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間,江蘇連雲港市贛榆區教育局局長陸建國在連雲港市委黨校春季學習班上作了題為「充分認識應試教育的政治正確性」的發言。贛榆區教育局隨後在其官方微博上轉發了這份發言稿。
筆者針對該發言中的一些看法撰寫了一篇文章《依法治教和應試教育,教育部門最應該關注什麼》,認為地方政府教育部門最應該關注的是依法治教,在政府教育部門依法治教的基礎上,學校選擇實施應試教育還是素質教育,是學校的自主選擇。
對我的看法,有人提出反對意見,認為依法治教,就不可能讓學校選擇實施應試教育,「所有基礎教育學校,都必須實施素質教育,沒有什麼應試教育還是素質教育的選擇」。
反對者從道理上講,似乎並沒有錯。因為我國《教育法》第五條規定:「教育……,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第六條規定:「教育應當堅持立德樹人,……,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義務教育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依照這些法規,學校不實施素質教育,就是違法。
多來年,我國教育界和社會上對何為素質教育和應試教育存在各說各話的情況。圖為2014年2月26日上午,河北衡水二中高考百日誓師勵志教育活動現場。 東方IC 圖一、教育法律法規沒有界定何為應試教育但是,實施應試教育就違法嗎?從法律角度看,只有法律明確界定應試教育不是素質教育,才可以這樣執行。而進一步查閱所有教育法規和文件,卻不見對何為應試教育做出精確定義。只是公眾普遍認為,素質教育概念,是針對應試教育而提出來的,但兩者的關係,是完全對立還是互相包含,一直沒有清晰的說法。
2014年頒布的《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今年國務院印發的《中長期青年發展規劃(2017年-2025年)》中都提到「應試教育」,但具體的表述是「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成才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扭轉片面應試教育傾向」,而不是禁止實行應試教育,這裡是把應試教育作為學校的一個辦學選擇、傾向了。而且,「扭轉片面應試教育傾向」的提法也耐人尋味,可以被理解為,有應試教育傾向並沒有問題,只要不是片面應試教育傾向即可。
當法律與國家政策文件,都沒有對應試教育進行明確界定時,整個社會和教育界,對素質教育、應試教育的認識也就十分混亂。有人會說,提「必須實施素質教育」,就是明確反對應試教育。可這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必須把應試教育確定為反素質教育的概念,二是對這一概念有明確界定,沒有界定,認為實施素質教育就等於是反對應試教育,這從法理上說不通,而且也很難執行。現實正是如此,有的研究文章將素質教育和應試教育完全對立,而有的辦學者則認為,應試教育也是素質教育,是符合我國當前國情的素質教育。顯然,按照這樣的定義,即便法律規定必須實施素質教育,也不影響實際辦學的應試教育,因為各自對素質教育的理解不同,素質教育在現實教育中也變為一個大籮筐,很多傳統的應試教育做法套上素質教育概念,就變為「素質教育」了。
這是造成人們對何為素質教育、何為應試教育一直爭吵不休的原因。進一步說,如果法律明確什麼是素質教育、什麼是應試教育,對我國義務教育(基礎教育)而言,按照必須實施素質教育的法律規定,也就不該存在是應試教育還是素質教育的問題了。因為如果只有實施素質教育是合法的,那實施應試教育就是違法的,何來「充分認識應試教育的政治正確性」這樣的提法?這分明討論的就是違法命題。
二、各說各話的素質教育、應試教育由於對素質教育和應試教育,教育法律法規並沒有明晰的概念,因此,多來年我國教育界和社會上對這兩個概念存在各說各話的情況。
比如,教育界把應試教育定義為:脫離社會發展需要,違背學生成長規律,採取非正常教學手段,以應付升學考試為目的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行為。根據這一定義,應試教育顯然是違法的,應該叫停和取締的。但是這一定義,關鍵在辦學行為,而不在於學校追求的辦學目標,如果學校的辦學價值導向也追求升學率,但是沒有採取非正常教學手段,則不屬於應試教育。因此,對學校圍繞中考、高考而對學生進行的應考訓練,教育界人士又將其定性為應試訓練,這並不等同於應試教育。
按照以上定義,就不難理解,現在很多地方學校雖然辦學追求升學率,強調針對學生的應試訓練,可各地教育部門並不認為這些學校在進行應試教育,而認為它們是在推行素質教育。因為按照上述應試教育定義,學校並沒有採取非正常手段。而且,按照這種應試教育定義,學校方面也圓滿落實了教育法律法規。畢竟所有學校都依法實施了素質教育。
但家長和社會上對應試教育的理解,卻不是這樣。那些以升學考試為指揮棒,追求學生分數和升學率的辦學,也是應試教育,因為其基本價值導向,就是升學、應試導向。正是因為家長和社會對應試教育有如此理解,且這種理解和教育界的理解有十分明顯的偏差,因此才會出現素質教育和應試教育之爭。像前不久衡水一中在浙江平湖辦分校引起爭議,就被輿論解讀為「入侵素質教育大省」,言外之意是,浙江的基礎教育領域已普遍推行素質教育。根據有關應試教育的定義,浙江絕大多數學校沒有採取非正常手段,追求升學率,因此,不能稱「應試教育」,也就變為素質教育了。但在大多數民眾心目中,浙江的基礎教育並沒有擺脫應試導向,還是應試教育。
陸建國在他的發言中對教育界對應試教育的定義提出反對意見,他說:「在百度百科上,應試教育的概念是這樣的:應試教育是脫離社會發展需要,以應付升學考試為目的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上來就是『脫離社會發展需要』,然後又給應試教育取一個別名叫『填鴨式教育』,舉例類似制度有:科舉制、八股文、文字獄,居然把應試教育等同於文字獄,這簡直就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他這種說法得到很多人的支持,這是目前教育界內部對應試教育認識模糊、混亂所致。陸建國所理解的應試教育,並不是採取非正常手段進行的應試教育,而是「以聚焦學生的高考為取向的基礎教育階段的教育理念和實踐方式」,這和普通老百姓認識的應試教育差不多。但這不是一些教育界人士認知的應試教育,他們最多把這歸為應試訓練,而不是應試教育。在不同的概念認識上討論問題,也就如雞同鴨講,達不成任何共識,而變為無聊的口水仗。
筆者還查到有學者撰寫的題為「為應試教育平反」的文章,這和陸建國稱應試教育被汙名化是一樣的。而實質的問題是,我國迄今為止,並沒有得到公認、通過法律文本確定下來的對應試教育這一概念的準確界定。具體概念都不清楚,何來有力的治理?
