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查指南修改中有關創造性的解讀來了!快收藏

2020-12-17 領頭兵知識聯盟

編者按:2019年4月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了《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對審查指南創造性有關部分進行了系統修訂,包括進一步明確了理解發明的一般路徑、規範了創造性的評述思路、有針對性地強化審查員的舉證責任等,旨在及時響應社會需求,促進專利申請和審查質量的提升。本文對《專利審查指南》修改中創造性有關部分進行了解讀,一起來看看。

原標題:《專利審查指南》修改中有關創造性的解讀

創造性是專利法對於發明創新高度的要求,評判創造性的關鍵在於如何儘可能客觀地衡量發明技術貢獻的大小,使得最終授予的專利權能夠與發明人對於現有技術的真正貢獻相匹配。

近年來,社會上對審查員在創造性評判中使用「三步法」以及公知常識等提出一些質疑。2019年4月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了《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稱《修改草案》)及其說明,對審查指南創造性有關部分進行了系統修訂,包括進一步明確了理解發明的一般路徑、規範了創造性的評述思路、有針對性地強化審查員的舉證責任等,旨在及時響應社會需求,促進專利申請和審查質量的提升。

正確理解發明 規範理解路徑

正確理解發明是審查員認定申請事實、客觀評價創造性的前提。《修改草案》進一步規範了理解發明的路徑。

《修改草案》在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2節「閱讀申請文件並理解發明」部分,增加了「並充分了解背景技術整體狀況」,進一步明確審查員在理解發明時,必須從說明書記載的背景技術出發,這是因為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背景技術通常是發明人實施技術改進的對象,也是發明創造的真正技術起點。同時,《修改草案》進一步明確了理解發明重點在於整體理解發明,包括「了解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理解解決所述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和該技術方案所能帶來的技術效果」等,以及增加「進而明確發明相對於背景技術所作的改進」,要求審查員在理解發明時,應當把握髮明對背景技術的改進思路,明晰發明的貢獻。

對於發明的理解貫穿審查過程始終,是不斷深入的過程。《修改草案》規範了理解發明的路徑,要求審查員在理解發明時應當首先從背景技術出發,整體理解發明,把握髮明相對於背景技術的真正貢獻所在,也就是強調了理解發明應當首先從發明人的視角開始進行,通過閱讀申請文件和背景技術,理解申請人要求保護的發明是什麼,要解決什麼樣的技術問題,申請人認為的技術貢獻在哪裡等。

把握立法本意 合理評判創造性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規定了發明創造性,更具體地說,是非顯而易見性的判斷方法。包括:第一步,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第二步,通過比較確定發明與最接近現有技術之間的區別技術特徵,由區別特徵所達到的技術效果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第三步,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即所謂的「三步法」。

創造性本身是一個程度的概念,對創造性或者非顯而易見性的判斷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主觀性,「三步法」就是力求通過規範判斷過程以達到基本一致的合理的判斷結果。

1.整體考慮,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在上述創造性的判斷方法中,發明實際解決技術問題的確定是其中的難點,也是代理人/申請人和審查員經常有爭議的地方。

《修改草案》對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節(2)「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徵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部分進行了修改。一是將「然後根據該區別特徵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修改為「然後根據該區別特徵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即增加了「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二是在最後一段最後增加「對於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關係的技術特徵,應整體上考慮所述技術特徵和它們之間的關係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所達到的技術效果」。

上述修改強調了應當整體考慮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在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時,不應僅僅基於區別特徵本身固有的功能或作用,而應當根據區別特徵在要求保護的整個方案中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同時考慮特徵之間的聯繫,來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需要注意的是,區別特徵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或者說區別特徵與其所能產生的效果或作用之間的這種聯繫,應當是在原始申請文件中有明確的記載,或者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其在申請日時的知識和能力就可以認識到的,否則,就犯了事後諸葛亮的錯誤。

例如,在一件專利申請中,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製備二苯基碸化合物的方法,特徵在於反應是在內壁上具有耐腐蝕層的容器中進行。申請人在說明書中指出,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防止金屬離子造成的二笨基碸化合物產品著色,耐腐蝕層可以是玻璃或含氟樹脂等。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二苯基碸化合物的純化方法,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在於本申請使用的容器具有耐腐蝕層。但對比文件1未對反應容器提出任何要求,也未提及二苯基碸化合物產品著色的問題。

