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咋處理?「兩高一部」首次明確

2020-10-14 大慶電視臺絕對現場

公安部10月14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有關情況。


發布會介紹,近年來,「碰瓷」現象時有發生,性質惡劣、手法隱蔽多樣,既嚴重危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也擾亂社會秩序。為此,公檢法機關將「碰瓷」違法犯罪作為打擊重點之一。但在案件辦理時,需要更為明確的規範性文件加以指導。


發布會指出,「碰瓷」是群眾對這一類社會醜惡現象約定俗成的用語,以往由於沒有明確定義,造成法律界限不明確。為解決這個問題,經調研後,在《指導意見》中對「碰瓷」進行了定義:指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這是第一次對「碰瓷」行為作出準確界定,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指引。


《指導意見》還對實施「碰瓷」構成的犯罪進行了梳理,分類予以明確。常見情形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詐騙類。即製造假象,採取欺騙、蒙蔽手段誘使被害人上當,從而獲取財物的情形,其突出特點是「騙」,主要涉及詐騙罪、保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另一類是敲詐勒索類。即不僅製造假象,而且對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實施輕微暴力、軟暴力或者以揭露其違法違規行為、隱私、揚言侵害相要挾,從而獲取財物,其突出特點是「敲詐」,主要涉及敲詐勒索罪。


此外,《指導意見》還規定對實施「碰瓷」,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


據介紹,實踐中,「碰瓷」犯罪日益呈現團夥化和集團化的特點,甚至在一定地區形成黑惡勢力。與單個主體實施的「碰瓷」犯罪相比,共同實施、通過犯罪集團、黑社會性質組織等實施的「碰瓷」犯罪的社會危害更為嚴重,影響更為惡劣。為此,《指導意見》對「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惡勢力犯罪的認定和從嚴從重懲處予以明確,規定對於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有利於剷除此類犯罪組織的根基,淨化社會環境。


同時,《指導意見》規定,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堅持寬嚴相濟,準確適用法律。人民法院要根據不同「碰瓷」行為的特點,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行為手段、危害後果以及行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體現區別對待,落實寬嚴相濟。對於「碰瓷」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骨幹分子,多次「碰瓷」特別是屢教不改者,以及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作為打擊重點依法嚴懲。檢察機關不斷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嚴格把握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標準,堅持依法懲處。對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黑惡勢力犯罪分子,對於構成累犯和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犯罪分子,依法從嚴懲處,絕不姑息。在辦案中,嚴格區分「碰瓷」犯罪與民事糾紛、行政違法之間的界限,既防止出現「降格處理」,也防止打擊面過大的問題。

全文如下

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公通字〔2020〕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近年來,「碰瓷」現象時有發生。所謂「碰瓷」,是指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實踐中,一些不法分子有的通過「設局」製造或者捏造他人對其人身、財產造成損害來實施;有的通過自傷、造成同夥受傷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損傷,誣告系被害人所致來實施;有的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或者酒後駕駛、無證駕駛、機動車手續不全等違法違規行為,通過被害人害怕被查處的心理來實施;有的在「碰瓷」行為被識破後,直接對被害人實施搶劫、搶奪、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等。此類違法犯罪行為性質惡劣,危害後果嚴重,敗壞社會風氣,且易滋生黑惡勢力,人民群眾反響強烈。為依法懲治「碰瓷」違法犯罪活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意見。


  一、實施「碰瓷」,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賠償,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騙取保險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的,以保險詐騙罪定罪處罰。


  實施「碰瓷」,捏造人身、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虛構民事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規定的,以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實施「碰瓷」,具有下列行為之一,敲詐勒索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1.實施撕扯、推搡等輕微暴力或者圍困、阻攔、跟蹤、貼靠、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扣留財物等軟暴力行為的;


  2.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進而利用被害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相要挾的;


  3.以揭露現場掌握的當事人隱私相要挾的;


  4.揚言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實施侵害的。


  三、實施「碰瓷」,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劫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四、實施「碰瓷」,採取轉移注意力、趁人不備等方式,竊取、奪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分別以盜竊罪、搶奪罪定罪處罰。


