為尋找「刺激」,2019年底她拿出所有積蓄30多萬元入住五星級酒店,瀟灑了兩個月,直到所有的錢都花光。
她來到來到市區一家金店,指著其中兩條說:「你把這兩條最大的項鍊拿出來給我看一下。」店員將兩條項鍊遞到了林某手中,林某攥著項鍊突然轉身向外跑去,店員趕緊讓門口的保安把她攔了下來,林某束手就擒,將項鍊交還給了保安。
被民警帶回派出所後,經過調查,林某被取保候審。釋放出來的林某找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求助,「如果你們不能幫我解決住宿問題,我還是會被逼無奈去搶黃金的。」。當地派出所的民警聽到林某的訴求後,告訴了林某救助的途徑。第二天一大早,林某按照民警的提示聯繫了街道辦事處。辦事處的人給林某詳細介紹了相關救助政策,林某聽得頭暈腦脹,越聽越覺得自己不符合條件。
從辦事處出來,林某打算再上演一次「自投羅網」。本打算「搶劫」一下銀行,可惜銀行人太多。她又找到一家金店如法炮製,拿著黃金項鍊轉身就跑,又被店員按倒在地,被警方帶走。經精神鑑定,林某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也就是說她不是精神病人。青浦區檢察院表示,本案中,被告人林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後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據刑法規定,應當以搶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關押起來的林某有點後悔了:「沒想到裡面是這樣的,太難受了,想出去……
如果林某使用暴力威逼金店店員交出項鍊,屬於搶劫行為。如果趁查看之時,拿起項鍊就跑,屬於搶奪行為。從客觀上來看,林某實施了搶奪行為,且搶奪的財物價值足以構成犯罪,那麼林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罪】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此罪名應有之義解釋應該是:為非法佔有公私財物,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搶奪罪。如果不是為了非法佔有財物而實施的搶奪行為,不應構成此罪。如看到一個女士拿著一個名貴包包,我想借過來拍張照片,她不借。我搶過來拍攝後,未離開現場就歸還給她,這種情況能構成搶奪罪嗎?肯定不能!
這種情況就涉及到我國傳統刑法理論涉及到一個基本原則——主客相統一原則。簡單地說,要認定一個人有罪,必須是他想幹得壞事要與他做得壞事要一致才行,否則就不構成犯罪,或者構成彼罪。例如,獵人誤將一個人當成兔子射殺,客觀上他殺死一個,卻不能認定他為故意殺人罪,只能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因為獵人對殺人不持有故意主觀意圖。再如,一少年看到一輛停放在路邊的汽車忘記拔下鑰匙,就想試試手,將汽車開到別處時拋錨,少年掉下車就走,請問這少年是否構成盜竊?肯定不是,因為他只想練車,沒想佔為己有。
回到本案,如果林女士僅是想通過「犯罪」進監獄養老,「進監獄」是她的目的,「搶奪」是她的手段,主觀上並不存在將項鍊佔為己有的想法,所以也就不能構成搶奪罪。如果這個理論成立,其它人搶劫、搶奪、盜竊等犯罪被抓後,是否也講想進監獄,造成主客不統一,也能脫罪呢?這是不可能的。因為司法機關對犯罪意圖的認定,並不是僅聽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還要有相關證據進行證實。如在本案中,林女士想將金項鍊佔為己有,明知金店門口有保安把守,按照自己的奔跑能力,不可能跑脫,仍然去搶,那不是傻子嗎!她不是傻子,經精神鑑定正常。所以說,林女士不想將金項鍊佔為己有,只是想通過「犯罪」方式進監獄的想法是成立的,沒有造成太大的現實危險,這種情況不應認定為犯罪,應當按擾亂公共秩序進行治安處罰!
想到這個案子,讓我不得不想起十多年前的付達信。
「大聲喊、大點聲!」十年前,在北京火車站發出一起離奇的搶劫案,歹徒持刀搶劫了一名女孩的挎包,不但不迅速逃走,反而鼓動那個女孩大聲喊叫,吸引更多人的注意。經過警察調查發現,此人是湖南省人,今年69歲,名叫付達信。由於生活困難就靠撿破爛一路北上到了北京,想找有關部門反映一下自己的情況,希望搞得救濟。可他大字不識,不知道去哪反映,就想出一個奇思妙想----搶劫。一是希望自己的後半輩子不用愁吃穿了;二來也希望藉助警察將他的情況向上面反映一下。付達信導演的這一場鬧劇終於讓如願以償, 被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判處2年有期徒刑。而付老漢懇求法官重判自己,其實施搶劫的主要目的是為了&34;。一年半後,付達信提前出獄,住進了湖南省衡陽市祁東縣靈官鎮敬老院,直言敬老院生活不如監獄。
不知道是社會遺棄了林女士,還是林女士遺棄了社會,看到這起案例讓我莫名生出幾分酸楚。我想,林女士搞出這樣的惡作劇,社會與她的家人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將一個可憐之人的可憐行為認定有罪,那如何去解釋「正義」呢?
此文理論是否成立,請法律界老師給予點評,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