如果依據玻璃或含氟樹脂塗層本身固有的耐腐蝕效果,將本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直接認定為「如何防止反應容器發生腐蝕」,就會輕易地得出本申請權利要求1是顯而易見的結論。但是,對比文件1僅僅涉及二苯基碸化合物的常規後處理步驟,其中並未具體提及金屬離子雜質,也未提及金屬離子會導致二苯基碸化合物產品著色的問題。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並不能認識到上述技術問題的存在,也就很難有動機去改進現有技術進而提出本申請要求保護的方案。就本申請而言,考慮區別特徵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能夠達到的技術效果,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應為「如何防止二笨基碸化合物產品著色」,這也是申請人在說明書中聲稱的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實際上,如果對導致產品著色這一缺陷產生原因的認識已經超出了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申請日前的認識水平和能力,該申請的貢獻則恰好在於發現了該原因並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發明具有創造性。

在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時,應整體考慮區別特徵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達到的技術效果。機械根據每一個區別特徵的作用或效果分別確定一個技術問題,再分別評價是否存在技術啟示的做法是不正確的,如此做法本身即割裂特徵之間的聯繫,並未將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技術方案整體進行考慮。

2.正確理解發明,把握髮明實質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6.4節「對要求保護的發明進行審查」提示了考慮創造性應當注意的問題,包括審查應針對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進行,應對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整體進行評價等。此次《修改草案》一是在段末增加「但是,權利要求中對技術問題的解決沒有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徵,對評價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創造性不產生影響」。二是相應增加了一個實例予以解釋,具體為:「一項涉及照相機的發明,該發明的實質在於照相機快門的改進,其技術問題的解決取決於快門結構或者曝光時間控制。即使申請人將照相機其他固有部件如鏡頭、取景器等部件寫入權利要求中,這些技術特徵也與照相機快門改進的技術問題無關,因此,它們屬於對改進照相機快門這一技術問題的解決沒有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徵。」

《修改草案》在上述6.4節的修改給出了審查創造性時,對於 「對技術問題的解決沒有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徵」應如何考慮的指導原則。關於此處的「技術問題」,在草案的修改說明中進行了解釋,是指審查員在評價創造性時確定的技術問題。當審查員採用審查指南規定的「三步法」來評價創造性時,該技術問題即在第二步確定的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該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很多情況下與申請人在說明書提出的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相同的。即如《修改草案》增加的實例而言,申請人在說明書中指出申請人通過改進快門結構縮短了曝光時間,審查員經過檢索和閱讀申請文件,認為發明的實質確實在於快門的改進,其他固有部件特徵如鏡頭、取景器等技術特徵對「縮短曝光時間」這一技術問題的解決沒有貢獻,即使申請人將其寫入權利要求中,甚至進一步寫入鏡頭或取景器的詳細組成,也不會對權利要求是否具備創造性的結論產生影響,或者說,因此提升權利要求創造性的高度,使得原來沒有創造性的發明變得有創造性。

當然,如果申請人認為審查員認定的技術問題/技術效果有誤,申請人可以通過意見陳述或提供證據等方式進行爭辯。審查員應該考慮申請人的意見陳述或證據,必要的時候重新認定技術問題,繼續進行審查,這也是正常審查程序的要求。《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節中給出了重新確定技術問題的原則。發明的任何技術效果都可以作為重新確定技術問題的基礎,只要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從該申請說明書中所記載的內容能夠得到該技術效果即可。審查員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也必須是基於原始申請文件公開的內容能夠認定的事實,而不能僅僅是泛泛的聲稱或陳述。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其中 「實際」二字即隱含了發明「能夠」解決該技術問題的含義。

《修改草案》徵求意見期間,得到非常積極的反響,也有一些不同的聲音。外界對6.4節的意見主要包括:草案中技術問題含義不夠清楚,主觀性較強,在實踐中可能會造成誤用甚至濫用;草案規定了在審查創造性時某些技術特徵可以不用檢索和評價,並據此認為草案與創造性判斷應整體考慮的原則相違背;有個別意見將草案文字解讀為「對技術問題的解決沒有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徵」必然意味著其對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沒有影響,因此認為與侵權判斷中在解釋權利要求範圍時的「全部技術特徵覆蓋原則」不一致。

