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過失侵權與產品責任的源頭

2021-01-10 法制網

  

▲本案主審法官阿特金勳爵

  □ 王婧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文明史研究院研究員)

  英國上議院在1932年對於多諾霍訴史蒂文森案(Donoghue v. Stevenson)的判決是英國過失(negligence)侵權與產品責任的源頭,同時也是危險物侵權責任的源頭。該案作為英國上議院在1930年代引領英國私法發展的標誌,躋身英美法歷史上最為著名的判例之列。

  啤酒中的蝸牛

  1928年8月26日晚,在蘇格蘭西部以水滴紋樣披肩而聞名的小鎮——佩斯利市,多諾霍和她的朋友正在一間咖啡館裡聊天。朋友為多諾霍點了一瓶薑啤酒。啤酒裝在一個不透明的瓶子中。在多諾霍喝下一杯啤酒之後,朋友再次為她斟酒,此時一隻腐爛的蝸牛隨著啤酒一起被倒了出來。看著令人作嘔的蝸牛,想想已經喝下的啤酒,多諾霍在震驚之餘陷入了長時間的身體不適之中。

  這件事情如果放在今天,多諾霍要通過法律途徑維權順理成章,但在當時卻是困難重重。因為按照英美合同法的「相對性」原則,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只能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拘束力,非合同當事人不能就違反合同內容提出訴求。多諾霍與出售啤酒的咖啡店老闆之間並沒有合同關係,因為啤酒是她的朋友買的。製造商對於產品質量的責任同樣受制於合同相對性原則,不能超出合同責任的範圍,除非標的物屬於本身危險的動產(chattel)。顯然,啤酒並不屬於本身危險的動產。所以,雖然多諾霍因為飲用「蝸牛啤酒」而身體不適,但由於其與啤酒製造商之間沒有合同關係,也就無權請求賠償。

  然而,多諾霍女士並不放棄,她認為製造商有責任提供安全的產品,不應該讓蝸牛進入啤酒瓶中。她以侵權法上的過失為由向啤酒製造商史蒂文森提起了訴訟,要求被告支付500英鎊的損害賠償金。案件一直上訴到了當時的英國最高法院——上議院。1932年5月26日,上議院以3:2的多數支持了多諾霍的訴訟請求,判定製造商對於消費者承擔合理注意義務(duty of reasonable care)——保證其產品對消費者不發生損害,對於未盡到注意義務而對消費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你要愛你的鄰居」

  多諾霍案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在英美法上確立了過失侵權責任。在上議院的多數意見中,阿特金勳爵提出了界定過失侵權責任的權威原則——「鄰舍公式」。「過失責任,不論你這樣叫它或者像在其他法律制度中那樣將其稱為過失(culpa),無疑都是以一種普遍的公共道德感作為基礎,即做錯事者必須付出代價。」……如果「你要愛你的鄰居」成為法律,……你必須盡到合理注意,避免你能夠合理預見可能會傷害你鄰居的行為或者疏漏。那麼,在法律上,誰是你的鄰居?答案看起來是——受到我的行為密切和直接影響的人,以致於當我在考慮當下可能的行為與疏漏時,應該合理地將他們視為受到影響的人。簡言之,行為人對受到行為直接和密切影響的他人負有合理注意的義務,違反注意義務將構成過失,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針對製造商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阿特金勳爵進一步指出,意欲出售產品的製造商,在零售商或者最終購買者或消費者無法通過合理的中間檢查發現任何瑕疵的情況下,對於最終的購買者或者消費者負有合理注意的義務,即產品不存在可能會引起健康損害的瑕疵。這使得製造商成為產品質量瑕疵的保證人,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對於產品質量責任的限制。不僅如此,雖然過失的舉證責任由消費者承擔,但是從產品存在缺陷本身即可推出過失的存在。所以,啤酒製造商需要對不是合同當事人但卻是消費者的多諾霍承擔賠償責任。至此,繼1916年的麥克弗森訴別克案在美國法中確立了產品責任之後,英國法中也有了產品質量責任。

  危險物侵權責任的確立

  在過失侵權與產品責任之外,多諾霍案還在英美法上確立了危險物的侵權責任。在1932年之前,不存在危險動產的侵權責任,只有合同責任。雖然本身危險的動產造成的損害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的限制,但是以合同、貨款或贈與方式讓渡的危險物,其責任僅限於危險物的直接接受者而不及於之後的接受者,因為後者不是合同的當事人。

  在多諾霍案中,多數派中的麥克米蘭勳爵認為,過失侵權行為的類型從來都不是封閉的。「本身危險的物品與已知處於危險狀態的物品,已被認為構成合同與侵權通常法律之外的特殊種類。我可以這樣說,將危險物視為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就合同起訴這一原則的例外,在我看來是不準確的。我寧願把這種案件視為一種特殊的過失類型,在這一類型中,法律強制規定了嚴格的勤勉標準以在實際上確保安全」。不過多諾霍案依然保留了「本身危險的物品」與「有條件的危險物」的區分,在之後的判例中,注意程度的變化取代了危險物種類的區分。

  現代社會給人類生活帶來了巨大的便利,但同時也讓人們前所未有地依賴工業產品與服務,深陷其中隱藏的風險。隨著工業的發展與科技的進步,個體消費者所面臨的風險越來越具有系統性和不對稱性,如何公平地分配風險成為現代法律面臨的重大挑戰。如何應對這一挑戰,多諾霍案的判決是經典,更是開始。

