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滄州:一起離奇的房屋租賃合同撤銷案

2020-09-22 西南看點


文 / 文溪音 張劍


&34;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的孟憲州面對一審判決,心裡襲上一股怨火,&34;

這個&34;,即是本案顯示中的二位原告牟某來和王某崗。

甲乙雙方籤訂合同房屋租賃十一年

六年前,甲方滄州市第二建築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滄州二建公司)與乙方孟憲州籤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甲方同意將座落在滄州市新華區維明路10號的辦公樓一處(面積約1500平方米)及附屬設施,租賃給乙方使用。租賃期限計11年,即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關於租金,甲乙雙方議定:前6年(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每年租金為35萬元;後5年(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每年租金為40萬元。每年元月10日前交清。

《房屋租賃合同》還約定:上述房屋產權清楚,因此而給乙方孟憲州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滄州二建公司承擔。甲方協助提供乙方租賃期內所需手續。租賃期內應交納的一切稅費,均由甲方滄州二建公司承擔並負責交納。甲方允許乙方在租賃期內將剩餘房屋進行轉租,但需保證轉租戶合法使用租賃房屋。

後據庭審查明,上述合同中所述的&34;一處及&34;,即主要指新華區維明路10號的16幢、17幢和18幢房等。滄州二建公司房屋所有權證登記顯示,16幢(辦公樓房)1678.77平方米,17幢(平房)64平方米,18幢(平房)149.5平方米。

合同履行中,甲乙雙方各自按約履責,甲方出具租金髮票、納稅,乙方交納租金,相安無事。另依約,乙方將相關房屋進行了轉租。

&34;要租金無主體資格被駁回

一年前的2019年2月,承租人孟憲州突然接到一份關於索要該租賃房屋租金的起訴書。

起訴書原告為牟某來。原告稱,因滄州二建公司欠原告的借款,原告在獻縣法院起訴後勝訴,並經獻縣法院執行拍賣程序,拍得滄州二建公司就本案出租的房產,法院裁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歸原告牟所有。依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原告已經獲得本案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和出租人的身份。涉案房產被原告拍得,被告明知原告是涉案房屋的出租人,但被告自2018年2月14日原告拍得涉案房產至今的租金分文未給付,原告多次催要,後於2018年11月30日通過獻縣公證處給被告郵寄&34;一份,但至今被告仍不予給付2018年的租金,2019年的租金也超過合同約定的給付期限。請求依法解除滄州二建公司與孟憲州籤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被告孟憲州給付原告房屋租賃費自2018年2月14日計算至原告起訴之日暫定共計35萬元,後期租賃費主張被告給付直到撤離原告的房屋之日。

根據原告陳述和被告答辯,法庭歸納了調查重點:一、《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應依法解除;二、租金應如何給付。

庭審中,被告辯稱,1、房屋雖然經過司法拍賣程序賣與原告牟某來,可是原告牟對於被告承租的房屋並不享有完全的產權(另一位拍賣獲得者為王某崗),原告無權要求承租房屋的全部租金,其訴訟主體不適格。2、被告並不認識牟、王。被告是整體承租,租金對應的是房屋整體,而牟、王對房屋是分別獨自拍得所有,租金如何支付,每人交付多少,至今無法確定,且該房屋至今未辦理過戶而未完成交付,無法確定是否是權利人。3、合同履行中,都是滄州二建公司開具發票後,被告支付租金。現涉案房屋的登記權利人仍為滄州二建公司,原告既然主張享有房屋的收益權,那麼就應當負有開具發票的義務,被告享有先履行抗辯權。4、被告突然接到顯示&34;&34;二人具名寄來的&34;後即予書面說明回復,並多次致電要求&34;上的牟、王二人見面協商,且對租金每人給付多少需要確認告知,但牟、王二人始終不與被告見面,也未進行告知,造成了被告一時無法支付租金,之後被告接到了原告牟的起訴,而被告已向法院提交了租金提存申請。綜上,被告不存在拒不支付租金的違約行為,根本違約的法定情節不成立。原告的起訴沒有依據,依法應予以駁回。

另據庭審筆錄顯示,原告方在質證中當庭明確表示,&34;上&34;的具名經核實並非是王本人籤字。被告方質證表示,原告的意見無疑證明了該&34;本身存在重大紕漏,&34;中&34;的籤字不具有真實性。另牟某來當庭更無&34;所託所籤證據佐證,所以公證送達的內容不真實,該公證書於被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同時,庭審也證實,之前,牟、王與孟間不曾相識,至庭審前,也未曾謀面協商或告知過具體租金如何確認支付事宜。

