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辯律師劉高鋒談:民間借貸中的虛假訴訟
北京刑辯律師劉高鋒談:民間借貸中的虛假訴訟
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法釋[2020]6號)第十九條規定了虛假訴訟的十一種情形,也就是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主要集中在對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方面的審查,根據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的,則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若不構成犯罪的,則判決駁回行為人的訴訟請求
經法院查明,如果行為人的訴訟行為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行為,行為人此時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如果虛假的民事訴訟不構成刑事犯罪的話,法院肯定不會支持行為人的主張,而是會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二、若涉嫌刑事犯罪的,則移交案件給偵查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行為人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罰款和司法拘留。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此時,行為人涉嫌的犯罪就是虛假訴訟罪。
那麼什麼是虛假訴訟罪呢?什麼情況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呢?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虛假訴訟罪就是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如果單位犯虛假訴訟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
虛假訴訟罪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其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相應行為,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相關規定,虛假訴訟罪的立案標準有六種情形,具體如下:
1.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採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2.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幹擾正常司法活動的;3.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製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4.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5.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採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另外,如果行為人通過採取下面的方式偽造證據、虛假陳述,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的,也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1.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2.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
若行為人構成虛假訴訟罪,其面臨的刑事責任將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時被處或者單處罰金,如果情節嚴重的,則可能面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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