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某公司移交高速建設土地,不到三天,國土局就催告公司完善用地手續。公司積極履行用地手續的報批義務,但仍被國土局立案調查,最終還被處罰:沒收其佔用土地的建築物及設施、罰款829餘萬元。
公司不服,申請行政複議,但沒有得到支持。公司覺得很冤枉,遂訴至法院維權……今天,聖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和大家一起看看這個案件。
2014年5月,經四川省兩個地級市政府聯合進行公開招標,某公司中標成為項目建設實施主體單位。2016年11月8日,該公司成立協調小組,負責該建設項目的徵地、拆遷、補償、人員安置的組織實施,為建設單位提供工程用地。
2017年12月,國土資源部下發了2017年度土地衛片圖,顯示該建設項目違法用地面積1244.33畝。同年年底,該公司拿到移交過來的土地,顯示地塊已徵收,權屬清楚。
2018年1月2日,國土局發出《關於完善xxx用地手續的函》,催告該公司完善用地手續。後於5月4日,向該公司作出處罰決定:責令三十日內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沒收在非法佔用的1244.33畝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處非法佔用的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共計829萬餘元。
該公司不服上述決定,依法向當地縣政府提起行政複議,縣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前述行政處罰決定。該公司不服前述《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複議決定書》,遂訴至法院。訴訟過程中,國土資源局已變更為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法院認為,根據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原告該公司積極履行了報批義務。同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認定違法佔地面積為1244.33畝,沒有充足的證據,並且項目為公共建設項目,土地已經投入使用無法退回。
另外,法院認為該公司對違法佔地也負有一定責任,但並不是應負全部責任。基於對政府行政活動的合理信賴,有理由相信所移交的土地是符合使用條件的。因此,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其處以責令退回土地、沒收非法建築物並處罰款的證據並不充分也明顯不當。據此,法院判決:撤銷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縣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判決生效30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不服提起上訴,稱即使其與縣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在該公司違法佔地過程中有一定責任,但並不影響法律賦予的土地執法職責,且無法律依據減輕對營達公司的處罰。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因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於該案,王有銀律師表示,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本案中,相關部門移交尚未完善手續的土地移交給了該公司後,又以未辦理合法用地手續為由對其進行處罰,明顯不合理,也有違行政信賴保護原則。」王有銀律師說。