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被判7年正廳級官員 羈押4年後改判無罪

2020-12-14 央視網新聞

原標題:一審被判7年的正廳級官員羈押4年後改判無罪

一位一審被判刑7年的正廳級官員,羈押四年後,法院重審改判無罪。

9月17日,一則看似平淡的新聞「中國科學院金屬研究所原黨委書記王忠明被判無罪」悄然出現在媒體。新聞中提到「此前王忠明在一審中曾因受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

根據網絡搜索結果,距離該新聞最近一條消息是,將近3個月前,財新網發布的「羈押四年取保候審中科院金屬所原黨委書記受賄疑案」。

王忠明,1968年出生於河北,案發前任中國科學院金屬研究所黨委書記、紀委書記、副所長,為「正廳級」幹部。瀋陽市瀋河區檢察院起訴王忠明任職期間因主管基建工程,先後四次收受4家建築單位的受賄款,總額100萬元。

案發至今已過去4年多,這起受賄「疑案」究竟蹊蹺在哪?

王忠明/資料圖

首先,先梳理整起案件的時間線。

·2013年4月,瀋陽市檢察院反貪局接到遼寧省檢察院交辦的關於王忠明涉嫌受賄的舉報材料,展開調查,但結果說明舉報不實;

·2014年5月27日清晨6點,王忠明出門鍛鍊時,被瀋陽市檢察院辦案人員帶至皇姑區檢察院談話;

·2014年5月28日凌晨近1點,訊問結束,王忠明被放回;

·2014年6月20日,王忠明再次被帶走調查;

·2014年7月3日,王忠明被刑事拘留,7月16日正式逮捕;羈押於瀋陽市第一看守所;

·2015年1月5日,瀋陽市瀋河區檢察院向瀋河區法院提起公訴;

·2015年8月27日,一審開庭;

·2016年6月16日,瀋河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王忠明受賄80萬元,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50萬元;王忠明不服,提出上訴;

·2016年12月7日,瀋陽市中院二審刑事裁定:一審法院認定的受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新審判。

·2018年3月30日,瀋河區法院進行重審第一次開庭;

·2018年6月6日,王忠明被取保候審,距離他被檢察機關帶走已近四年;

·2018年9月17日,瀋河區法院重審宣判王忠明無罪。判決認為,被告人王忠明庭前供述存在反覆、庭審中否認受賄事實,在案的部分證據存在疑點或瑕疵,受賄款來源去向不清又無其他證據佐證。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王忠明犯受賄罪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成立。

金屬所員工聯名信

今年1月中旬,一條「紀委書記履職被誣受賄中科院科學家法院集體鳴冤」的消息在網絡上流傳開來。

這篇文章提到,一審開庭時,中科院金屬所50餘名職工自發旁聽,當中有科學家、領導幹部、人大代表。旁聽後,其中27人聯名籤署「鳴冤狀」,要求法院依法查明真相,公正審理。這27人中,有8位是博士生導師。

文章末尾還有一份所謂王忠明的自白書,寫道:「我用黨性,用我的人格保證,我確實是忠於黨、忠於人民,忠於黨的事業的、我絕沒有違反黨紀國法,請你們認真幫我查找證據,對誣陷我的人要繩之以法。還我王忠明作為一名好黨員的聲譽。我兢兢業業工作二十多年,最自信和自豪的是我的廉潔,在工作中我認真貫徹規章制度、遭到嫉恨、被惡意舉報。市檢察院在2014年5月27日曾非法抓捕我,受到上級批評後把我放了。但2014年6月20日又抓捕我,對我進行刑訊逼供,硬逼我承認受賄,我不承認就要危及我的家人,我把受到刑訊逼供細節講給你們,望你們替我控告。」

1月16日,《重慶晨報》發文核實聯名信的真實性,記者根據聯名信上的籤名落款,隨機採訪部分人員,被採訪人均表示名字確實是自己籤的,並稱不相信正廳級官員王忠明會受賄,他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相當簡樸。

而這件事也得到王忠明的辯護律師何兵(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的確認,他在9月18日接受微信號「政事兒」採訪中表示聯名信屬實。

幾大疑點

今年4月初,何兵在網上發了一篇「奇案」的辯護詞。他提到,本案中檢方無任何客觀證據,一審庭審中,而所謂行賄者都稱從單位出的帳,但一再申請查帳,檢方卻一再拒絕,而且律師調查發現其中有個行賄單位竟然不存在。

