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主審法官阿特金勳爵
□ 王婧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文明史研究院研究員)
英國上議院在1932年對於多諾霍訴史蒂文森案(Donoghue v. Stevenson)的判決是英國過失(negligence)侵權與產品責任的源頭,同時也是危險物侵權責任的源頭。該案作為英國上議院在1930年代引領英國私法發展的標誌,躋身英美法歷史上最為著名的判例之列。
啤酒中的蝸牛
1928年8月26日晚,在蘇格蘭西部以水滴紋樣披肩而聞名的小鎮——佩斯利市,多諾霍和她的朋友正在一間咖啡館裡聊天。朋友為多諾霍點了一瓶薑啤酒。啤酒裝在一個不透明的瓶子中。在多諾霍喝下一杯啤酒之後,朋友再次為她斟酒,此時一隻腐爛的蝸牛隨著啤酒一起被倒了出來。看著令人作嘔的蝸牛,想想已經喝下的啤酒,多諾霍在震驚之餘陷入了長時間的身體不適之中。
這件事情如果放在今天,多諾霍要通過法律途徑維權順理成章,但在當時卻是困難重重。因為按照英美合同法的「相對性」原則,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只能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拘束力,非合同當事人不能就違反合同內容提出訴求。多諾霍與出售啤酒的咖啡店老闆之間並沒有合同關係,因為啤酒是她的朋友買的。製造商對於產品質量的責任同樣受制於合同相對性原則,不能超出合同責任的範圍,除非標的物屬於本身危險的動產(chattel)。顯然,啤酒並不屬於本身危險的動產。所以,雖然多諾霍因為飲用「蝸牛啤酒」而身體不適,但由於其與啤酒製造商之間沒有合同關係,也就無權請求賠償。
然而,多諾霍女士並不放棄,她認為製造商有責任提供安全的產品,不應該讓蝸牛進入啤酒瓶中。她以侵權法上的過失為由向啤酒製造商史蒂文森提起了訴訟,要求被告支付500英鎊的損害賠償金。案件一直上訴到了當時的英國最高法院——上議院。1932年5月26日,上議院以3:2的多數支持了多諾霍的訴訟請求,判定製造商對於消費者承擔合理注意義務(duty of reasonable care)——保證其產品對消費者不發生損害,對於未盡到注意義務而對消費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你要愛你的鄰居」
多諾霍案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在英美法上確立了過失侵權責任。在上議院的多數意見中,阿特金勳爵提出了界定過失侵權責任的權威原則——「鄰舍公式」。「過失責任,不論你這樣叫它或者像在其他法律制度中那樣將其稱為過失(culpa),無疑都是以一種普遍的公共道德感作為基礎,即做錯事者必須付出代價。」……如果「你要愛你的鄰居」成為法律,……你必須盡到合理注意,避免你能夠合理預見可能會傷害你鄰居的行為或者疏漏。那麼,在法律上,誰是你的鄰居?答案看起來是——受到我的行為密切和直接影響的人,以致於當我在考慮當下可能的行為與疏漏時,應該合理地將他們視為受到影響的人。簡言之,行為人對受到行為直接和密切影響的他人負有合理注意的義務,違反注意義務將構成過失,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針對製造商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阿特金勳爵進一步指出,意欲出售產品的製造商,在零售商或者最終購買者或消費者無法通過合理的中間檢查發現任何瑕疵的情況下,對於最終的購買者或者消費者負有合理注意的義務,即產品不存在可能會引起健康損害的瑕疵。這使得製造商成為產品質量瑕疵的保證人,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對於產品質量責任的限制。不僅如此,雖然過失的舉證責任由消費者承擔,但是從產品存在缺陷本身即可推出過失的存在。所以,啤酒製造商需要對不是合同當事人但卻是消費者的多諾霍承擔賠償責任。至此,繼1916年的麥克弗森訴別克案在美國法中確立了產品責任之後,英國法中也有了產品質量責任。
危險物侵權責任的確立
在過失侵權與產品責任之外,多諾霍案還在英美法上確立了危險物的侵權責任。在1932年之前,不存在危險動產的侵權責任,只有合同責任。雖然本身危險的動產造成的損害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的限制,但是以合同、貨款或贈與方式讓渡的危險物,其責任僅限於危險物的直接接受者而不及於之後的接受者,因為後者不是合同的當事人。
在多諾霍案中,多數派中的麥克米蘭勳爵認為,過失侵權行為的類型從來都不是封閉的。「本身危險的物品與已知處於危險狀態的物品,已被認為構成合同與侵權通常法律之外的特殊種類。我可以這樣說,將危險物視為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就合同起訴這一原則的例外,在我看來是不準確的。我寧願把這種案件視為一種特殊的過失類型,在這一類型中,法律強制規定了嚴格的勤勉標準以在實際上確保安全」。不過多諾霍案依然保留了「本身危險的物品」與「有條件的危險物」的區分,在之後的判例中,注意程度的變化取代了危險物種類的區分。
現代社會給人類生活帶來了巨大的便利,但同時也讓人們前所未有地依賴工業產品與服務,深陷其中隱藏的風險。隨著工業的發展與科技的進步,個體消費者所面臨的風險越來越具有系統性和不對稱性,如何公平地分配風險成為現代法律面臨的重大挑戰。如何應對這一挑戰,多諾霍案的判決是經典,更是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