三、法律應明確界定何為應試教育對素質教育、應試教育的認識混亂,帶來各地教育治理的亂象:有的片面以為推進素質教育就是不要應試,因而把減少、取消考試、減少作業認為是推進素質教育;有的高喊素質教育,但踏踏實實做的是應試教育。
另外,由於對應試教育存在教育界和家長、社會公眾定義的偏差,近年來,教育輿論場也十分混亂。比如,教育部門高調稱實施了素質教育,可家長並不買帳,但實際上,教育部門和家長所理解的素質教育不是一回事。再比如,媒體對某些學校採取非正常手段實施應試教育進行批評,但得不到家長的認同,後者認為,這和其他學校的辦學有什麼不同,大家追求的目標不是一樣的嗎?另外,把針對考試的訓練和應試教育區別開,也讓公眾認為這是掩耳盜鈴,說到底還不是追求考試分數?
更重要的是,在這些爭吵中,那些真正違規辦學、採取極端手段追求升學率的辦學卻被縱容,在一片推進素質教育的叫嚷中,基礎教育的應試傾向更嚴重,一些學校通過違法辦學的方式成為超級中學。
客觀而言,我國當前的基礎教育,整體就是應試教育導向,這是我國社會必須有的基本認知。教育界如果把應試教育定義為只有採取非正常手段追求升學目標,才是「應試教育」,而把針對考試進行考試訓練,追求升學目標,歸為應試訓練,認為不屬於應試教育,這都是在玩概念,並非治理應試教育的態度,反而讓整個教育界對目前的整體應試教育導向麻木。
為此,明確何為依法治教(與之對應的是非法辦學),何為應試教育(是違法辦學的一種模式,還是學校在依法辦學基礎上的價值選擇),對解決我國當前基礎教育領域中的諸多問題、推進教育改革十分重要。
當一些影響基礎教育辦學的基本概念都模糊不清時,是很難在教育發展中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教育質量、擴大教育公平的。在筆者看來,我國對素質教育和應試教育,必須做出清晰的界定。
四、幾點建言關於清晰界定素質教育和應試教育,筆者有如下建言。
第一,
將素質教育定義為個性教育,即因材施教的教育。真正的素質教育,應該是個性化教育,即針對不同的學生個體,採取適合學生的教育,就是傳統的因材施教。實施素質教育,需要多元評價體系,在多元評價體系之下,學校自主辦學、進行多元教育和個性教育,發展學生的個性和興趣。在多元評價體系中,不是不要考試,也不是不關注學生的分數,而是不把考試、分數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這就避免了當前素質教育和應試教育的對立。在多元辦學中,也不存在所謂應試教育還是素質教育的說法,而是給學生適合的教育。
第二,
將應試教育導向定義為以升學為辦學價值導向的教育,學校整體辦學圍繞升學而展開,採取升學教育模式。這種辦學選擇是合法的。在多元評價體系中,一所學校採取怎樣的辦學模式,要由學校的辦學定位、受教育者情況而定,不同學校可以有不同的辦學定位和選擇。如果所有學校辦學都採取升學教育模式,那表明整個基礎教育的辦學價值追求是應試教育。對此,應該分析國家教育管理體制和升學考試制度、人才評價制度對學校辦學價值理念的影響。也就是說,要讓學校辦學選擇多元,必須改革評價制度,這是靠依法治教所不能解決的問題。
第三,
將所有在辦學過程中採取非正常管理、教學手段,追求升學率的辦學定義為違法辦學,對違法辦學進行嚴格監管。學校辦學中有非正常辦學行為,傷害學生身心健康,這就不屬於應試教育導向,而是違規辦學,這是依法治校必須明確禁止的。學校辦學必須尊重教師權利、學生的權利,不得侵犯學生權利,這是辦學的底線。
按照以上定義,目前教育界人士定義的採取非正常手段追求升學率的「應試教育」,實則是違法辦學,這是依法治教必須治理的,也是必須禁止的。而教育界一些人士定義的應試訓練,其實就是應試教育導向的辦學,他們提的所謂的依法治教必須反對應試教育,貌似主張對應試教育進行嚴厲治理,但實際上是把目前進行應試訓練、堅持應試教育導向的教育美化為了素質教育。因為,法律只能治理違法辦學行為。筆者所支持的在依法治教基礎上,學校自主辦學,可選擇實施應試教育,是明確把教育界人士所定義的「應試教育」作為非法辦學的。
依法治教需要排除掉採取非正常手段辦學的違法行為,而在學校合法辦學基礎上,應試實質是學校的一種辦學選擇。
要讓學校有多元選擇,而不是集中在應試的一元選擇,是我國考試評價制度努力改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