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從《錦繡未央》涉嫌抄襲 看著作權侵權新類型
電視劇《錦繡未央》一經播出就成為收視熱門,但其原著同名小說《錦繡未央》的作者卻被告上法庭。據報導,近日,11位網絡小說原創作家,狀告《錦繡未央》原著作者侵權。原告提交的證據目錄顯示,11部作品中僅《身歷六帝寵不衰》一書,涉嫌被《錦繡未央》抄襲的語句就達到540句之多,抄襲情節97個。11位作家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另據網友們自發組織的《錦繡未央》抄襲案助手統計,270萬字的《錦繡未央》總共抄襲了200多本小說。
本案中,被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自有法院公正判決。筆者這裡想指出的是,本案從某種角度反映出近年來文學創作領域出現的一種新型侵權現象,其具體表現是「博覽群書」,搜集各種熱門小說作品的經典情節進行「高仿」串聯,然後「彙編」成書。此外,據某些「寫手」爆料,現在很多類似的小說,都是用「自動寫作軟體」完成的。有記者展開調查後發現,網絡上的確存在銷售這種「神器」的商家,有的甚至直接打出「錦繡未央寫作借鑑軟體」的廣告,有的軟體介紹頁面宣稱,可在一秒內寫出兩千字的故事。從原理上來看,「寫作軟體」能夠快速「創作」的機理在於其軟體中自帶「素材庫」「模板庫」,而這些「素材」和「模板」很多很可能就摘自他人作品中的字詞、句段。
那麼,用如此「博採眾長」的方式創作的文學作品,是否涉嫌構成對他人著作權的侵害?筆者認為,需要考慮如下三個方面。
首先,如果行為人完成的作品使用了很多他人作品,但是對每部作品都僅僅使用了少數語句或者段落,也可能涉嫌侵權。從法理上說,這種匯合他人作品片段的做法實為「彙編」,即指「彙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如果彙編者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還能體現出獨創性,那就可以構成「彙編作品」。但是,「彙編」本質上仍是一種對他人作品的「演繹」,「彙編作品」實為「演繹作品」的一種。而對於「演繹作品」而言,在行使權利時必須取得所演繹(使用)的作品的原作者的同意並支付報酬,否則,就涉嫌侵權。那麼,如果僅僅使用了他人作品的少數語句,是否還需要獲得授權呢?答案取決於這少數語句是否可以單獨構成作品。必須明確的是,作品的獨創性與字數有關,過少的字數不足以體現出獨創性,這就是作品標題為何至今難以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原因。但是,對於一般的作品語句,只要有足夠的個性化,仍然可以主張單獨的著作權。
其次,行為人完成的作品對每部作品都僅僅使用了少數語句或者段落,是否可以主張「適當引用」?「適當引用」規定在現行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屬於「合理使用」制度的一種形式,即「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從對每一部作品的「引用」來看,如此完成的作品對每部作品都僅僅使用了少數語句或者段落,從數量上來看似乎非常「適當」,似乎可以算「合理使用」。然而這種看法是有失片面的。「適當引用」除了有「量」的限制,同樣包括對引用內容「質」的限制。對於一些引用,雖然數量不多,但只要構成他人作品的靈魂或精華部分,同樣不能允許。因此,對每部作品即使僅僅使用少數語句,如果系他人作品的核心情節或關鍵部分,同樣涉嫌侵權。
最後,如果行為人完成的作品雖然使用了很多的他人作品,但是對每部作品都僅僅使用了少數語句或者段落,而這些語句或段落本身缺乏足夠的顯著性不足以單獨構成作品,那麼最後完成的作品著作權歸誰?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由於此時的作品完成沒有涉及對他人作品的侵權,系合法的再創作,由於投入了一定的匯合、選擇、編排的努力,因此可以合法取得最後作品的著作權。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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