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年滿60歲後,其殘疾賠償金計算年限,是根據受害者受傷之日開始計算,還是根據定殘之日開始計算?筆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並結合檢索的部分相關案例司法觀點認為:年滿60歲,殘疾賠償金應自定殘之日開始計算。相關法律規定、司法觀點及案例情況具體如下,以供參考。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司法案例觀點】
1、殘疾賠償金應自受傷之日開始計算。如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贛01民終1547號民事判決書載明:殘疾賠償金。一審按江西省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18年,認定金額516114元,LWL主張其戶籍地和居住地均在福建省××市,應按福建省的城鎮標準計算。NCGJ公司則主張應自定殘之日起計算17年。本院認為,在誤工費的爭議中,LWL主張其受傷前12個月在江西天冠房地產開公司工作,有穩定的工資收入,本院已予認定,其在此又稱在江西省未連續居住一年以上,陳述自相矛盾,故其主張按福建省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本院不予支持。事故發生時,LWL實際年齡為62歲零3個月,故NCGJ公司主張殘疾賠償金計17年,於法無據,本院亦不予支持。
2、殘疾賠償金應自定殘之日開始計算。如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鄂襄陽中民二終字第00762號民事判決書載明:殘疾賠償金。依據《人損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參照《賠償標準》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4852元計算,DYC構成8級傷殘,從定殘之日起計算,DYC的賠償年限為18年,DYC的殘疾賠償金為134200.80元(24852元×18年×30%)。
宜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宜城民三初字第00349號民事判決書載明:殘疾賠償金。依據《人損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參照《賠償標準》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4852元計算,原告構成8級傷殘,從定殘之日起計算,原告的賠償年限為18年,原告的殘疾賠償金為134200.80元(24852元×18年×30%)。
監利縣人民法院(2019)鄂1023民初2760號民事判決書載明: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應從定殘之日起計算,自2019年8月28日起計算原告的殘疾賠償金的時間為16年,殘疾賠償金為33550.7元(14978元×16年×14%)。
鹹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鄂12民終1303號民事判決書載明:關於WXY的傷殘賠償金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傷殘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本案中,WXY定殘時間為2018年5月17日,此時其年滿61周歲,應在二十年標準的基礎上減少一年計算,即按19年計算WXY的傷殘賠償金為13812元年ⅹ19年ⅹ26%=68231.28元。一審判決按照20年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錯誤,本院予以糾正。RB公司提出按照18年計算WXY的傷殘賠償金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