2019年3月28日,滄州市新華區法院作出(2019)冀0902民初350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法院認為,牟、王通過司法拍賣分別享有涉案房產所有權,原告牟某來對於被告承租的房屋並不享有完全的產權,其訴訟主體不適格。原告牟無權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被告支付承租房屋的全部租金。

原告牟提起上訴。滄州市中院審理認為,獻縣法院執行拍賣裁定書裁定16幢房屋所有權歸牟某來所有、裁定17幢和18幢房屋所有權歸王某崗所有。本案中,上訴人牟某來訴請解除的《房屋租賃合同》所涉維明路10號辦公樓一處及其附屬設施,故上訴人不享有完全的產權,上訴人牟亦未通過變更取得維明路10號辦公樓及附屬設施的產權證書,因此上訴人與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關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上訴人牟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一審裁定正確。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2019)冀09民終4587號民事裁定書。

一事再訴,竟獲原一審法院支持

2020年1月7日,牟某來聯合王某崗一起作為原告,就同一訴求又將孟憲州告上了滄州市新華區法院。

庭審中,牟、王二原告在訴訟請求中,除了將給付二原告的房屋租賃費變更為70萬元(暫定自2018年2月14日計算到2020年2月14日)外,其餘訴項及事實和理由均與上次訴訟主張一樣。

被告孟憲州也陳述了上次訴訟中的辯稱意見外,另再表示,二原告是分別各自拍得房屋,各自享有獨立權利,而不是牟、王二人一起共同拍得整體房屋;上述事實反映和證明王某崗本人訴前並沒有主張和履行過催款;牟某來的所謂催款行為及公證不具有真實性和法律效力;二原告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更不能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案涉房屋自2018年初執行拍賣起,當時租金如何支付涉及三方(滄州二建公司、牟、王)無法確定狀態,僅管如此,但至2018年11月12日被告主動已將租金存入銀行(對方郵寄&39;是2018年11月30日),後續於2019年12月16日被告又將2020年的房租提前存入了銀行(牟、王以二原告起訴是2020年1月7日),被告履行合同並以專存公證形式支付租金,不存在違約拒交行為,但是二位原告拒不見面,且怠於溝通,從未回復明確告知各自租金收取數額,被告並不存在過錯。請求駁回二原告的起訴。

法院採用簡易程序審理。經審理,新華區法院於2020年3月31日作出判令解除滄州二建公司與孟憲州籤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被告孟憲州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二原告租金70萬元的民事判決書【(2020)冀0902民初29號】。

&34;針對新華區法院的一審判決,孟憲州說,&39;至於二人(原告)如何分配租金,屬於二人內部問題,且並不損害被告孟憲州利益&39;催款通知書&39;王某崗&39;王某崗&39;催款通知書&39;王某崗&39;王某崗&34;

&34;形式內容是這樣的:孟憲州你好:你所承租的滄州市第二建築工程公司的房產,已通過司法拍賣程序歸我們所有。現發函給你,請你在接到本函件之日起三日內向我方全額支付2018年度租金。收款人:牟福來,卡號:622××××××××××××××01,中國工商銀行獻縣支行。聯繫電話:180×××××180、151×××××899、199×××××899。此致,牟某來、王某崗。2018年11月27日。附獻縣法院相關執行拍賣裁定書各一份。

收到&34;後,孟憲州發函回覆:牟某來、王某崗二位好!催款通知已收悉,鑑於法院的裁定我已積極準備支付租金,隨時可以支付。但是,你二位應給我提供相應的租賃稅票。現在的情況是滄州二建公司也以房產沒過戶為理由向我催要租金,已被我拒絕。鑑於這種情況你們能否提供合法的票據,或者你們同法院協商拿出讓我合法支付給你們租金的辦法來,我好按合同約定按期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我不想因為租金捲入你們二位同滄州二建公司的糾紛,望二位理解。此致,孟憲州。2018年12月2日。聯繫電話:188×××××779。

&39;催款通知書&39;催款通知書&39;王某崗&39;催款通知書&39;王某崗&39;催款通知書上王某崗的具名經核實並非是王本人籤字&39;催款通知書&34;孟憲州表示,&39;催款通知書&39;未交&39;拒交&34;

租金早已專存公證,法院未辦理申請提存

&34;孟憲州稱,&39;催款通知書&34;孟憲州說。

&34;孟憲州表示,&34;

&39;催款通知書&39;催款通知書&34;三日內全額支付&39;催款通知書&34;

孟憲州最後說:&34;

據了解,孟憲州已提起了上訴。後事如何,媒體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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