相關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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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性質  締約過失責任作為一種新的民事責任制度,從其產生以來備受世界各國,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理論界、司法界的重視,我國民法理論界對此存在以下三種觀念。  第一、侵權行為論  該說認為締約過失行為違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財產權益的一般義務,並且符合侵權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因此是一種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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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及認定
    是指一方故意隱瞞關於其自身的財產狀況、履行能力,故意隱瞞出賣的標的物的缺陷,以及其出賣的產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或者向對方提供不存在的虛假的情況,從而給對方造成損失。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常見的有以下情況:(1)締約一方未盡通知、協助義務,增加了相對方的締約成本而造成財產損失。
  •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訴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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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試析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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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過失責任  最初,產品責任是以產品製造者或者銷售者主觀上的過失為要件的,即以過失責任原則作為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所謂過失責任是指由於生產者或銷售者的疏忽,造成產品缺陷,致使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所應負之責任。所謂過失,主要在於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有疏忽(不注意)等要素的存在。同時,加害是否有過失,其舉證責任在受害消費者。
  • 締約過失責任初探
    但在締約過失行為和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難以截然分開時,不妨統一使加害人負違約責任,賠償受害方的期待利益,使其達到宛如合同完全履行時的利益狀態。如果固有利益也受到侵害,則須另外賠償。  二 締約過失責任的性質及其構成要件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性質  因締約過失是締約之際當事人一方的過錯行為給相對人造成了損失,這種損害行為是屬於侵權性質,還是違約性質?
  • 民法典學習心得 | 侵權責任編
    3.自甘冒險與與有過失的區分,目前實務中對受害人於風險性活動中受損害的案件,可能根據活動自身風險而適當降低注意義務標準或者援引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與有過失規則,從而減輕或免除行為人責任,這部分案件將來可以適用自甘冒險規則作為裁判依據。在行為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需要承擔責任情形下,仍適用第1173條與有過失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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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徽商原創 | 過失侵權責任認定中的「謹慎義務」——以Edwards訴Honeywell案為例
    根據布萊克法律大詞典的解釋,過失責任是由於行為人未能盡到在相似條件下一個具有普通理性的人所應盡的謹慎義務而產生的。美國侵權法中關於過失責任的理論也正是建立在這一概念基礎之上的。根據美國侵權法理論,成立過失侵權要具備5個必要要件:其一,需有謹慎義務的存在;其二,行為人違反了謹慎義務;其三,事實原因(也即我國侵權法中的事實上的因果關係);其四,法律原因(也即我國侵權法中的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通常限於直接原因、最近原因;其五,損害結果,通常限於直接損害。
  • 淺析合同中締約過失責任
    如果運用侵權行為責任理論來尋求救濟,則可能由於侵權行為的成立條件較為嚴格而難以達到目的。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則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利益。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建立就是為了促成交易,維護交易的安全。  六、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及其請求權的競合  雖然締約過失責任與侵公責任一樣,違反的是法定義務,都要符合法定的構成要件,但兩者有明顯區別,主要有:  (一)責任前提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當事人為訂立合同開始磋商的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存在特殊的信賴關係。侵權責任存在於一切社會交往中,它的發生不需要當事人之間存在任何關係。
  • 締約過失責任是什麼意思
    一、締約過失責任是什麼意思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4、擅自撤銷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5、合同訂立過程未盡通知、保密等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6、合同訂立時未盡保護義務,侵害對方的人身權、物權。7、合同不成立的締約過失責任。8、合同無效的締約過失責任。
  • 關於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問題的探討
    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在其產品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的情況下,根據何種標準和原則確定其民事責任。它在整個產品責任法中居於重要地位,是解決產品責任問題的理論依據。它大體上經歷了 一個由主觀責任到客觀責任的演化過程。   1、過失責任  最初,產品責任是以產品製造者或者銷售者主觀上的過失為要件的,即以過失責任原則作為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
  •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侵權事件產生之後如何確定責任承擔?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指在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時,根據何種標準和原則確定行為人的侵權責任。它既是認定侵權構成,處理侵權糾紛的基本依據,也是指導侵權損害賠償的準則。我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主要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與公平責任原則。
  • 淺談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範圍
    本文分為六個部分,除了引言與結語外,主體內容分四個部分,分別論述了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締約過失責任的具體情形及類型;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本文主張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問題——本文主張兩種責任競合時當事人可以選擇對其更有利的一種請求權(訴因)提起訴訟,以期獲得充分賠償,從而更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什麼是合同法中的締約過失責任?
    1、締約過失責任應成為獨立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應否成為一種獨立的債的發生根據,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看法不僅相同,存在較大爭議,當前請求權基礎的種類有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和違約等,鮮有學者主張將締約過失納人其中某一種,主要是因為由於締約過失與違上述幾種請求權基礎的區別較為顯然。
  • 淺析侵權責任構成中的主觀過錯問題
    《日本民法典》第709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或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人,負因此產生的賠償責任」可見在日本民法中關於一般不法行為責任的構成強調須有加害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我國吸取了大陸法系關於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在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中強調行為有過錯,在我國民法學界大多認為應將過錯形式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但對故意和過失是否作進一步的劃分,許多學者認為沒有什麼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