另根據重慶晨報、財新網等前後相關報導,王忠明受賄案存在以下幾大疑點:

第一,一則實名舉報。

上述媒體均提到,王忠明身陷受賄案,源於一則實名舉報。

控方卷宗顯示,2013年3月瀋陽市檢察院接到遼寧省檢察院交辦的陳某某實名舉報信,2013年4月市檢察院反貪局展開調查。陳某某系當地四處掛靠分包的小包工頭,曾因參與金屬所項目不符合要求而被廢標,在此前後其承建的金屬所工程因第三方審計被審減了100多萬。

而早在投標結束後、王忠明被檢方調查前,網絡上曾出現「中科院所長王忠明以權謀私」的帖子,中科院瀋陽分院紀檢組及中科院審監局到金屬所兩次調查,兩次給出結論「舉報之事不屬實」並向金屬所傳達調查結果。

第二,一條神秘簡訊。

據王忠明家屬稱,2014年王忠明被監視居住前幾天,他曾收到一條神秘簡訊。該簡訊來自一個自稱參與投標金屬所、但未中標的競標者,「我一位大哥前幾天喊你問話了,這事希望你能支持。如果可以見面詳談,我那大哥會出面的,信不信您考慮一下。」

第三,一次「被失蹤」後再次被帶走。

調查結果並未平息風波。

據財新網稱,王忠明妻子吳巖回憶,2014年5月27日清晨6點,王忠明出門鍛鍊時,因為她自己很早就去上班,一開始未發現異常。直到下午3點多,王忠明的秘書給吳巖打電話說王忠明沒有去上班,電話無人接聽。吳巖回家也沒有發現王忠明蹤跡,於是請示金屬所領導後報警。有知情人士透露,正廳級幹部突然「失蹤」,引起遼寧省委重視。瀋陽警方出動大批警力尋找王忠明的下落,最終發現是瀋陽市檢察院將王忠明帶走。這次訊問以2014年5月28日凌晨近1點王忠明被放回作結。

但等到2014年6月20日,王忠明再次被帶走調查,7月16日被正式逮捕。

第四,羈押超時。

2018年6月6日,王忠明被取保候審,此時距離他被檢察機關帶走已近四年。其間,吳巖提到,四年來她和律師多次申請取保候審,直到這次法院因超期羈押才同意取保。王忠明被取保候審後身體和情緒尚好,回家後寫信向中科院黨組匯報個人情況。

羈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羈押期限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三階段的期限。根據微信號「執檢之聲」發布的一份2016年刑事訴訟羈押期限一欄中顯示,偵查、起訴、審判(一審、二審、發回重審),羈押期限最長65個月12天(不發現另有罪行,不需要查清身份,不需要鑑定精神病,不改變管轄,不經最高法院批准延長)。

第五,當天否認全部指控,指稱遭刑訊逼供。

瀋河區檢察院指控,王忠明在2003-2009年間,利用擔任金屬所副所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四家單位負責人給予的財物共計100萬元,為這些單位承擔的金屬所基建項目在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幫助。

但王忠明指出檢方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實都不存在,自己沒有收受過任何人的錢財,而且自己在偵查階段所作的供述都是在受到體罰、精神折磨和疲勞審訊的情形下被迫作出的,均不是事實,應認定其無罪。

據財新網報導,他表示,自2014年6月20日從單位被帶到檢察院,到21日下午13時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前,瀋陽市檢察院的辦案人員對他實施刑訊逼供,並以抓他的老婆孩子相威脅,逼他承認受賄。

監視居住期間,辦案人員把他固定在蘇家屯訊問室的鐵椅子上,四天四夜不讓睡覺,輪番審訊;困得不行時,就用毛巾沾涼水給他擦臉,逼他承認收錢,最後被迫按照辦案人員的提示和要求,寫了認罪供述和交代材料。他還稱,辦案人員要求背熟材料,錄像做筆錄時都要按此回答,之後又多次演練,並在每次錄像前都警告「不許瞎說」。

