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訴有效期為何很少用在貪官身上?

2020-12-23 法制視界

無論是貪官涉及的貪汙受賄行為,還是普通的經濟、刑事犯罪案件,法律規定都是有追溯期的,超過了追訴期都不再予以追究刑事責任。比如,某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可能被判五年刑期,但過了五年以後才被發現,法律規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也是法律「寬嚴相濟」的體現。但對於貪官而言,退休十年仍然被查的現象比較多,為啥一般情況下被查的貪官,很少有超過刑事追溯期的呢?為啥被查的官員無論退休多久,只要被查仍被追究呢?

我們先從一個案例說起。

我國西部某邊境省會城市的市委副書記N,後任省委副書記等職位,1998—2018年長達20年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攬工程、推廣產品、享受優惠政策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近8000萬元,被判無期徒刑。可以說,退休多年,仍被查的案例很多,我國某南方省會城市國土局副局長T,在2015年被查處時,已經退休11年,查處後仍被判刑。

上述案例中,無論是N,還是M,其貪汙受賄的時間都超過10-20年,那麼,法律規定刑事追訴期是多少呢?

我國《刑法》第87條關於追訴時效期限的規定為: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可見,我國法律規定的刑事訴訟期與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有關。上述案件中N,貪汙受賄額達到8000萬元,數額巨大,可能會被判無期徒刑、死刑。其根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從上述法律規定看,如果貪汙受賄額度巨大的貪官,特別是貪汙受賄額達到300萬元的,法律規定的刑事追訴期在20年。也就是說,自貪汙受賄發生到被調查、起訴的20內,都可以追溯。

如果貪官的貪汙受賄行為在20年前發生,或到被起訴時已經超過20年,是否仍會被追究呢?我國《刑法》第87條還規定: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見,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仍可追究。

正因為如此,凡被查處、落馬的貪官,無論退休多少年,無論貪汙受賄發生的時間有多久,仍會被追究,而鮮有被查處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對於上述分析,你認同嗎?歡迎分享你的觀點。

作者/來源:島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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