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專家談「砍人反被殺」案:構成特殊防衛,擔心反撲反擊合理

2021-02-25 央視網

8月27號晚,江蘇省崑山市震川路發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事發時,小轎車內一男子與一名騎電動車男子因交通問題發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拿出刀先動手的一方,卻被騎電動車的另一方奪刀殺死。崑山警方此前曾向媒體表示,小轎車內砍人男子事發後因搶救無效死亡。

另據崑山市檢察院29號介紹,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按照崑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崑山公安」目前發布的警情通報:兩名傷者分別是劉某某(男,36歲)和於某某(男,41歲)。當晚,雙方在震川路、順帆路路口因行車問題引發口角導致衝突。衝突中雙方受傷,劉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於某某沒有生命危險。

崑山市公安局宣傳科工作人員29號晚向記者表示:案件受關注程度非常高,目前檢察機關及公安機關正在一同對案件進行審查調查,最新進展將在合適的時機對外界公布。他說:

「這個案件社會關注度比較高,現在公安機關和檢查機關都在很認真地對這個案件進行審查和調查,在審查調查中的一些細節目前不便對外透露。」

死者曾多次被判刑 今年3月因舉報販毒被認定見義勇為

視頻引發關注後,案件當事人的信息也被大量傳播。其中,死者劉某某被指「劣跡斑斑」,記者查閱法律文書發現,劉某某曾經在2001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06年9月7號因打架被崑山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09年5月11號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8月23號,又因尋釁滋事被崑山市公安局逮捕。

另一方面,有人發出了劉某某曾獲得見義勇為獎的相關證書。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辦公室確認,今年3月5號,劉某某向崑山市陸家派出所舉報販毒線索,並積極配合警方行動,根據申報內容、經研究同意向劉某頒發榮譽證書、獎勵500元現金。


電動車車主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引發熱議,甚至有律師分析認為其行為涉嫌「故意傷害」。在法律上,如何界定防衛過當與正當防衛?正當防衛的要件是什麼?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接受記者採訪時分析,《刑法》第20條規定了正當防衛制度,正當防衛制度針對的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實施的自衛行為。

「從法律層面上講,正當防衛制度就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實施的自衛行為,沒有超過合理限度的就是正當防衛,由此而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主要是人身傷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如果超出必要性,造成重大損害的,是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阮齊林表示,對於正當防衛的認定,有兩個基本核心點。「一個就是防衛的前提,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當然就不存在防衛。第二個防衛的限度,要求是沒有超過合理限度造成重大的損害。這是限度性、合法性的條件。」他說。

針對崑山砍人案件,阮齊林認為,首先存在防衛的前提。阮齊林向記者表示:

紋身男和幾個人對電動車車主進行毆打,這個是看得見的,屬於不法侵害,繼而又拿刀砍他,也屬於不法侵害。白衣男子對這樣的行為進行反擊,來保護自身的安全,具備防衛的前提。


但是,防衛的前提有一個很微妙的時間條件。


當白衣男子拿刀在手的時候,能不能認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防衛的必要性已經消失?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就認為它後面的行為不具有防衛的意義。就我看來,這個案件中間,防衛的時機應該說還是合適的,它是存在的。

阮齊林表示,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特殊防衛或無過當防衛。從目前披露的信息來看,阮齊林認為構成了特殊防衛,他具體分析說:

第一點,他確實還是一個緊急密切的過程。


第二個,致命傷是後來追砍形成的,還是當時奪刀的時候行成的,不清楚。


第三個,作為防衛的人處在憤怒驚恐之中,非常緊張,每一刀都不一樣,這個分寸的拿捏確實很難拿捏。


第四個,面對攻擊性特別強的情況,他擔心反撲,所以反擊比較嚴厲。這樣的做法它還是有一定的合理性。


這樣一個複雜的案件,確實也是個見仁見智的問題。

律師:關鍵細節查明才能認定正當防衛 輿論不應幹預司法

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北京紫華律師事務所主任錢列陽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對關鍵案件細節的查明,對行為認定至關重要。

錢列陽表示:

正當防衛從立法的角度來講,就是要提倡公民跟犯罪做鬥爭,大膽地來保護自己合法生命財產的安全。死者是主動挑釁拿刀,所以具有全部的違法性。從技術層面,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立法的本意是說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這個限度指的是制止不法侵害。

錢列陽同時強調:

當他奪刀以後,開始砍死者,然後死者跑他又追著去砍,這個過程中,要理解(是否)到了必要的限度,可能還是要看細節。砍了多少刀?砍的順序是什麼?致命的這一刀是在什麼情況下砍的?然後這個跑的線路(是什麼)?我覺得,還是要嚴格依照法律,不能夠用社會輿論來左右司法判決。

編輯:李琨 責任編輯:薛姚

來源:中國之聲《新聞縱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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