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月,發工資的日子,就是上班族們最期待的時候。但是,公司打到你銀行卡上的錢真的就是全部工資嗎?
有很多公司認為,加班工資、津貼、獎金等不計入工資範圍,因而在計算經濟補償金以及工傷賠償時,只計算員工的基本工資。然而,根據國務院《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指出,除了基本工資,工資還應該包括津貼、獎金等六個部分。
案例1
5000元還是2500元
經濟補償金只是基本工資嗎
唐湖清在一家小型網際網路公司做銷售已經一年多了。這一年來,他的業績一直保持在部門10個人的中等偏上水平。就在3月初,因為公司業務整改,需要裁員,縮減規模,銷售部需要裁掉3個人。
人力資源部門來談話勸退,唐湖清覺得自己的工資不高,離開也不可惜,就答應了。半個月前,公司決定解除與小唐之間的勞動合同,並答應給予小唐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小唐表示同意。但是,雙方在經濟補償金數額上產生了分歧。
小唐在該公司已經工作滿一年,根據法律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而小唐每月到手的工資平均有5000元左右。其中,基本工資是2500元,績效工資2000元左右,還有500元是津貼和獎金。而公司認為,小唐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是2500元,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應為2500元,而小唐認為自己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應為5000元,雙方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上爭執不下。
●解析
績效工資、獎金屬於工資部分
浙江勞動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方華表示,獎金、津貼、補貼都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在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時候自然要把這些計入解除合同。小唐的績效提成工資加上獎金和基本工資2500元,合計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應為5000元。
據了解,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89年9月30日國務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發布)的規定,工資組成包括六部分:
一、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運動員體育津貼。
二、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工會任務包幹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因此,在小唐的案例中,在計算公司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時,計算基數指解僱前十二個月,職工所有收入的月平均工資。也就是包含加班工資、津貼、補貼。
但是方華律師提醒道,停工留薪期,也就是工傷期間的工資,包括獎金、津貼,但是不包含加班工資。「如果,小唐不幸在進單位第7個月受傷。受傷前6個月,工資總額18000元,但有6000元是加班工資,應扣除6000元加班費。那麼,小唐受傷前,月平均工資為2000元。在小唐停工留薪期內,公司應支付他的月工資為2000元。」
案例2
實發工資「缺斤少兩」
服裝費、體檢費也從裡面扣
包靈是杭州下沙某食品加工公司的流水線員工。去年6月她來到公司面試,並最終和該公司籤訂勞動合同。合同上規定,她每月的基本工資是2500元,公司提供住宿。正式入職後,公司給每個人配了兩套工作服。
一個月後,包靈收到銀行的簡訊通知,公司發了2100元的工資,比勞動合同上規定的數目少了400元。包靈詢問過後得知,扣除五險,其中工作服扣除150元,而月中公司發的200元高溫補貼也算是工資的一部分。服裝費、高溫補貼,再加上五險,再加上到手的2100元,共計2500元。包靈覺得自己被公司騙了。因為當初和公司籤訂勞動合同時,公司只說2500元還沒有扣除五險,但是沒說服裝費、高溫費也包含在內。
到了今年4月份,公司組織體檢。到了上個月中旬,包靈發現,4月份的工資居然只有2000元。而廠裡其他員工也說這月的工資出奇地少。經過打聽後才發現,原來體檢費是在工資中扣除了。為此,包靈和其他的幾位員工都不服氣,集體罷工,向公司表示抗議。
●解析
工服費、高溫費等
不計入工資範圍
對於薪酬的組成部分,方華表示,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有三類公司支付的錢不屬於工資部分:一、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二、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三、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而包靈所在的公司因為當月發放了工作服以及高溫費而在原合同約定工資上扣除相應的金額,這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向公司要求補回工資。
來源: 杭州網 轉自: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