  五、實施「碰瓷」,故意造成他人財物毀壞,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六、實施「碰瓷」,駕駛機動車對其他機動車進行追逐、衝撞、擠別、攔截或者突然加減速、急剎車等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七、為實施「碰瓷」而故意殺害、傷害他人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八、實施「碰瓷」,為索取財物,採取非法拘禁等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分別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定罪處罰。


  九、共同故意實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應當認定為主犯,對其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應當認定為從犯,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人以上為共同故意實施「碰瓷」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對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


  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十、對實施「碰瓷」,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要嚴格依法辦案,加強協作配合,對「碰瓷」違法犯罪行為予以快速處理、準確定性、依法嚴懲。一要依法及時開展調查處置、批捕、起訴、審判工作。公安機關接到報案、控告、舉報後應當立即趕到現場,及時制止違法犯罪,妥善保護案發現場,控制行為人。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開展立案偵查,全面收集證據,調取案發現場監控視頻,收集在場證人證言,核查涉案人員、車輛信息等,並及時串併案進行偵查。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碰瓷」案件,符合逮捕、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儘快予以批捕、起訴。對於「碰瓷」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判,構成犯罪的,嚴格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二要加強協作配合。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要加強溝通協調,解決案件定性、管轄、證據標準等問題,確保案件順利辦理。對於疑難複雜案件,公安機關可以聽取人民檢察院意見。對於確需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要製作明確、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補充證據。人民法院要加強審判力量,嚴格依法公正審判。三要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要綜合考慮主觀惡性大小、行為的手段、方式、危害後果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切實做到區別對待。對於「碰瓷」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積極參加的犯罪分子以及屢教不改的犯罪分子,應當作為打擊重點依法予以嚴懲。對犯罪性質和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犯罪分子,雖具有酌定從寬情節但不足以從寬處罰的,依法不予從寬處罰。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的,依法從寬處理。同時,應當準確把握法律尺度,注意區分「碰瓷」違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糾紛、行政違法的界限,既防止出現「降格處理」,也要防止打擊面過大等問題。四要強化宣傳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依法懲處此類犯罪的過程中,要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力度,在依法辦案的同時,視情通過新聞媒體、微信公眾號、微博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揭露「碰瓷」違法犯罪的手段和方式,引導人民群眾加強自我保護意識,遇到此類情形,應當及時報警,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要適時公開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通過對案件解讀,有效震懾違法犯罪分子,在全社會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各地各相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上報各自上級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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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兩高一部出手,「碰瓷」黨,看招
    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了懲治「碰瓷」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適用、公檢法部門間的分工配合和定罪量刑等問題,為打擊「碰瓷」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可操作性的規矩規範。
  • 何為「碰瓷」?「碰瓷」有明確界定了!
    10月14日,公安部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兩高一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首次明確界定何為「碰瓷」,並進一步明晰其定性量刑的法律適用問題。據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李文勝介紹,「碰瓷」是群眾對這一類社會醜惡現象約定俗成的用語,以往由於沒有明確定義,造成法律界限不明確。據悉,此次《指導意見》首次對「碰瓷」進行準確界定,「碰瓷」,是指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
  • 「碰瓷」有了明確界定!
    14日,公安部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兩高一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首次明確界定何為「碰瓷」,並進一步明晰其定性量刑的法律適用問題 據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李文勝介紹,「碰瓷」是群眾對這一類社會醜惡現象約定俗成的用語,以往由於沒有明確定義,造成法律界限不明確。據悉,此次《指導意見》首次對「碰瓷」進行準確界定,「碰瓷」,是指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
  • 「碰瓷」有了明確界定
    今天,公安部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兩高一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首次明確界定何為「碰瓷」,並進一步明晰其定性量刑的法律適用問題。據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李文勝介紹,「碰瓷」是群眾對這一類社會醜惡現象約定俗成的用語,以往由於沒有明確定義,造成法律界限不明確。據悉,此次《指導意見》首次對「碰瓷」進行準確界定,「碰瓷」,是指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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