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原籍河北省滄州市獻縣壘頭鄉,因結婚戶籍已遷出至河北省廊坊三河市燕郊開發區,現戶口所在地辦理業務需原籍開具無違法犯罪證明和出生日期無變更過的兩份證明(曾經戶口遷出時開過無違法證明),由娘家人數次前往派出所戶籍科均以戶籍已遷出不予辦理被拒!後父母託人打電話找到派出所所長,所長以十三四年前我未成年時在初中和別人打架鬥毆此案未結案為由,拒絕辦理開具證明!當時學校打架時派出所曾參與,我也被派出所扣押一天,後父母與對方父母私了,父母曾給予對方父母幾千塊錢。
從中學打架到我戶口遷出期間我曾數次前往派出所,辦理過給孩子上戶口和買房後戶口遷出等業務,在此期間派出所人員以及曾經的所長均曾受理過我所辦的業務,且無人提起過曾經的事情有立案或者未結案,在我戶口遷出五年之久後的今天告訴我未結案?現所長說是對方家長在事發十三四年後再次報案,理由還是十三四年前的學校打架,現所長受理了此案,以此來拒絕我開據證明的業務!我無法接受原籍以此理由拒絕為我開據證明!
首先我我想問:
1.戶籍遷出後原籍派出所是否有義務給我開據證明?如果沒義務那我現在戶口所在地戶籍科辦理業務為何又要求出具原籍證明?
2.我未成年期間的事件和開據證明這兩件事兒是否有關聯?是否可以以此為理由拒絕我使用合法公民的權利,向原籍開具證明?3.現所長所謂的「案件」在事發十幾年之久後的今天,無從調查無憑無據就限制我行使我合法公民的權利是否應該?
最後我希望有關部門給予明確答覆並且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