需要說明的是,6.4節的修改並未意圖改變創造性評判的方法和思路,權利要求記載的所有特徵在考慮權利要求保護範圍都應當考慮,這是毫無疑義的,並不存在根據《修改草案》可以對某些特徵不進行檢索或評述的問題;對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產生影響的特徵未必會對權利要求的創造性產生影響,不應將二者混為一談。總的來說,6.4節與其他相關部分的修改思路是一致的,目的在於引導審查員在評判創造性時準確把握髮明智慧貢獻,實質上對審查員在審查中正確理解發明,把握髮明實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強化證據意識 明確舉證要求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節(4)的最後一段涉及對審查員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引用公知常識提出了要求。此次《修改草案》對於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節(4)最後一段有關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引用公知常識的規定進行了細化和明確。一是調整申請人對審查員引用公知常識提出異議時審查員回應方式的順序,即將「說明理由或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修改為「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或說明理由」。二是在該段段末增加「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審查員將權利要求中對技術問題的解決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徵認定為公知常識時,通常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修改草案》規範了創造性評述中對公知常識的使用,有針對性地強化審查員的舉證責任,進一步明確審查員的舉證要求。一方面明確了在申請人對審查員引用的公知常識有異議時,審查員舉證優先的原則,能舉證應當儘量舉證;另一方面,對審查員提出了如果將申請人認為的「發明點」認定為公知常識時通常應當舉證的原則要求。《修改草案》中對舉證並未作剛性的規定,是考慮到確實有些情況下無法舉證或者沒必要舉證。例如,對於眾所周知的技術常識(彈簧受力會壓縮,海綿可以吸水),如果這些情況也要求必須舉證,並無太大實際意義。

綜上,此次指南修改,對創造性審查思路進行了系統性完善,包括:正確理解發明;在審查過程中正確運用創造性的評判方法(特別是整體考慮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公知常識的舉證責任;在得出發明是否具備創造性的審查結論時對於某些技術特徵應當如何正確考慮等。目的在於要求和引導審查員在評判創造性時正確認識創造性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內涵,把握髮明實質,客觀公正評判發明對現有技術的貢獻;從另一方面來說,可以引導申請人在申請和撰寫申請文件時更加注重對發明實質的闡釋,與審查員進行更加有效的溝通,促使真正的發明創造能夠更好更及時地獲得保護,發揮專利制度鼓勵發明創造、促進技術創新的作用。

筆者參與《專利審查指南》修改的全過程,藉此說明對有關問題的思考,也希望對讀者理解《修改草案》的內容能夠有所裨益。(周胡斌 周文 陳煒梁)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文章來源:中國智慧財產權報)

(責任編輯:崔靜思 蔡瑩 編輯:呂可珂 曹雅暉)