王忠明回憶,在審訊期間,一名辦案人員威脅說要拿牙籤扎他身體敏感部位,「那又驗不出傷,就算有傷,也跟痔瘡看起來沒啥區別」;該辦案人員還用拳頭槌打其胸口並擰戳,說這是給「按摩按摩」;並威脅,如果不認罪,「就把你老婆和女兒抓來,用同樣的手段對待」。

辯護律師何兵也表示,2014年7月3日王忠明被送到瀋陽市第一看守所後,馬上被帶到審訊室做筆錄,辦案人員威脅「必須按在檢察院說的再說一遍」。王忠明稱,因感覺到仍在辦案人員的控制下,人身安全沒有保障,只能按他們的要求,按背熟的內容又說了一遍。而在之後被訊問時,王忠明推翻了之前的有罪供述,稱之前的供述是「在不正當的壓力之下所說,都是違心的」。

一審開庭時,王忠明申請排除非法證據,被瀋河區法院拒絕。

第六,多份證詞筆錄完全相同。

王忠明認罪的多份筆錄內容、結構、順序完全相同,並有幾十處與同步錄音錄像中王忠明的陳述明顯不符。同時,王忠明被監視居住期間的同步錄音錄像顯示,辦案人員確實存在刑訊逼供、以家人相威脅、編造筆錄等情形。

何兵稱,「王忠明的所有認罪筆錄都不具有合法性、真實性,不能作為起訴、審判的依據。」但重審第一次開庭時,檢察機關明確表示,同步錄音錄像不作為指控犯罪的證據。

第六,一證人否認行賄

在檢方指控王忠明的100萬受賄款中,有一筆東北金城建設有限公司城市建設工程分公司項目經理王春蘭給予的20萬元未被認定。

一審判決書顯示,王春蘭及其丈夫那紀民出庭作證時,當庭推翻了二人在偵查機關所作的證言,否認向王忠明行賄。據王春蘭的說法,辦案人員凌晨四點多從家裡帶走夫婦二人,告訴他們王忠明被抓了,從其家裡搜出五六百萬元,王忠明已承認王春蘭夫婦向其行賄20萬元。

王春蘭自述,她患有糖尿病,在檢察機關接受詢問時身體不好,在被關押的40多個小時裡沒有休息。辦案人員提出,如果承認向王忠明行賄20萬元,在筆錄上籤好字,就讓她躺一會。「我當時被關蒙了,就同意了。」那紀民在法庭上則稱,「直到第二天晚上七點多,才讓我回的家」,「具體過程不想提了」。

她在作證時說,把行賄的錢放到王忠明辦公室的沙發上。但據律師調查,金屬所幹部辦公室的家具均為統一配置,副所長辦公室沒有沙發。

此外,其餘認定的三筆受賄款也存在蹊蹺。比如,一審法院認定,王忠明曾兩次非法收受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精仕分公司總經理陳廣生賄賂款40萬元,陳廣生稱錢是從公司瀋陽工程處拿的。然而何兵稱,所謂「瀋陽工程處」根本不存在。

另外,有兩名行賄者提到,將裝有現金的袋子放到王忠明在金屬所的辦公桌上。外人進出金屬所辦公樓需要經過門衛登記,再通過秘書才能見到所領導,但檢方並未提供行賄者曾進出金屬所辦公樓的證據。

據公開資料顯示,位於遼寧瀋陽的金屬所成立於1953年,是中國科學院創建的首批研究所之一,該所致力於材料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工程化研究,承擔了載人航天、大飛機、航空發動機、跨海大橋、高速鐵路、三峽工程等重大工程中的關鍵材料技術攻關任務。王忠明1990年7月從武漢工業大學材料系畢業,1991年9月調入金屬所工作,此後歷任人事處副處長,所辦公室主任,副所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2012年10月,擔任金屬所黨委書記,同時兼任副所長。

「政事兒」9月18日報導,律師何兵表示,法院於9月17日作出無罪判決,並不完全等同於這起案件就此畫上了句號。按法律規定,法院再審宣判之後,檢察院還有10天抗訴期,如果10天內檢察院提起抗訴,案件還會回到法律程序審理;如果不提起抗訴,那麼案件就此終結,王忠明徹底回歸無罪之身。

何兵還稱,改判無罪後,王忠明很開心,這一段親身經歷也讓他對總書記講的「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有了更深切的體會;宣判無罪後,他說,「感謝黨,我要繼續為黨工作。」

(資料來源:重慶晨報、財新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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