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是指犯罪後犯罪分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行為。此處的自動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司法機關的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未被群眾扭送時,主動將自己置於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的審查與裁判行為。
自首成立的條件:
犯罪嫌疑人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犯罪後主動報案,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如實交代自己罪行或者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公安民警,抓捕時沒有拒捕行為,如實供述犯罪行為的都算自首。
特別自首的情況:
還有一類自首,是特別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特別自首是將其如實供述的犯罪認定為自首,而非將其之前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認定為自首。
什麼是坦白:
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坦白屬於法定量刑情節。
自首與坦白的異同點:
一般自首與坦白的相同點是行為人都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一般自首是自動投案,坦白是被動歸案。特別自首與坦白的相同點是都表現為行為人被動歸案,但特別自首是行為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為,而坦白是行為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處罰原則的不同:
法律關於坦白的處罰原則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別嚴重的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關於自首的處罰原則是:一般情況下,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如果原來犯罪較輕,可以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