(中國智慧財產權報獨家稿件,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相關焦點

  •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讀來了
    新修改的《專利審查指南》(下稱《指南》)定於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為更好地引導專利申請和審查實踐,現對本次修改的主要內容進行介紹和解讀。
  • 關於《專利審查指南》中「創造性」相關規定的修改
    從國知局於2019年4月4日發出「關於就《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到2019年9月23日發出「關於《專利審查指南》修改的公告(第328號)」
  • 2020年《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讀
    2月1日,新修改的《專利審查指南》(下稱《指南》)施行。為更好地引導專利申請和審查實踐,現對本次修改的主要內容進行介紹和解讀。此次修改細化了相關領域專利申請的審查規則、澄清了審查實踐中很多疑難問題,力圖實現進一步提高專利審查質量和效率、支撐創新驅動發展的目標。 二、修改過程 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9年8月正式啟動了《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完善性修改工作,形成《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並於2019年11月12日至12月11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 《專利審查指南》修改決定公布
    來源 | 國家知識產權局編輯 | 布魯斯12月1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其網站發布了《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公告(第391號)》。公告決定對《專利審查指南》作出修改,現予發布,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公告落款日期顯示為12月11日。
  • 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第二批徵求意見稿...
    ,提高專利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2020年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展《專利審查指南》全面修改工作。旨在引導審查員在提出不支持的審查意見時,應提供充分的理由和根據,避免在缺乏深入分析的情況下作出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斷言性結論,以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利。此外,將「園藝技術人員」統一規範為「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
  •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公告(第391號)
    ,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對《專利審查指南》作出修改,現予發布,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國家知識產權局2020年12月1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對《專利審查指南》作如下修改:一、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節的修改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節修改為
  • 2021年1月施行,國知局修改《專利審查指南》附修改對照
    2020年12月1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對《專利審查指南》作出修改決定的第391號公告,修改後的《專利審查指南》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是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重要指示,全面貫徹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具體部署,國家知識產權局啟動了《專利審查指南》(下稱《指南》)修改工作。
  •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專利審查指南》修改的公告(第328號)
    所屬技術領域是根據權利要求書中限定的內容來確定的,特別是根據明確指出的那些特定的功能和用途以及相應的具體實施例來確定的。審查員確定的表示發明信息的分類號,就是申請的主題所屬的技術領域。功能類似或應用類似的技術領域是根據申請文件中揭示出的申請的主題所必須具備的本質功能或者用途來確定,而不是只根據申請的主題的名稱,或者申請文件中明確指出的特定功能或者特定應用來確定。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 2021.1.15日起,《專利審查指南》正式施行!
    ,提高專利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對《專利審查指南》作出修改,現予發布,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公告(第391號)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落實「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積極回應經濟科技快速發展對審查規則的訴求,提高專利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對《專利審查指南》作出修改,現予發布,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 從專利審查指南修改的視角探討算法類專利權利要求書的撰寫
    圖1 我國人工智慧專利申請量年度變化趨勢(受公開滯後影響, 2019 年專利數據公開不完整)為了加強對這類研發成果的保護,2019年12月3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關於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公告(第343號)」,決定對《專利審查指南》作出修改,自2020
  • 關於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公告(第343號)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三四三號為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回應創新主體對進一步明確涉及人工智慧等新業態新領域專利申請審查規則的需求,決定對《專利審查指南》作出修改,現予發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 淺談審查指南修改對於無效程序雙方的影響
    《專利審查指南(2010版)(》下稱《指南》)分別於2017年和2019年進行了三次修改(以下簡稱「指南修改」)[1.2.3],於2017年4月1日生效的修改,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專利無效程序關於權利要求修改標準的相關內容,包括: 將專利無效程序中專利權人對於被無效專利的權利要求的「以合併方式修改」修改為「以刪除以外的方式修改」,同時將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後增加無效宣告理由的例外情形
  • 一文了解新審查指南對人工智慧及新業態專利保護
    #人工智慧、區塊鏈、新商業模式專利申請,近幾年熱度不斷。針對此類專利申請和審查,業界一直存在諸多疑問,例如何種商業模式技術能被保護?AI中神經網絡模型訓練過程是否可以提交專利申請?技術特徵與非技術特徵如何結合?本次《專利審查指南》修改,在第二部分第九章中專門增加了一節進行了細化規定。
  • 火星一線|國家知識產權局修改《專利審查指南》,涉及區塊鏈等新興...
    小編:記得關注哦來源:火星一線文 | 陳劍山修改後的審查指南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公告指出,涉及人工智慧、「網際網路+」、大數據以及區塊鏈等的發明專利申請,一般包含算法或商業規則和方法等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特徵,本次修改旨在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對這類申請的審查特殊性作出規定。
  • 美國專利創造性制度的司法變遷
    [39]由於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重視,1978年美國專利商標局修改專利審查指南時正式規定創造性判斷時要考慮商業成功和其他涉及創造性的因素。  三、KSR案對專利創造性制度的發展  (一)KSR案之前對TSM檢驗法的爭議  2007年KSR案[40]之前,有研究認為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TSM檢驗法降低了專利創造性的判斷標準。
  • 專利申請文件可以修改嗎?又怎修改?
    :收到審查意見通知書後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應當按照通知書的要求進行。一、修改時機1、18個月公布之前的修改—申請人對申請文件進行主動修改或在初審期間應專利局的要求作出修改——法37條 ;2、三年之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的修改—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或者在收到專利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三個月內
  • 對CNIPA完善專利審查標準體系及其修訂機制的建議
    例如印度《專利法》中有關強制許可的條款多達ll條(從第84條到第94條),其中涉及強制許可的條件、程序、目的、特殊情形直至許可的終止。並且,在實踐中也有踐行了強制許可的事例。而作為專利審批的具體操作準則卻有著完全不同於一般法律規則的特質,有其獨特性。
  • 專利無效案件創造性評價中「公知常識」的適用
    進行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創造性評價時,公知常識作為判斷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技術啟示的一種情況,常常被運用。而在專利無效案件中,公知常識具體如何來定義,舉證責任如何進行分配,公知常識需要達到怎樣的證明標準?目前都還沒有一個準確的定義。本文筆者將通過結合具體判例對上述問題進行剖析。
  • 淺析專利申請中的「延遲審查」制度
    原標題:淺析專利申請中的「延遲審查」制度 IPRdaily導讀: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專利審查指南》在第五部分(專利申請及事務處理)第七章(期限、權利的恢復、中止、審查的順序)中增加了「8.
  • 胡老師談專利12:專利實用性審查
    這體現在:1.專利法第22條第1款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實用性審查是專利審查的第一步,沒有實用性的專利、不再審查新穎性和創造性,即專利沒有實用性將會終止審查,沒有實用性將不能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