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業都選擇在10號,15號和20號發工資,也有極少企業選擇在5號和25號的,很顯然企業發的越晚,對企業越有利,而對員工風險越高,那為什麼企業會將工資壓後十天或半月呢?老闆壓員工的工資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老闆很精明,壓員工工資可以減少財務費用(也就是支出工資部分的利息)。
第二種,老闆用人心切,目前人工慌,想用這種方式來留住人,不管老闆用意在哪兒,用這種方式是不對的,所以還是希望老闆們不要以這種方式來管理企業。
你所說的老闆壓員工工資是不是這個月的工資,下個月發?如果是,那麼這不叫壓工資,這是合法的。理由是:1、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每月都要支付一次,那麼,自你進公司之日起,單位是每個月都有給你工資的。2、工資的結算都是需要時間的,當一個自然月結束後,這個月的工資,要經過人事的考勤統計,生產的計件統計,績效考評等一系列的統計之後才能核算出員工的工資,單位的人越多,這些工作量就越大,發放的時間就會相對晚一些,只要不跨月,就是合法的。3、無論你是以什麼方式離開單位,你的工資都會結算到你離開的那一天,即使用人單位找再多的理由,也是不能剋扣的。所以,那些為了防止未經允許隨意辭職,控制員能隨意跳槽,在上述支付工資的情況下都是不成立的。只要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試用期後提前30天提出辭職,在通知期滿後立即走人都是合法的,老闆是沒有辦法的控制的。
從相關法律規定來看,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